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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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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8-085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成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汤珊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汤珊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为了更好地推进公司“云基”战略业务的落地,不断开拓新的市场,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3,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南通承宏云计算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具体可详见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8-063)?

2、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18年9月10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342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788万股,其中690万股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7.93元(指人民币元,下同)/股;98万股为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8.16元/股。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0%。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支付回购款共计14,151.38万元。具体可详见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8-070)。

3、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18年10月15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温洪标、林栋、肖贵阳、林卫辉等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以自有资金8,250万元收购广州德昇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55%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广州德昇85%的股权(其中天地祥云持有广州德昇30%的股权)。具体可详见公司《关于收购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8-078)。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8-083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华恒盛”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0月16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2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成辉先生召集并主持。

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的讨论,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详见《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于2018年10月23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8-084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恒盛”或“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0月16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2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赖永春先生召集并主持。

与会监事经过充分的讨论,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以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1、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2、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的人员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内容详见2018年10月23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内容详见2018年10月23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2018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8-087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调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公司根据上述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整合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2、将原“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行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

3、将原“固定资产清理”行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

4、将原“工程物资”行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

5、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整合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将原“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行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

7、将原“专项应付款”行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

8、从原“管理费用”中分拆出“研发费用”;

9、在“财务费用”行项目下分别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以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23日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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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云 肖虹 游荣义

2018年10月22日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