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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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8-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8-090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担保情况:

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2、是否有反担保:是

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瑞茂通”)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以下简称“郑州银行金水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郑州银行金水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协议编号为郑银保字第09120180210004009号,公司在40,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深圳前海瑞茂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河南平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平瑞”)同恒丰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郑州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郑州恒丰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8年恒银郑高保字第001109270021号,公司在10,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河南平瑞履行合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和辉”)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宁波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恒丰银行宁波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2018年恒银甬信高保字第002210170011号,公司在6,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浙江和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晋和”)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泰州高港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江苏银行泰州高港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BZ141718000115,公司在5,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江苏晋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嘉瑞”)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五路支行(以下简称“郑州银行纬五路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郑州银行纬五路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协议编号为郑银保字第09120180110190947号,公司在25,000万元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嘉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确保2018年生产经营发展,公司结合2017年度担保情况,制定了2018年度担保额度预测计划。201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总额为219.61亿元人民币(本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现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担保),其中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176.61亿元人民币;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21亿元人民币;公司其他对外担保累计不超过22亿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18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和主营业务的稳定,新增1个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10,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部分原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追加担保额度预测200,000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 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追加2018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和主营业务的稳定,新增2个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担保人是公司),其担保额度从其他全资子公司调剂;新增一个参股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担保人是公司),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 50,000 万元人民币;新增四个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担保人是其他全资子公司),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 59,000 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

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2018年10月5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情请见附件一。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

债权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

担保金额:4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担保方式:

1、本合同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若甲方依法或依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甲方书面通知主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之日起三年。

3、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河南平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担保金额:1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各项费用按照中国税收法规规定的各项税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各具体业务合同或《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计算。

2、主合同项下每一业务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合同中最后到期的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任一业务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债务的,该合同项下各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该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3、主合同项下每一《额度使用申请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主合同项下《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4、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担保金额:6,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各项费用按照中国税收法规规定的各项税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各主合同项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计算。

2、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3、任一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项下各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该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4、债权人宣布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

担保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款项。

担保方式: 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五)《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五路支行

担保金额:25,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担保方式:

1、本合同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若甲方依法或依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甲方书面通知主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之日起三年。

3、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预测额度范围之内发生的已披露担保余额为948,596.348461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35%。为河南平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为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74%。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4日

注释 1:河南平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公司关联方北京中瑞瑞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非公司关联方。北京中瑞瑞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河南平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9%,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河南平瑞的股权比例为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