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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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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8-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郝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自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高运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3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竞价收购资产的议案》, 授权公司经营层参与竞价收购湖北省实验幼儿师范学校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其所属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91号资产,包括无形资产(24032.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根据2013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的授权,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参加了上述资产挂牌转让活动,竞价取得上述资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0,050万元。 (公告刊登于2013年7月16日、2013年7月2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详见《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13-008号、《公司关于拟竞价收购资产的公告》临2013-009号、《公司关于竞价收购资产结果的公告》临2013-010号)

目前进展情况 :本报告期内,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完善开发方案,选择时机,控制进度。

2、2018年1月1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同意政府征收房屋的议案》。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司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927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416.39平方米,征收补偿总额为人民币5,881.67万元。该事项已经2018年2月8日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详情于2018年1月20日、2018年2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目前进展情况:公司已全额收到征收补偿款5,881.67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该项房屋征收补偿款在2018年一季度确认为资产处置收益5,576万元。该项收入将增加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

3、2015年4月7日,公司作为原告,针对湖北凯瑞矿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公司的诉讼主张正式立案,诉讼金额为848万元。 (详见2015年4月2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目前进展情况: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湖北凯瑞矿业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工程费用及设备价款259.82万元,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2.79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双方上诉至湖北省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公司再审申请。2017年2月27日,湖北凯瑞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偿付场地占用费、解约违约金等共计2,078.39万元。洪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向湖北凯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损失费、消防工程款等共计1,013.53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司向湖北凯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场地占用费746.03万元,消防工程款18.0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消防工程款18.08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公司已向湖北凯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场地占用费、消防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775.03万元。湖北凯瑞矿业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9月27日,省高院裁定驳回湖北凯瑞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4、2015年11月13日,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告,针对丹江口市文体商健广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针对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主张正式立案,诉讼金额为700万元。(详见2016年3月2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 

目前进展情况: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向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共计532万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将此案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丹江口鑫东来置业公司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2017年3月15日,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起诉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偿付损失2,990万元,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该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再次申请撤诉,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其撤诉。

5、公司作为原告,针对武汉和天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硚口区法院针对公司的诉讼主张正式立案,诉讼金额为1,038万元。(详见2016年8月2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 

目前进展情况:案件已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法院调解,和天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998.56万元,华运房地产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调解和天源公司偿付限期为2017年7月11日之前,截止目前还未收到赔付款项。公司正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公司作为原告,针对孝感行行行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中侨红国际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孝感市八方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诉讼金额为600万元。

7、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商鹏程销品茂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武汉销品茂”)收到武汉团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团结集团”)起诉的关于返还位于武汉销品茂西南角面积为7,662.2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及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团结集团以土地对武汉销品茂出资,两次出资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1,212.4平方米,西南角面积为7,662.2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团结集团的出资;西南角地块未进入武汉销品茂的帐目,武汉销品茂从未对该地块及住户行使、承担过任何权责。此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无论诉讼结果如何,都不会影响武汉销品茂独立经营能力和资产的完整性。并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上述遗留问题,有利于武汉销品茂资产明晰,有利于该地块实施城中村改造,将对武汉销品茂的外围环境有明显改善作用。(详见2018年10月1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785    股票简称:武汉中商   编号:临2018-021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中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0月15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出具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0785      股票简称:武汉中商    编号:临2018-022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0月15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监事4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4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

2、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出具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0785 证券简称:武汉中商 公告编号: 临2018-023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上述财会〔2018〕15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根据上述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不属于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行为。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以财政部发布的政策、通知规定的起始日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5、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将资产负债表中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长期应付款”项目;

8、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新增“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上述会计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列报的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月25日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现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汪海粟、赵家仪、谢获宝

2018年10月25日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785 证券简称:武汉中商 公告编号:2018-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