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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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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2018-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2018-089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8月,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0.00万元。本案经两审终审,市政二公司已按判决支付完毕。2017年12月,市政二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近期,重庆市高院作出(2018)渝民申186号民事裁定:驳回市政二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结案。

(二)与建始县安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1月,建始县安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诉至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71.47万元。交建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8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民终560号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3,067.05万元。交建集团已按生效判决支付完毕。2018年9月,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25执371号结案通知书,本案结案。

(三)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烨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731.12万元。2018年7月,七建公司以案涉工程已被依法整体拍卖,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案涉施工合同,需另行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诉。2018年8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15)渝05民初695-1号民事裁定:准许七建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四)与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劲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2年3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四川省永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合实业”)、四川劲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力房产”)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707.31万元。2018年7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民终373号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五、六、八项;撤销第七项;变更第三项为:支付滞纳金,从2010年9月1日起,以314.5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2011年9月15日止。从2011年9月16日起,以1,039.27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9月15日止。从2014年9月16日起,以1,220.4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变更第四项为:劲力房产对永合实业给付工程欠款、违约金、滞纳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本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五)与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碧阳湖2号地项目)

2017年10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毕节博泰”)、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博泰”)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697.72万元。2018年10月,本公司申请追加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厦公司”)为被告,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毕节博泰、中京博泰支付欠付工程款9,436.25万元;并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自2018年8月1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并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判令毕节博泰、中京博泰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因逾期支付进度款而产生的下列资金利息及违约金:(1)对于利息(财务费用),分别以每月欠付的各期进度款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暂算至2017年7月11日,共计3,279.51万元;(2)以欠付进度款4,418.22万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利息(财务费用),以日利率万分之一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自2017年7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天厦公司在前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中在4,067.42万元的范围内与二被告承担共同支付义务。5.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变更后涉案金额合计约12,715.76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六)与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陈家祠堂项目)

2017年10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毕节博泰、中京博泰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012.66万元。2018年10月,本公司申请追加天厦公司为被告,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毕节博泰、中京博泰支付欠付工程款9,079.33万元;并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自2018年8月1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并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判令毕节博泰、中京博泰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因逾期支付进度款而产生的下列资金利息及违约金:(1)对于利息(财务费用),分别以每月欠付的各期进度款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暂算至2017年7月15日,共计1,858.75万元;对于违约金,分别以欠付的各期进度款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一为标准,暂算至2017年7月15日,共340.85万元,利息与违约金合计2,199.59万元;(2)以欠付进度款2,813.05万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利息(财务费用),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自2017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天厦公司在前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中在4,067.42万元的范围内与二被告承担共同支付义务。5.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变更后涉案金额合计约11,278.92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七)与骆建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3月,骆建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南通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金科”)、江阴金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金科”)诉至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100.00万元。2016年6月,住建公司提起反诉,反诉金额1,744.44万元。诉讼过程中,骆建亚撤回对本公司、南通金科、江阴金科的起诉。2018年9月,南通经开区法院作出2016苏069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1.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5.35万元;2.驳回住建公司的反诉请求。

(八)与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3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永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和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248.40万元。2018年2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民初48号判决:永盛和公司向城建集团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383.08万元及利息;城建集团对案涉工程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前,城建集团已申请强制执行。

(九)与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8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口县政府”)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4,234.07万元。2018年7月,城建集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原诉求一变更为支付工程款911.71万元,进度款利息2,330.75万元,欠付款利息740.80万元(暂计至2018年2月28日),金额共计3,983.26万元,及2018年3月1日直至实际付款日的欠付款利息;2.原诉求二变更为支付违约金4,787.92万元(暂计至2018年2月28日)及2018年3月1日直至实际付款日的违约金;变更后的涉案金额合计8,771.18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十)与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3月,本公司之二级子公司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爆破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一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120.00万元。本案经一中院一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7年6月26日,爆破公司与博一公司达成和解。目前,爆破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与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宝巨不当得利纠纷

