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8-116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四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下午15: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宏泽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本次会议审议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在2018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8-117)。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本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结合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9月30日颁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以及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8-118)。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本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结合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9月30日颁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以及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8-119)。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长工作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本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结合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9月30日颁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以及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对《董事长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董事长工作细则》(修订稿全文),详见2018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总裁工作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本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结合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9月30日颁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以及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对《总裁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总裁工作细则》(修订稿全文),详见2018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8-120)。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董事会召开情况说明
(一)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履行审议程序
1、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长工作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总裁工作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阅,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2、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在2018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履行审议程序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一)、(二)、(三)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一)、(二)、(三),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8-117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2018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
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调整担保额度的依据
1、鉴于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光明地产”) 2018年度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趋势,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上海市国有企业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沪国资委【2006】17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光明食品财【2010】376号)、《光明地产章程》、《光明地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13日、2018年8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三十六次会议、2018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 2018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该议案核定了2018年度由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担保额度定为人民币187.0558亿元,担保额度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并列出了担保人与被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明细,其中包含光明地产为常州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常州百俊”)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80000万元,光明地产为镇江广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镇江广丰”)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90000万元,光明地产为上海海博斯班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海博斯班赛”)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6000万元,光明地产为宜兴鸿鹄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宜兴鸿鹄”)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2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分别于2018年8月15日、2018年9月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76)、(临2018-077)、(临2018-082)、(临2018-093)。
2、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2018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在2018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适度调整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担保额度。本次调整后,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农房集团”)为上海农工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20960万元,农房集团为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57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9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101)、(临2018-102)。
3、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2018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在2018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适度调整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担保额度。本次调整后,光明地产为上海海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0元,光明地产为宜兴鸿鹄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30000万元,光明地产为镇江广丰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51000万元,光明地产为无锡明景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39000万元,光明地产为杭州千岛湖立元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0元,光明地产为长沙碧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92000万元,光明地产为常州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人民币43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114)、(临2018-115)。
二、本次调整担保额度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在2018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适度调整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担保额度,调整情况如下:
(一)调整常州百俊与镇江广丰。
1、原光明地产为常州百俊提供担保,原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0000万元。本次调整减少额度人民币60000万元,调整后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0000万元。
2、原光明地产为镇江广丰提供担保,原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1000万元。本次调整减少额度人民币25000万元,调整后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6000万元。
3、截止2018年10月23日,光明地产为常州百俊担保余额为15003万元,光明地产为镇江广丰担保余额人民币16250万元,均不存在担保余额超出本次调整后担保额度的情况。
(二)调整海博斯班赛与宜兴鸿鹄,新增西郊物流。
1、原光明地产为海博斯班赛提供担保,原担保额度为人民币6000万元,本次调整增加额度人民币35000万元,调整后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1000万元。
2、原光明地产为宜兴鸿鹄提供担保,原担保额度为人民币30000万元。本次调整增加额度人民币15000万元,调整后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5000万元。
3、本次调整新增被担保人上海海博西郊物流有限公司(下称“西郊物流”),并增加额度人民币35000万元,担保人为光明地产。
(三)上述调整事项(一)、(二),常州百俊、镇江广丰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博斯班赛、宜兴鸿鹄、西郊物流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确保符合调整担保的相关规定(即在具体调整被担保人时,全资子公司仅可与全资子公司之间作调整;控股子公司仅可与控股子公司之间作调整;非控股子公司仅可与非控股子公司作调整),本议案在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四)上述调整事项(一)、(二),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
(五)本次调整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总额不变。
三、本次调整担保额度后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明细情况
2018年度被担保人总数37家。 (单位、币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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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调整涉及的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币种:人民币)
1、名称:常州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10号;法人代表:潘阿明;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整;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限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核定范围);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1月29日。截至2018年10月23日,投资比例为33.34%。
2、名称:镇江广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镇江市润州区百花路7一1号;法人代表:王亚国;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整;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审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17816.76万元,负债总额为178176.76万元,银行贷款总额为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7816.76万元,资产净额为0元,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0元,负债率为100%。截至2018年10月23日,投资比例为25%。
