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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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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2018-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18182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9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9230%。

2、本次解锁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0月29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463号核准,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向实际控制人饶陆华及公司管理层周新华、邓栋、阮海明、林训先、聂志勇、黄幼平、马剑共8名自然人及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创东方慈爱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家机构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640万股,此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于2015年4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10名对象承诺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016年6月,公司实施了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6年6月16日总股本476,750,9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以上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上述股东本次限售股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对象认购此次公司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自上市首日(2015年4月27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1月3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延长股份限售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8),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饶陆华、聂志勇、黄幼平、林训先及马剑承诺自愿将其持有的将于2018年4月26日限售期满的本公司股份延长限售期限至2018年10月26日。

2、其他承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4、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10月29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9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9230%。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5人。

注:①股东饶陆华为公司董事长、总裁,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455,580,277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7,500,000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饶陆华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0股。

②股东林训先为公司副总裁,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7,923,000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500,000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林训先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557,750股。

③股东聂志勇为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7,966,000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500,000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聂志勇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525,500股。

④股东黄幼平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7,710,000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500,000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黄幼平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717,500股。

⑤股东马剑为公司副总裁,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7,677,950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500,000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马剑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741,538股。

4、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在减持股份时须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违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与本次部分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有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