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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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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4版)

2018-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版)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1、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单位:元

报告期内,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为2,265,983.79元、4,326,733.60元、1,182,081.77元和1,490,484.19元,占同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例分别为6.03%、11.13%、1.56%和3.88%。

(三)主要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注:

1)报告期不存在股本稀释事项,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同基本每股收益。

2)公司2016年实施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对以前年度的每股收益按照转增后的股本进行了重述。

3)计算公式: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基本每股收益=P0÷S

S= 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本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46,939.63万元、47,733.98万元、57,903.82万元和70,384.10万元。

2015年末、2016年末流动资产占比稳定,2017年末占比提高,主要系随着环保核查要求的提高和市场需求的回暖,客户对公司产品需求量增加,公司扩大生产、增加销售导致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增加。2018年一季度公司销售进一步扩大,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增加较多。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负债主要为流动负债,占比均在94%以上。公司流动负债以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预收款项等为主。2016年末公司负债有所下降,主要系公司进一步优化财务结构,归还短期借款所致。2017年末公司负债有所增加,主要系公司业务扩大、采购规模扩大所致。2018年一季度末,公司负债增加较多,主要系短期借款、采购形成的应付票据和已宣告未发放的股利。

2、盈利能力分析

(1)主营业务收入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系原药、制剂、中间体的销售收入,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0,816.23万元、57,170.72万元、78,624.91万元和25,403.85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94.63%、95.39%、97.27%和96.71%。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发展趋势良好。

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系化工原材料、其他化工产品的销售及商品贸易,占营业收入比重较低,对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总体收入持续上涨主要系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

①主营业务收入分产品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按照产品构成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续上表)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系原药、制剂、中间体的销售收入。其中,原药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24.45%、18.73%、21.87%和18.12%;制剂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26.16%、25.79%、27.09%和24.80%;中间体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49.39%、55.48%、51.04%和57.08%。报告期内,公司三大类主要产品的收入结构基本保持稳定,中间体的收入占比最高,制剂对收入的贡献稳中有升,原药经历了2016年行业的低谷并于2017年恢复增长。

从整体来看, 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12.50%,但从内部产品构成来看,原药、制剂和中间体的销售收入涨跌互现。2016年由于开拓了乙基氯化物、苯肼及苯肼盐的国内市场,中间体收入大幅增加;同时由于噻唑锌制剂产量提升,制剂的增幅也较大,而原药因市场原因收入有所下降。

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37.53%,主要系受环保核查和行业回暖的影响,公司各主要产品量价齐升,推动公司整体收入大幅上涨。

2018年一季度,由于全国环保督查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导致的供需不平衡以及公司主要客户稳定的需求,公司一季度客户订单比较饱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5,403.85万元。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有所提高,部分产品产销量增加,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较明显。

结合行业来看,2016年受美国等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毒死蜱的影响,毒死蜱行业整体收入下滑;2017年随着市场回暖和美国毒死蜱禁用请愿最终未获通过,毒死蜱原药市场需求回升。乙基氯化物作为毒死蜱原药的原材料,受下游毒死蜱原药行业影响,销售情况随之波动。

报告期内虽然全球农化行业增长放缓,但发行人中间体产品1,3-环已二酮、3,4-二甲基苯胺、苯肼及苯肼盐销量总体增长,主要系发行人该类产品的客户主要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和国内优质客户,此类客户具有较强的市场营销能力、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报告期内对发行人的采购价格受市场影响较小。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1,3-环已二酮、3,4-二甲基苯胺、苯肼及苯肼盐等中间体产品总体呈现增长趋势。

②主营业务收入区域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按地区分布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以境内销售为主,境外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30%左右。

(1)境内收入分布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销售区域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内销收入主要集中在华东区和华北区,二者占整个内销收入的比重在60%以上。华东区、华北区及东北区的销售收入增加主要来自公司主要客户需求的增加。

在报告期内,公司加大了制剂的营销力度,陆续开拓了多个农化企业客户,华南区、西南区等区域的销售收入稳步增加。

(2)境外收入分布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区域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与跨国公司陶氏益农、富美实、先正达、拜耳作物科学等保持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公司外销收入集中在亚洲、美洲,对以上两个区域的销售收入占整个公司直接出口销售收入的90%以上。

③主营业务收入季节性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各季度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各季度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

2015年公司销售收入存在一定的季节性分布,一、二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究其原因系农药产品因农作物用药的季节性变化而使得其市场需求出现季节性的波动。对于国内销售,根据我国农作物种植的实际情况,每年的第二及第三季度为农药使用的高峰期,由于备货的原因,公司国内制剂销售主要在一、二季度,由此公司制剂的收入也相应呈现季节性的变动。公司的农药原药、农药制剂即毒死蜱、三唑磷的原药、制剂受季节影响较大。但公司的噻唑锌制剂和中间体产品销售全年比较均衡。

2016年公司销售季节分布较均匀,主要是受季节性影响较小的中间体、噻唑锌制剂占公司销售比重增加,两者合计占比由2015年的59%上升至2016年的66%,减弱了公司销售收入的季节性影响。

2017年,中间体、噻唑锌制剂销售收入合计占比为63.23%,因此公司整体销售收入受季节性影响较小。2017年公司销售波动主要系三季度部分生产线停工检修以及公司制剂产品处于淡季所致。2017年四季度销售收入大幅增加,主要系受环保核查影响,导致市场供应紧张,公司原药和中间体产品量价齐升;同时,制剂经销商预计制剂产品涨价,加大采购以备货,导致四季度制剂销售增加也较多。

(2)主营业务毛利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7.36%、25.32%、29.31%和33.27%,变动主要受原材料价格、销售单价、产销结构等因素共同作用导致。

3、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年、2016年公司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负数的主要原因系公司进行了大额的投资支付行为以及筹资支付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报告期先后投资建设了江苏子公司乙基氯化物二期生产线,江苏子公司毒死蜱原药生产线,台州新农新苯肼生产线以及进行了较多的环保设施的投资,故各期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均较大。

2、2015年、2016年,公司各期分别向股东支付3,000万元、1,800万元的现金股利。

3、由于2014年末获得大额土地收储资金,2015年、2016年公司资金较为充裕,公司为了降低财务费用,偿还了部分借款所致。

综上所述,2015年、2016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负主要系由于公司购买长期资产、向股东分红以及偿还借款所致,但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足以支撑公司正常经营周转。

(五)股利分配政策

1、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由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方案。公司不得在未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2、报告期股利分配情况

根据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股东发放2014年度现金股利3,000万元。

根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股东发放2015年度现金股利1,800万元、股票股利3,000万股。

根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股东发放2016年度现金股利4,050万元。

根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股东发放2017年度现金股利6,030万元。

报告期内,除上述股利分配情况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股利分配情况。

3、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除继续执行上述一般股利分配政策外,公司还将执行以下股利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股利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提出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的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利润分配的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③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此外,《公司章程(草案)》中还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了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意向书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利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的权益。

(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简要情况

(下转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