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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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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范志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立群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远才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经2014年3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最高额人民币1.2亿元贷款提供一般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各授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担保范围为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泰福建材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何质恒、张敏、卢军为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最高额人民币1.2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佛国际医院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海川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4月18日,上述贷款到期后,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1.2亿元贷款。2017年4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泰福建材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何质恒、张敏、卢军、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11名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本金119,999,778.74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自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截止2017年2月20日已产生利息2,987,706.22元、罚息26,363,979.38元、复利3,468,718.95元),以上所有欠付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2,820,404.55元;同时请求判令其他10位被告对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目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2、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融工程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融基金”)向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青岛磐龙”)提供的委托贷款(贷款本金5,000万元)已逾期,2014年11月18日,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2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2015年5月1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编号 为(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33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青岛磐龙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4,166,666.67 元、罚息1,291,666.67元、复利331,178.93元(其中罚息、复利暂计至2014年8月21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至清 偿之日止)。2015年8月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出具(2015)深福法执字第08576号受理通知书,关于中信银行与磐龙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33号)正式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6月27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执字第181号《函》,同意将青岛磐龙名下位于平度市青岛路96号的青房地权市字第2013140203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13155049号的两块土地使用权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2017年4月24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5)深福法执字第8576号《评估报告结果通知书》,通知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青岛路 ” 96号地号为8300400030012000、房地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2013155049的评估价值为190,253,040.00元;并作出“(2015)深福法执字第85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磐龙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青岛路96号地号为8300400030012000、房地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2013155049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款项用以清偿欠付的债务。2017年11月2日,山东平度市人民法院根据磐龙公司的申请,作出(2017)鲁0283破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磐龙公司重整。2017年12月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深福法执字第85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对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2月26日,破产管理人召开磐龙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大会,进入破产重整阶段。目前,青岛磐龙破产重整失败,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等待后续清算安排。

3、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融基金向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成都天湖”)提供的委托贷款已逾期(逾期借款本金7,380万元),2016年11月8日,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通过新都区人民法院和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成都天湖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大江社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新都国用(2013)第80号、81号、82号)、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大江社区的成都西部(医药)贸易中心项目B地块第2号楼B区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号:成房预售新都字第1867号)、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大江社区和丰收社区的成都西部(医药)贸易中心项目C区和D区的房屋(已建成但未办理预售许可证)进行财产保全,并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义务的成都诚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资产进行财产保全。2017年7月19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做出终审裁决,裁定成都天湖向广融基金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截止至2017年4月20日逾期借款利息3,869,795.87元以及违约金4,450,000元),担保方成都诚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陈开湖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本案裁决已申请强制执行,尚未结束;同时,公司也积极协助成都天湖推进其资产重组事宜,寻求更便捷的方式收回款项。

4、2018年02月0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相关议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合计不超过550人,拟筹集员工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0万元。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集合计划(以 下简称“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委托金额上限为40,000万元,份额上限分为40,000万份,按照不超过1:1 设立优先份额 和一般份额。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全额认购集合计划的一般份额。 2018年02月28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

2018年3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对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认购份额上限进行了调整,由3,340万元调至4,580万元,同时其他员工合计认购 份额上限由16,660万元调整为15,420万元。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无其他变更。

2018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购买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购买,完成购买日期延长至2019年1月31日。

目前,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已开设完毕,待资金募集完毕后公司将尽快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目前尚未开始购买公司股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范志全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18-075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8年10月19日以邮件的方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范志全先生主持,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会议应参加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的董事9名,此次会议达到法定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18-077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田集团”)于2018年10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的申请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7年8月18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可转债的相关议案,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含125,000.00万元)。2017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可转债的相关议案,公司将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125,000万元(含125,000万元)调减为不超过90,000万元(含90,000万元)。

2017年9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71800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2017年10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公告号:2017-073)。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参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内容。

二、终止本次可转债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原因及决策程序

因资本市场环境及政策的变化,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等多种因素后,经与保荐机构沟通,审慎研究决定终止发行本次可转债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审查的申请。

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

三、终止本次可转债事项并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材料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申请撤回发行本次可转债是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监管政策要求等各种因素后,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作出的决定。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发行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18-076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