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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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8-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8-169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0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23日一2018年10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2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15:00-2018年10月24日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贤水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65,328,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7,253,9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74,2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121,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提供关联委托贷款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1,165,270,56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

反对5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弃权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0,121,54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

反对5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

弃权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竺艳、于野;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18-168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控股股东恒逸集团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恒逸集团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的通知,基于国家重点“一带一路”项目一一恒逸石化文莱 PMB石油化工项目预期良好、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以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为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提振市场信心,在符合相关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恒逸集团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方: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2、增持主体已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恒逸集团直接持有公司957,976,014股股份,通过控股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97,183,098股股份,直接与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1,155,159,112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0.05%。

3、本次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恒逸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国家重点“一带一路”项目一一恒逸石化文莱 PMB石油化工项目预期良好、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以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提振市场信心。

2、计划增持股份的金额: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3、计划增持股份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恒逸集团将基于对本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

5、计划增持股份的方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6、计划增持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三、本次增持的禁止性行为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增持计划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2、恒逸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份。

3、恒逸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4、公司将持续关注恒逸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