2017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将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鑫公司”)、关巨宝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24.33万元。2018年2月,长安区法院作出(2017)翼0102民初字第3756号民事判决:裕鑫公司向二建公司返还债务本金884.10万元,违约金265.23万元,合计1,149.33万元;关巨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二建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与重庆勇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7月,重庆勇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拓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勇拓公司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现诉讼请求为:1.退还超付工程款1,792.28万元;2.开具金额为908万元发票;3.支付律师代理费34.10万元;4.承担诉讼费等;合计金额1,826.38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十三)与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7年7月,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诚钢构”)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15.46万元。2018年8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20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驳回新长诚钢构全部诉求。新长诚钢构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十四)与仵家驹、仵兆庆、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

2016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追偿权纠纷,将仵家驹、仵兆庆、重庆市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232.34万元。2018年6月,永川区法院作出(2017)渝0118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仵兆庆、仵家驹在继承王慧敏的遗产范围内对三建公司垫付的3,032.34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仵家驹对三建公司垫付的1,203.19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判决已生效,三建公司拟申请强制执行。

(十五)与余丽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余丽红,涉案金额1,092.56万元。2017年1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渝仲字第407号裁决:余丽红向七建公司支付其代为清偿的款项1,092.56万元。目前,七建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十六)与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

2016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遵义市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龙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085.70万元。2016年6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侨龙公司分期支付工程进度款1,089.00万元,停工损失及延期付款利息960.00万元,共计2,049.00万元;剩余工程款等的支付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在工程结算时协商。

2017年12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次将侨龙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709.01万元。2018年7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民终164号民事调解书:侨龙公司应支付工程尾款为3,231.52万元,在2018年8月15日前全部付清;侨龙公司应支付工程质保金438.00万元,以现金形式分期支付。

2018年7月,七建公司与侨龙公司就上述两案达成协议:就案涉工程侨龙公司应付七建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全部停工损失、逾期利息、诉讼费等共计5,840.00万元,并约定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目前,本案尚在按协议履行中。

(十七)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挡墙工程)

2016年6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帝烨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七建公司申请变更诉求为:1.支付挡墙工程尾款1,668.5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92.83万元;2.支付停工损失169.00万元;3.退还履约保证金250.00万元;4.七建在1,668.53万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承担诉讼费等。变更后涉案金额共计2,380.36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十八)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桩基工程)

2018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帝烨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七建公司申请变更诉求为:1.支付桩基工程尾款2,550.1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12.74万元;2.支付停工损失482.99万元;3.七建在2,550.14万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承担诉讼费等。变更后涉案金额共计3,545.87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十九)与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一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极公司”)、重庆一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694.46万元。2018年5月,重庆市五中院作出(2017)渝05民初690号民事判决。无极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十)与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年4月,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长江三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08.58万元。2018年9月,旅游公司提起反诉,反诉请求为判令八建公司:1.退还款项815.55万元(截止2017年12月18日);2.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6.70万元(以应退还815.5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9日起,按年息6%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9月19日为36.70万元),并直至付清时止;3.支付资金占用损失695.33万元(以15,451.76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9日起,按年息6%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9月19日为695.33万元),并计算至出具部门审计报告时止;4.支付审计咨询费83.51万元;5.承担诉讼费用。金额合计1,631.09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二十一)与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3年1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汉中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泽顺”)、重庆建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昌房产”)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后移送至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901.06万元。期间,汉中泽顺提出反诉申请,住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2015年7月,汉中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住建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6月,陕西省高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汉中市中院重审的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期间,住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汉中泽顺提出反诉申请。2017年8月,汉中市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住建公司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2018年5月,陕西省高院作出重审二审判决。住建公司已向汉中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汉中泽顺不服重审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8年9月,最高法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4658号应诉通知书:汉中泽顺不服陕西省高院作出的(2018)陕民终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本案尚在再审审理中。

