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
公司负责人陈寅镐、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袁少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银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收购福建高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宝矿业”或“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公司与标的公司的股东签署了《股权收购意向协议》,并于2018年8月8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开展了财务顾问、法律、审计和评估等各项工作。
目前公司正在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相关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及尽职调查等各项工作正在积极有序推动中。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止目前,双方合作项目正稳步推进中。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寅镐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18-046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2日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以通讯和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书面、邮件或电话方式于2018年10月12日向全体董事发出。应出席董事9名,亲自出席董事8名,独立董事余劲松先生授权委托独立董事沈玉平先生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寅镐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2018年10月2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内容详见刊载于 2018 年 10月23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表决。
监事会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增加 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张福利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子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子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
以上监事会意见内容详见刊载于 2018 年 10月23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
以上独立董事意见的详细内容见 2018年10月23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m.cn)上的《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公司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18-047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2日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书面、邮件或电话方式于2018年10月12日向全体监事发出。应出席监事3名,亲自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俞伟樑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监事会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监事会意见:公司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18-048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 2018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欣氟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中欣氟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13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8)。公司与关联方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翔药业”)发生关联交易,主要关联交易内容为销售产品。
公司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市场变化及业务需要,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原预计金额。根据目前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2018年度拟增加与关联方奥翔药业、浙江华颀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颀安全”)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与奥翔药业发生关联交易销售产品预计新增100万元,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由300万元调整为400万元;与华颀安全发生关联交易接受安全评价中介服务预计新增50万元,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由 0万元调整为50万元。2018年度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形成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金额为1585万元,超出原预计金额150万元。
2018年10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张福利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予以回避表决。
本次增加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1)关联人名称: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志国
注册资本:16000万
住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5号
主营业务:原料药、片剂制造(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有机中间体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医药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及其进出口业务,技术进出口,医药化工产品技术研究、咨询服务。
(2)关联人名称:浙江华颀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利
注册资本:1000万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长虹东街926号1幢(莫干山国家高新
区)
主营业务:安全生产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安全评价。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独立董事张福利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公司关联法人。
浙江华颀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独立董事张福利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公司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和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上述公司与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属于正常经营往来。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具体由双方根据交易商品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对关联交易价格做相应调整,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上述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均根据交易双方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进行,并根据交易双方平等协商的进展情况及时签署具体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和市场选择行为,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全部交易是在公平原则下合理进行的市场化行为,交易价格公允,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认为
公司增加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
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增加 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子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未对公司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子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预计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正常的交易事项,是双方依据市场化原则独立进行,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18-049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中欣氟材”)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任何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该文件规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文件中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根据财会[2018]15 号文件要求,公司需对相关会计政策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日起执行。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该新增的项目;
2、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5、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该新增的项目;
6、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将资产负债表中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长期应付款”项目;
8、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行项目,将利润表中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在该新增的项目中列示;
9、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新增“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分别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和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8]15 号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2 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18-045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