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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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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世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苗庆国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32.60%,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收购两家子公司的现金净流出增加,相应货币资金余额下降。

2、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70.48%,系本报告期内交易性金融资产部分处置所致。

3、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33.33%,系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回款增加,相应应收账款余额减少。

4、预付款项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长1358.20%,主要系报告期内收购两家子公司,相应预付款项余额增加。

5、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长333.62%,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的押金保证金增加,相应其他应收款余额增加。

6、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74.60%,主要系年初的待抵扣进项税,报告期内部分已认证抵扣,相应其他流动资产余额减少。

7、长期应收款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63.71%,系报告期内保理业务的回款增加,相应一年以上的应收保理款余额减少。

8、无形资产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长447.53%,商誉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长100%,存货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长100%,主要系报告期内收购子公司,相应无形资产、商誉、存货期末余额增加。

9、长期待摊费用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73.70%,系报告期内装修费的摊销,相应长期待摊费用余额减少。

10、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长39.98%,系报告期内坏账的计提,相应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增加。

11、短期借款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下降87.25%,系报告期内偿还银行借款,相应的短期借款余额减少。

12、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长1326.49%,主要系报告期内收购两家子公司,相应的应付账款余额增加。

13、预收款项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长44.64%,主要系报告期内收购两家子公司,相应预收款项余额增加。

14、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长68.52%,主要系报告期内收购两家子公司,人员增加,相应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增加。

15、应交税费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长437.25%,系报告期内计提的税金增加,相应的应交税费余额增加。

16、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比年初余额增长81.48%,主要系报告期内融资租赁保证金的增加,相应其他应付款余额增加。

二、利润表项目主要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年初到报告期末税金及附加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2.64%,主要系通讯业务收入的下降,及通讯业务在2017年5月9日出售,相应税金及附加下降。

2、年初到报告期末销售费用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46.75%,主要系工资、社保及福利,和办事处费用的下降,及通讯业务在2017年5月9日出售,相应销售费用下降。

3、年初到报告期末财务费用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92.72%,主要系借款减少,利息支出的下降,相应财务费用下降。

4、年初到报告期末资产减值损失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92.54%,主要系坏账计提的增加,相应资产减值损失的增加。

5、年初到报告期末投资收益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39636.60%,系报告期内处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亏损所致。

6、年初到报告期末营业外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99.57%,主要系本报告期无处置资产产生的损益。

7、年初到报告期末营业外支出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70.22%,主要系本报告期支付的违约金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主要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年初到报告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下降48.20%,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转让处置通讯业务的应收款项,本报告期无处置资产,相应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

2、年初到报告期末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下降290.89%,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收购两家子公司的现金净流出增加,相应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

3、年初到报告期末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长66.86%,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偿还的借款净流出减少,相应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3年11月5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东莞市星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通讯)、林斌、本公司及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虹信通信)等四名被告提起诉讼,其中要求法院判令本公司以星火通讯对本公司应收账款债权4,020,171.49元为限直接向招商银行履行付款义务。本公司积极应诉答辩,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查证确认,本公司在诉讼前已将人民币3,000,000元款项支付给星火通讯,剩余未支付款项1,040,708.05元在该案发生诉讼后已于2013年11月汇至东莞第一人民法院诉讼担保金账户。2014年7月1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58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已履行完毕该判决书项下义务。

2015年12月22日,招商银行以本公司和虹信通信为被告,星火通讯为第三人,再次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与虹信通信支付招商银行对星火通讯未执行到位的款项5,660,793.04元(暂计至2015年12月9日本金3,943,517.85元、逾期利息1,208,683.57元、复息38,370.54元、律师费148,960元及相应迟延利息321,261.08元,实际应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本公司以人民币2,979,463.44元为限,虹信通信以人民币7,272,322.59元为限。2016年4月29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2016)粤1971民初209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招商银行对本公司、虹信通信、第三人星火通讯的起诉。

2016年10月24日,招商银行以本公司和虹信通信为被告,星火通讯为第三人,第三次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本公司与虹信通信对星火通讯的付款行为无效,同时要求本公司与虹信通信对招商银行损失(星火通讯应向招商银行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暂计至2016年9月20日,本金余额3,943,517.85元,利息3,500.00元、逾期利息1,734,460.47元、复息141,804.79元,本息合计5,823,283.11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本公司以人民币2,979,463.44元为限,虹信通信以人民币7,272,322.59元为限。2018年4月11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6)粤1971民初字2489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本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招商银行在2,979,463.44元范围内就(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58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二)虹信通信应于该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招商银行7,272,322.59元范围内就(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58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招商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本公司不服,于2018年5月4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48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改判驳回招商银行的对本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截至2018年9月30日,该案尚未二审开庭。

(2)2017年7月12日,潍坊千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济南晨美商贸有限公司、赵加明、山东圣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为被告,向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南晨美商贸有限公司、赵加明向千金公司支付工程款454,345.6元,同时本公司及山东圣润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7月23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截至2018年9月30日,该案尚未作出判决。

(3)2018年1月11日,伍光强以广州佳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佳粤)、本公司为被告,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广州佳粤和本公司共同向原告退还购货款合计24500元,同时要求本公司与广州佳粤向赔偿73500元。2018年7月2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8)粤0112民初字38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广州佳粤应当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伍光强退还货款24500元,同时伍光强应退还涉案LM-900 4G高速无线路由器三台给广州佳粤,如不能退还前述商品的,则按商品购买价格折抵广州佳粤应退还给伍光强的上述货款;(二)广州佳粤应当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伍光强赔偿三倍货款73500元;(三)驳回伍光强其他诉讼请求。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业绩亏损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深南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9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