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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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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张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高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洲洋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一)会计差错更正情况概述

1.背景

2016 年 12 月 13 日,公司与楚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云南楚雄经济开发区项目融资代建协议》(详见公告编号:2016-082)。协议约定: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楚雄经济开发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楚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融资代建方式对火车北站站前广场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站前大道、上跨杭瑞高速公路跨前桥工程等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经协商,选定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负责对该项目实施融资代建。公司全面负责该项目所有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工作,保证工程顺利推进;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项目,负责办理基本建设程序手续,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负责筹集资金按时支付该项目建设相关款项;按照协议约定移交项目,并及时完成工程结算报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等。

对于公司投资的项目工程款,楚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7年内付清(7年等额还款),利息(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结束为止。在工程初验完成后三十日内以施工合同价为依据支付公司第一笔工程款及相应资金利息。利息自单个项目完成初验之日起开始计算,作为公司项目投资建设的回报。

2.会计处理情况

在对该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由于公司对融资代建业务会计核算政策理解上的偏差,按该项目施工方累计完成产值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其中:2017年一季度确认收入6,773.40万元,成本5,739.13万元;2017年上半年累计确认收入18,040.01万元,成本15,523.47万元;2017年前三季度累计确认收入18,040.01万元,成本15,523.47万元。

3.会计差错更正原因

公司依据融资代建协议所做的会计处理,在年报审计过程中,经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认为此种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 2008年8月7日)、《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函[2011]9号 2011年1月4日)等有关规定。年审会计师认为,由于公司未提供建造服务,而是将工程以招标方式发包给其他方,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为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现就该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对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涉及的部分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二)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对截止2017年3月31日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数

(1)对截止2017年3月31日合并、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 元

(2)对2017年1至3月合并、母公司利润表项目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 元

2.对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数

(1)对截止2017 年6月30日合并、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 元

(2)对2017年1至6月合并、母公司利润表项目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 元

3.对截止2017年9月30日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数

(1)对截止2017年9月30日合并、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 元

(2)对2017年1至9月合并、母公司利润表项目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 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应收票据期末余额比年初减少7,000,000.00,下降100.00%,主要原因是:本期承兑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所致;

2.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比年初增加46,311,478.81元,增加80.42%,主要原因是:本期新增安然实业等单位往来款3400.00万元,以及本期计提应收恒丰银行大额定期存款利息所致;

3.预付账款较年初余额增加16,977,186.16元,增长57.16%,主要原因是:本期支付部分施工单位工程款尚未办理结算,及预付部分材料供应商材料所致;

4.长期股权投资较年初余额增加42,800,000.00元,增长72.56%,主要原因是:本期向遂宁仁里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新增投资4,280.00万元所致;

5.投资性房地产较年初余额增加12,137,970.07元,增长100.00%,主要原因是:本期洪尧园林将自持的樱花语房产出租改变用途所致;

6.在建工程较年初余额增加6,086,254.43元,增长61.70%,主要原因是:本期投建通海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所致;

7.长期待摊费用较年初余额减少3,459,703.45元,下降30.46%,主要原因:本期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所致;

8.其他非流动资产较年初余额增加147,687,859.81元,增长162.39%,主要原因是:本期确认楚雄火车北站融资代建项目工程量所致;

9.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期末余额较年初减少181,285,711.90元,下降26.30%,主要原因是:本期应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及支付工程款所致;

10.预收账款期末余额较年初增加11,246,316.32元,增长463.01%%,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工程款尚未办理结算所致;

11.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较年初减少9,729,864.73元,增长65.35%,主要原因是:本期支付上年已计提尚未发放职工薪酬所致;

1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较年初减少12,000,000.00元,下降75.00%,主要原因是:本期归还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款所致;

13.预计负债期末余额较年初增加30,439,787.47元,增长71.37%,主要原因是:根据四川省高院一审判决,按照谨慎性原则本期计提南充项目两起诉讼案件的相关利息、罚金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

1.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202,985,956.16元,下降41.45%,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工程业务收入下降所致;

2.报告期内,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12,655,127.73元,下降36.71%,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工程业务收入减少,导致计提的后续管护费用减少,此外,公司加大“三项制度”改革力度,人员费用有所下降所致;

3.报告期内,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49,541,885.65元,增长79.73%,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公司融资规模和融资成本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从而导致财务费用增加所致;

4.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12,729,728.89元,下降70.09%,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应收款项跨期导致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5.报告期内,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1,223,732.69元,增长100.00%,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公司遂宁仁里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借款2,000.00万元所应收取的利息收入所致;

6.报告期内,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539,403.19元,增长138.23%,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收到森林抚育政府补助款所致;

7.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27,226,573.38元,增加667.12%,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根据四川省高院一审判决,按照谨慎性原则本期计提南充项目两起诉讼案件的相关利息、罚金所致;