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重庆西彭铝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西彭铝产业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铝公司”)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610.67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建安费用20.00万元;(2)支付截止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968.00万元,并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直至付清建安费用为止;(3)支付截止2018年6月30日的投资回报194.86万元,并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的投资回报,直至付清建安费用为止;(4)支付截止2018年6月30日的违约金1,427.81万元,直至付清建安费用为止;(5)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08年8月,本公司与西铝公司签订《重庆西彭工业园区三期农转非安置房工程BT建设项目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于2012年2月竣工验收,2014年7月完成结算。西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回购款项,应按约承担违约金,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与重庆业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业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晋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236.45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2,995.40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2018年8月30日为241.05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0月,本公司与业晋公司就重庆照母山G4-2/02地块三期二组团部分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业晋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与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投资”),涉案金额2,035.46万元。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赔偿因拆迁等原因给申请人承建的绵阳二环路九州大道立交工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035.46万元;(2)承担仲裁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0年3月,本公司与绵阳投资就绵阳二环路九州大道立交桥工程项目(十六标段)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由于绵阳投资原因导致施工进度延误近500天,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故本公司依法提起仲裁。

(四)与重庆市万州铁公水联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重庆市万州铁公水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联运”)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00.00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根据公平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依法变更《专用合同条款》16.1条的约定,即将16.1条“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不作调整”变更为“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化按同期市场价格进行调整”;(2)将价格调整增加的款项暂定1,150.0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3)支付工期延期损失150.00万元;(4)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本公司与万州联运就万州现代综合物流中心(一期)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政策因素导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且因联运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本公司多次提出调整意见无果,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商丘市成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商丘市成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置业”)诉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200.00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二建公司与成功置业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商丘市里仁小区经济适用房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成功置业立即向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暂计4,200.00万元,成功置业向二建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二建公司在上述第(2)项债权金额范围内对商丘市里仁小区经济适用房建筑工程拍卖、买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6年6月,二建公司与成功置业签订《商丘市里仁小区经济适用房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因成功置业原因,未依法进行招投标,至今不具备完善的施工条件。因二建公司已实际施工部分工程,且合同无效系因成功置业的原因所导致,成功置业依法应当向二建公司支付已施工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故二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公司”),涉案金额1,171.40万元。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工程款1,151.40万元(含到期质保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20.00万元;(2)承担仲裁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2月,三建公司与融汇公司就重庆融汇泉景B区二期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8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7年6月完成工程结算。融汇公司至今拖欠工程款尾款,故三建公司依法提起仲裁。

(七)与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蓥晟公司”),涉案金额1,186.34万元。本案尚在仲裁审理中。

2.仲裁请求及理由

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给付工程款1,171.34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四建公司在被申请人欠付工程款1,171.34万元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3)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5.00万元;(4)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6年4月,四建公司与蓥晟公司就鸿德181复建工程签订专业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和施工协议。合同签订后,四建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17年9月完成安装工程结算。蓥晟公司至今拖欠工程款未付,故四建公司依法提起仲裁。

