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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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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局、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局会议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喻会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云海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2)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3)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喻会蛟

日期 2018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18-088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并于2018年10月23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3029弄18号九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局主席喻会蛟先生主持。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0)。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1)。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8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18-089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8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并于2018年10月23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3029弄18号九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炎明先生主持。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监事会认为: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监事会保证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0)。

监事会认为: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继续使用总额人民币5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局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1)。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18-090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继续使用总额人民币5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将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7年10月17日,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人民币11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局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18年10月16日,公司已将上述11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额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8年10月2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人民币5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局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93号文)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224,390,243股募集配套资金。公司实际已非公开发行224,390,243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0.25元(经除权除息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299,999,990.75元,扣除本次交易相关费用2,000,000.00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为2,297,999,990.75元。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9月27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239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金额为169,302.37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62,743.80万元。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人民币11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局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18年10月16日,公司已将上述11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额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0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归还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86)。

四、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等文件的规定,经审慎研究,公司拟继续使用总额人民币5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局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将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及进展,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超前需要资金时,公司将及时归还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进展。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

2018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总额人民币5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将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专项意见。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继续使用人民币5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及进展,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人民币5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继续使用总额人民币5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局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圆通速递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经公司董事局、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因此,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圆通速递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四)独立财务顾问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圆通速递本次继续使用5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

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十二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瑞银证券同意圆通速递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8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18-091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第一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16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7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5日就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17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7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7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2018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18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3日就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18年4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8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5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和《第二期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等原因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局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其中,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黄耀华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局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10,582股,回购价格为9.45元/股。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刘兵、吴初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局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23,724股,回购价格为8.43元/股。

(二)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299,993.22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次回购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尚在办理过程中。本次回购及前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830,771,222股变更为2,828,454,385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局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就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8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18-092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下简称“《回购议案》”)。

根据《回购议案》,公司将以授予价格9.45元/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锁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0,582股及以授予价格8.43元/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共计23,724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锁的第一期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共计2,282,531股(以下简称“前次回购”),目前尚在办理过程中。本次回购及前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830,771,222股变更为2,828,454,385股,具体变化如下:

单位: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3029弄18号

2、申报时间:2018年10月24日起45天内(9:3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黄秋波

4、联系电话:021-6921 3602

5、传真号码:021-5983 2913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8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18-093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获悉,公司股东上海云锋新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锋新创”)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云锋新创于2018年10月22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2,830,771,222股的0.25%)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解除日为2020年6月13日。

二、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股份质押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云锋新创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光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6,741,4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0%。本次部分股份质押后,云锋新创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公司股份91,00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44.0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1%。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8年10月24日

公司代码:600233 公司简称:圆通速递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