8.报告期内,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4,108,714.74元,下降144.97%,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内,计提的递延所得税减少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1.本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264,621,181.44元,下降566.48%,主要原因是:本期报告期内,一方面,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下降24.86%;另一方面,公司支付工程款、苗木款及材料款,以及承兑到期应付银行承兑汇票增加,导致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长23.89%所致;

2.本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20,117,759.25元,下降84.56%,主要原因是:本期报告期内,本期向遂宁仁里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新增投资4,280.00万元所致;

3.本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163,825,428.10元,增长291.20%,主要原因是:本期报告期内,一方面,公司借款规模增加,导致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增长11.13%;另一方面,因融资成本上升,支付的借款利息增加,导致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增长1.51%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于2015年9月下旬启动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在通过公司董事会、省国资委、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并于2016年1月13日获得证监会的正式受理。

2016年11月2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计划以每股不低于12.14元且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的发行价格,向云投集团、财富证券和员工持股计划,发行不超过5,930.81万股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20亿元,用于归还云投集团委托贷款4.7亿元及补充流动资金2.5亿元。

截止2018年2月,公司未收到正式批准文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8】12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28日、2015年12月19日、2016年1月14日、2016年2月18日、2016年3月11日、2016年3月15日、2016年4月15日、2016年5月18日、2016年9月6日、2016年9月23日、2016年11月3日、2018年2月28日及2018年3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重大诉讼和仲裁

(1)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公司及南充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11月28日,本公司南充分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川民初8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16〕川民初85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对本公司及本公司南充分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华盛公司要求本公司及南充分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约为10,400万元、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利息约为5,200万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30日,此后的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工程款日为止)及违约金约为3,000万元,上述诉讼涉及金额合计18,600万元。

该案件于2017年4月19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8 年5月14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6)川民初 8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公司: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1,329,042.34元;二、支付工程款利息,从2016年4月6日起以101,329,042.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三、支付违约金,从2016年4月6日起以101,329,042.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0.3倍计息至付清为止;四、案件受理费971,800元,由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1,540元,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0,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已根据判决结果计提涉诉预计负债但尚未支付相关款项,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截至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华盛公司因诉公司及南充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2016年9月30日本公司在平安银行昆明日新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11014536927004中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资金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2)杜其星诉公司合同纠纷

2011年4月28日公司与杜其星签订《南充BT项目投资建设目标管理协议书》,约定由杜其星全权负责南充4个BT项目的投资管理、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工程发包和移交等事宜,杜其星向公司缴纳了保证金2,000万元,公司不得解除杜其星的南充分公司经理职务,否则,由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万元,结清已做工程价款,赔偿4,000万元违约金。杜其星称,南充4个BT项目均已完成(因代建中心原因东湖公园暂未建设部分除外),经验收合格并向公司和代建中心移交了项目工程,但公司未及时与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进行结算,并拒绝采用诉讼主张权利,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在华盛公司诉讼案件应诉过程中,公司发现杜其星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涉嫌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17年4月12日免除杜其星南充分公司负责人及总经理。杜其星认为,公司解除其南充分公司经理职务,责令其向公司移交南充分公司全部工作和资料(含管理、财务、工程等资料),实质是通过收回其对南充BT项目的管理权限,侵占其在4个BT项目中的财产权益。因此,2017年7月13日杜其星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赔偿违约金等款项15,300.00万元,退还保证金2,000万元,给付违约金4,000万元。

该案于2017年11月14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8年5月14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7)川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杜其星退还风险保证金 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4月28日起以 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1,507元,由杜其星负担1,045,356.3元,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6,150.7元。

公司已根据判决结果计提涉诉预计负债但尚未支付相关款项,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截至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3)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诉公司、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及文德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5年8月31日、2015年9月23日,本公司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分别于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六盘水外国语实验学校校舍建设及附属工程联合体合同(二期合同)》,合同价款共计25,600.00万元,同时,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分包人、乙方)与公司(总包人、甲方)签订分包合同,承建公司六盘水项目13,500.00万元工程,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缴纳定金200.00万元。2016年6月21日,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六盘水外国语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最终结算单》,确认应付工程款3,805.10万元。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多次要求公司及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未果,于2017年6月5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及文德扬,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及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连带向其支付工程款3,805.10万元、赔偿违约金2,000.00万元、退还保证金200.00万元。

2017年7月5日,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公司价值6,000万元的财产。2017年8月3日,公司接到农发行昆明官渡区支行、平安银行昆明日新支行及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通知,公司在上述银行的部分账户资金额度5,550万元被冻结,包括冻结上述账户中的813.44万元资金。

2018年9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如下裁定:(一)准许原告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二)解除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原告采取财产保全冻结的银行资金及资金额度已全部解除冻结。