3、名称:上海海博斯班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218号;法人代表:厉家明;注册资本:人民币7000.0000万元整;主要经营范围:保税区内仓储、物流业务;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通过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与非保税区企业从事贸易业务;保税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保税区内物流贸易方面的咨询业务,从事商品进出口贸易业务(不含分销业务),自有房屋租赁,企业登记代理,商务咨询(除经纪),国内货运代理,海上、公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装卸搬运、集装箱拼拆箱。【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审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20891.18万元,负债总额为13536.00万元,银行贷款总额为3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3536.00万元,资产净额为7355.18万元,营业收入为4467.25万元,净利润为452.52万元,负债率为64.79%。截至2018年10月23日,投资比例为100.00%。
4、名称:宜兴鸿鹄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宜兴市丁蜀镇任墅村丁张公路;法人代表:朱鸿飞;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整;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审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31534.41万元,负债总额为32423.16万元,银行贷款总额为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32423.16万元,资产净额为-888.75万元,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0元,负债率为102.82%。截至2018年10月23日,投资比例为100.00%。
5、名称:上海海博西郊物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凤星路1588号2幢1层A区190室;法人代表:周怡;注册资本:人民币11500.0000万元整;主要经营范围:仓储物流(除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商务咨询;搬运装卸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展览展示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服务;销售食用农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审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57681.43万元,负债总额为47550.68万元,银行贷款总额为5741.36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41809.31万元,资产净额为10130.75万元,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1483.63万元,负债率为82.44%。截至2018年10月23日,投资比例为100.00%。
五、本次调整经审议的程序情况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四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下午15: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宏泽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会议审议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在2018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独立董事履行审议程序
本公司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认真核查了公司本次在2018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情况,并作出如下专项独立意见:
经查验,公司本次在2018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对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进行调整后,仍然确保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均是由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在187.0558亿元担保额度中;并且在具体发生上述担保时,担保人为公司子公司的,不可为非控股子公司,必须是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被担保人可以是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非控股子公司。被担保人为全资子公司,无须提供反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用于新增借款及借新还旧,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合理利用所需要,公司对其生产经营、资金使用和其他重大经营决策均有内部控制制度予以保证,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精神履行了法定的审批程序。本次调整担保涉及常州百俊、镇江广丰、海博斯班赛、宜兴鸿鹄、西郊物流5家子公司,均不存在担保余额超出本次调整后担保额度的情况。其中,常州百俊、镇江广丰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博斯班赛、宜兴鸿鹄、西郊物流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确保符合调整担保的相关规定(即在具体调整被担保人时,全资子公司仅可与全资子公司之间作调整;控股子公司仅可与控股子公司之间作调整;非控股子公司仅可与非控股子公司作调整),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调整事项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本次审议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表示同意。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8-118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结合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9月30日颁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以及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拟增加:第八条,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顺延。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单项标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等事项。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单项标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三)未经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不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应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债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
原文为: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拟修订为: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原文为: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拟修订为: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原文为: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拟修订为: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原文为: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拟修订为: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如下:
(一)除独立董事候选人、职工董事以外的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或公司董事会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除职工监事以外的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或公司监事会提名;
(五)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上述事项于2018年10月26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全文),详见2018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8-119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结合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9月30日颁布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以及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原文为: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等。
拟修订为: 第二条 董事会组织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下设董(监)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带领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原文为: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拟修订为: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原文为: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拟修订为: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董事会就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原文为: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拟修订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
(一)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二)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情况一: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核定年度土地储备总额范围内,决定单项标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的房地产土地竞买及成功竞得后设立项目公司等事项。情况二: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单项标的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除上述情况一之外的开发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在上述两种情况的事中、事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作通报并备案。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情况一:董事会授权总裁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核定年度土地储备总额范围内,决定单项标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房地产土地竞买及成功竞得后设立项目公司等事项。情况二:董事会授权总裁决定单项标的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除上述情况一之外的开发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在上述两种情况的事中、事后,由总裁向董事会作通报并备案。
原文为: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拟修订为: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上述事项于2018年10月26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全文),详见2018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8-120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1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1月12日 13点 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15号上海斯格威铂尔曼大酒店三楼华府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1月12日
至2018年11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百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提案披露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临2018-116)、(临2018-117)、(临2018-118)、(临2018-119)。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于2018年11月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到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03室上海立信维一软件有限公司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以到达登记处或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2、法人股东凭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3、自然人股东凭股票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登记(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
4、会议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六、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不发礼品,也不以任何方式给予出席人员额外利益。
3、联系方法
(1)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199号
(2)邮政编码:200070
(3)联系电话:021-32211128
(4)联系传真:021-32211128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1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