(八)与重庆帝烨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帝烨公司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932.44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1,253.0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19.91万元;(2)支付停工损失1,459.46万元;(3)确认七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253.06万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2月,七建公司与帝烨公司就重庆君禧天地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七建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帝烨公司对七建公司报送的工程进度予以确认。2014年12月,因帝烨公司资金问题,案涉工程被迫停工。2018年5月,因帝烨公司所涉其他执行案件,案涉工程被法院依法拍卖。根据司法拍卖时法院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七建公司已完成工程量造价1,863.06万元,帝烨公司已支付610.00万元,尚欠工程款1,253.06万元。故七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九)与陈舸、邱艳民间借贷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建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将陈舸、邱艳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29.61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1)陈舸偿还借款本金792.11万元;(2)陈舸自借款之日起,以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18年8月16日为237.50万元;(3)邱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7年,陈舸向九建公司借款792.11万元用于支付材料款,后九建公司代陈舸支付该笔款项。2017年5月,九建公司与陈舸就该笔借款补签《贷款合同》,同时陈舸向九建公司出具收条。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经九建公司多次催收,陈舸均拒绝归还借款,故九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与四川南江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九建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四川南江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域地产”)诉至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46.07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2,031.79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93.83万元,支付工程竣工后工程的守护费用和相关器材费用154.97万元,支付窝工损失65.48万元,共计3,846.07万元;(2)立即接收酒店工程;(3)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3年6月,九建公司与广域地产签订《香醍别苑花园洋房与五星级酒店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九建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广域地产故意拖延办理酒店工程结算且拒不接收酒店工程。广域地产至今拖欠工程款未付,故九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与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地产”)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5.32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815.80万元,利息159.25万元;(2)退还保证金25.00万元,利息5.27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2月,十一建公司与中安地产签订《重庆中安·翡翠湖三期五组团主体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十一建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中安地产至今拖欠工程款未付,故十一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与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等5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尔国际”)、重庆凯尔基业冷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健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伟仪、陈竹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422.10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1)凯尔国际支付工程款824.12万元并承担违约金,(暂计为383.99万元);(2)凯尔国际退还质保金142.2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暂计为33.11万元);(3)凯尔国际支付利息38.63万元;(4)其余4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5)确认十一建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6)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2年2月,十一建公司与凯尔国际(曾用名重庆永健凯尔基业食品冷藏有限公司)就重庆永健凯尔基业产业园项目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十一建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4年交付凯尔国际使用。2016年6月,其余四被告出具保证书,承诺对凯尔国际欠付十一建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3月,案涉工程完成结算。凯尔国际至今拖欠工程款未付,故十一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与董鹏飞、陈明、马清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董鹏飞、陈明、马清旭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04.70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垫付工程款1,498.01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暂计为15.69万元);(2)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5年8月,市政交通与董鹏飞就礼嘉商务区L50路一期(一标段)、白云路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签订《投资协议书》。2016年9月,三被告签订《合伙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018年1月,三被告向市政交通邮寄《告知函》及《合伙协议书》,将三人合伙经营案涉工程一事告知市政交通并要求市政交通予以认可。案涉工程经营管理过程中,市政交通代付工程材料、人工等费用。根据《投资协议书》及《合伙协议书》,三被告应自行承担工程的亏损,故市政交通依法提起诉讼。

(十四)与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锐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创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265.00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7,265.00万元;(2)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7,265.00万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3年7月,工业公司与锐创公司就大足区“新时代.天街”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工业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全部工程内容。锐创公司至今尚欠工程款未付,故工业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五)与庆华集团霍尔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庆华集团霍尔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华集团”)诉至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846.27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1)给付工程款本金1,118.75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截止2018年8月20日,已有402.48万元);(2)承担停工损失和费用2,325.04万元,或以现场清查核实后的评估确认金额为准;(3)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3年5月,工业公司与庆华集团就庆华集团霍尔果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楼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工业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14年2月,庆华集团要求工业公司暂缓建设一年,到期后也未通知工业公司复工,案涉工程至今处于停工状态。2016年11月,双方对停工前已完成部分办理结算。庆华集团至今尚欠工程款未付,故工业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六)与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公司”)因买卖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743.00万元。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1)支付欠款4,743.00万元(其中货款2,270.54万元,贴息及违约金2,472.46万元);(2)以2,270.5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支付违约金;(3)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6年6月,淮矿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本公司、物流公司签订《钢材供货合同》。淮矿公司认为本公司与物流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3.本案进展

2018年8月,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18)渝0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本公司偿还货款2,270.54万元,以及截止2018年5月15日的违约金、银行承兑汇票贴息2,460.15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货款2270.5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的违约金。本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七)与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基本情况

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城投”)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本公司、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18.25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四被告(1)共同赔偿损失暂定1,018.25万元(以鉴定结论为准);(2)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案涉工程盛唐雅苑在施工期间出现质量缺陷事件,现已整改完成,产生加固费用。阜阳城投认为四被告在案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分别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

(十八)与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新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00.00万元。2018年9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荣新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4,125.54万元并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相关具体内容请参阅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编号为“临2018-077”的公告)。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补交履约保证金1,300.00万元;(2)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0月,荣新公司与本公司就苏高新荣昌节能环保产业园一期接续产业平台建设项目(A区)总承包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荣新公司认为工程未竣工验收,本公司提交的履约保函已到期,应继续提交履约担保金,故诉至法院。