(4)公司起诉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7年9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公司作为原告对六盘水北大教育投有限公司、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原四川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毅、邬传学、重庆六丰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李静、六盘水外国语实验学校、四川长恒建设有限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向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09,340,285.63元以及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若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30日,上述金额合计为242,831,242.3元)及其它一系列诉讼请求,同时2017年9月20日,经公司申请并经贵州省高院裁定,同意对被告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人价值共计240,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在案件审理期间,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公司积极推进与被告方的协商。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及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同时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公司申请撤回对六盘水北大教育投有限公司、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原四川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毅、邬传学、重庆六丰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李静、六盘水外国语实验学校、四川长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公司的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①准许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②准许反诉原告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5,9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7,978元,由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3,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6,700元,由反诉原告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5)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反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5年8月20日,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就六盘水外国语实验学校工程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计划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逾期竣工违约金按工程结算总价的0.3%/天计算。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因公司起诉其支付工程款的案件以公司拖延工期、支付资金未按时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未按时竣工验收为由,于2017年9月25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严格履行与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包合同,尽快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六盘水外国语实验学校工程交付;立即支付至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按工程结算总价的0.3%/天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截止2017年9月25日止暂计18,900.00万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公司积极推进与被告方的协商。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及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同时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公司申请撤回对六盘水北大教育投有限公司、西部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原四川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毅、邬传学、重庆六丰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李静、六盘水外国语实验学校、四川长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公司的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①准许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②准许反诉原告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5,9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7,978元,由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3,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6,700元,由反诉原告六盘水北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6)公司诉云南安然实业集团镇康商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刚、卞金华、罗世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因与云南安然实业集团镇康商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然商贸公司”)、李文刚、卞金华、罗世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安然商贸公司立即向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1,209,871.70元、赶工奖励1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18年1月15日为7,023,762.67元),合计79,233,634.37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文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对所享有的安然商贸公司提供的在建工程抵押实现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债权;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对被告卞金华、罗世欣所持有的安然商贸公司股权的质押实现质押权利;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所承建的《安然南伞综合向项目室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依法进行拍卖,并由公司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同意对被申请人安然商贸公司相关土地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李文刚、罗世欣、卞金华持有的股权予以冻结。

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如下:

①被告云南安然实业集团镇康商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1,209,871.70元及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016年10月28日至2018年1月15日资金占用费为7,023,762.67元,2018年1月15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合同约定年费率8%标准计付,计算基数为:未付工程款+逾期未付资金占用费);

②被告云南安然实业集团镇康商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赶工奖励1,000,000元;

③被告李文刚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云南安然实业集团镇康商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④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云南安然实业集团镇康商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编号为“镇房建字第(2016)403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⑤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卞金华提供质押的云南安然实业集团镇康商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14,241,970元担保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⑥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罗世欣提供质押的云南安然实业集团镇康商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56,967,890元担保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⑦驳回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7,9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云南安然实业集团镇康商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李文刚、卞金华、罗世欣对云南安然实业集团镇康商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7)公司诉景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因与景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景东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分别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景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景东县凤凰栈道建设工程I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景东县凤凰栈道建设工程I标段附属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景东县城南连接线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I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共计92,430,853.89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16日,共计11,335,251.16元);请求法院对原告所承建的景东县城凤凰山栈道建设工程I标段工程、景东县凤凰栈道建设工程I标段附属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景东县城南连接线绿化、景观工程建设项目I标段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拍卖,并由原告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同意冻结景东住建局在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财产。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①由被告景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79,981,112.08元;

②由被告景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0,493,704元(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9,981,112.08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5%计算利息);

③驳回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景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535,974.00元,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804.00元。保全费10,000.00元,由被告景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3.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相关情况的说明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保留并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南充分公司会计资料未获取问题,公司已启动法律诉讼,要求当事人杜其星向公司移交南充分公司全部资料(包括南充分公司财务凭证、工程资料等);强调事项涉及的诉讼基本都得到妥善解决,详见本节2.重大诉讼和仲裁。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张清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8-101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清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1亿元购买短期的、低风险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个月,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8年10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昆明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竞拍景东县JD11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同意授权昆明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权办理本次拟竞拍土地使用权相关事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竞标、签署相关协议及办理土地权属证照事宜等。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8年10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2018年10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万元。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定于2018年11月9日(星期五)召开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8年10月2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8-102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静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1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短的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8-107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提前购回及补充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0月22日,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张国英及徐洪尧的通知,获悉张国英将所质押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提前购回交易业务,并对前期质押式回购业务补充质押了部分股份;获悉徐洪尧对其前期质押式回购业务补充质押了部分股份,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提前购回的情况

二、股东补充质押情况

股东徐洪尧因2017年12月8日完成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票5,812,402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47.09%。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8-105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下转1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