(十九)与遵义市三和瑞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遵义市三和瑞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城建集团遵义市新蒲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新蒲分公司”)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07.88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1)连带支付混凝土货款1,118.11万元;(2)连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9.77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1月,瑞通公司与重庆司庆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向城建集团承建遵义市虾子镇棚户区改造石桥还房建设等项目供应混凝土。城建集团向瑞通公司出具授权,委托重庆司庆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瑞通公司认为城建集团欠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二十)与重庆人和尚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人和尚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尚邦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07.27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钢材款本金952.80万元及利息;(2)支付钢材加价款(2018年8月31日前的加价款为118.60万元,从2018年9月1日起,按每日0.41万元计算加价款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7年5月,城建集团与尚邦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尚邦公司向城建集团承建的新蒲新区和余庆区两工地供货。尚邦公司认为城建集团欠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二十一)与吴庭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吴庭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达公司”)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约2,000.00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二建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万元,并支付欠款利息;(2)卓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3)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2月和2011年1月,二建公司与卓达公司分别就卓达香水海苏格兰城一期第八标段和卓达香水海北欧小镇B区三、四标段工程项目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2011年5月,二建公司与吴庭俊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书》。吴庭俊认为因卓达公司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其被迫于2013年3月停工,案涉工程后续施工由二建公司组织完成。现案涉工程已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二十二)与符宗田劳务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符宗田因劳务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重庆万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伦劳务”)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477.97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1)共同支付欠付劳务工程款2,477.97万元及利息;(2)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4年2月,三建公司与万伦劳务签订《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万伦劳务就该部分工程与符宗田签订《内部经营工程合同》。2014年11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符宗田认为万伦劳务和三建公司至今差欠其工程款项,故诉至法院。

(二十三)与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遵义家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诉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100.00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违约金2,000.00万元;(2)支付律师费100.00万元;(3)开具工程款发票;(4)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1月,住建公司与家诚公司签订《家诚国际广场一期工程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家诚公司认为住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工期违约给其造成损失,同时差欠部分工程款发票,故诉至法院。

(二十四)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厦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江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金科公司”)诉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737.58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款2,621.94万元、支付工程款利息115.64万元;(2)江阴金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住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8月,住建公司、兴厦公司、案外人郭继林就江阴金科·锦绣天成一期工程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2012年,案涉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并办理结算。2017年8月,郭继林与兴厦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因案涉工程产生的对住建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兴厦公司。现兴厦公司认为住建公司欠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二十五)与周开均、兰维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周开均、兰维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交建集团、重庆建工集团四川遂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资公司”)诉至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615.12万元。诉讼期间,市政交通提起反诉,反诉金额1,057.60万元。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1)支付工程款5,075.3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返还综合保证金539.7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3)承担诉讼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0年6月,交建集团与遂资公司签订《四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遂宁至资阳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文件》(TJ1标段)。2015年5月,交建集团与市政交通签订《四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遂宁至资阳段工程项目土建施工部分施工工区合同文件》(TJ1-5工区)。2010年6月,周开均、兰维江与市政交通签订《四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土建工程第TJ1-5工区内部任务委派协议书》,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6月建成通车。原告认为案涉工程交验前,交建集团、遂资高速与工程监理公司已对其实施部分进行了计量结算,但至今拖欠其工程款未付、综合保证金未退,故诉至法院。

3.反诉请求及理由

反诉请求:

判令反诉被告(1)因擅自转包工程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500.00万元,因未按期交付工程资料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因少交1,730.00万元综合保证金赔偿经济损失207.60万元,合计757.60万元;(2)按领取工程款数量提交尚欠工程款成本发票,如不能提交则应按票面金额12%的标准承担税款420.00万元;(3)支付资金利息300.00万元;(4)提交案涉工程资料;(5)承担反诉费用等。

事实和理由:

2010年5月,市政交通承接案涉工程后,成立TJ1-5工区项目部,分别任命顾旭为项目经理和周开均为项目副经理。后周开均以承包人自居,并依照前述《内部任务委派协议书》行使权力,给市政交通造成大量损失,故市政交通依法提起反诉。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将减少2018年利润总额356万元(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