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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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8-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报告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9名董事全部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

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谭志华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梁江波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一)合并财务报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注:公司根据财政部2018年1月12日、6月15日、9月7日发布的《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在利润表“营业收入”项下新增“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项目,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调整2017年1-9月及2017年7-9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数据,详见财务报表。

截至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4,215,541,972股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一)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二)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一)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二)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且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1)因“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二期)”违约事项,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起诉发行人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及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一案(该诉讼公司已在2016年中期至2018年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8年7月18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18)桂01执保151号],法院解除对中联物流、陈厚华、关宏财产的查封冻结。公司认为对关宏、陈厚华持有股权的解除冻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于2018年7月20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异议申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7月24日受理该申请, 2018年8月29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2018)桂01执保151号],法院对关宏及陈厚华所持有的宿迁中联保税仓储有限公司、上海厚基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冻结。2018年10月12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证据交换和开庭。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2)因“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违约事项,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起诉进取级委托人杨艳青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在2017年中期至2018年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7年11月17日,公司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补偿方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林军作为共同被告。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目前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3)公司起诉石某、彭某、韦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8年8月17日,公司收到被告向法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2018年8月23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对被告管辖权异议的答辩意见,2018年8月28日,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目前本案尚待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4)因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事项,公司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该事项公司已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2018)粤0304民特1302号]。2018年8月7日,公司派员参加了法院组织的开庭听证。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5)公司起诉何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8年8月1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桂01民初808号、(2018)桂01民初809号],分别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8,480万元以及5,068万元财产。目前本案尚待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6)公司起诉陕西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受理通知书》(〔2018〕桂01民初934号),决定立案受理本案。2018年10月26日,公司收到法院发出的传票,法院拟定于2018年12月4日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7)2017年8月7日,公司与邵某(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公司与被告开展了多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逐笔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公司按照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告融出资金,并办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2018年8月8日,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8月7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5,981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20,000万元,之后被告已购回2,000万元)违约事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18,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约167.7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至2018年8月8日止),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止;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受理通知书》(〔2018〕桂民初40号),决定立案受理本案。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桂民初40号),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价值18,167.80万元的财产。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8)2017年3月27日,公司与匡某(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578.51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4,800万元。公司按照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告融出资金本金4,800万元,并办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2018年8月21日,被告部分购回共1,290万元,尚有3,510万元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以上事实及理由,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3,510万元,并支付利息约37.48万元(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含当日)止),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止;请求判令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受理通知书》(〔2018〕桂01民初1080号),决定立案受理本案。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桂01民初1080号),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价值3,547.48万元的财产。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9)2017年3月2日,公司与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7年3月2日、2017年4月12日,双方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合计4,821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50,000万元。公司按照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告融出资金本金50,000万元,并办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2018年8月17日,被告补充质押共1,020万股,部分购回共3,000万元,仍有47,000万元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以上事实及理由,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47,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约250.54万元(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2018年9月2日止(含当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止;请求判令对被告质押给公司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受理通知书》(〔2018〕桂民初46号),决定立案受理本案。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桂民初46号),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价值47,250.54万元的财产。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0)2018年5月21日,公司与陈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后公司与被告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逐笔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公司按照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向被告融出资金,并办理了相关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2018年7月5日,被告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以上事实及理由,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4,62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18,000万元,之后被告已购回660万元)违约事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17,340万元,并支付利息约88.63万元(利息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含当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止。并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质押给原告的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受理通知书》(〔2018〕桂民初52号),决定立案受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置换及企业合并事项。

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2)其他关联交易

2017年3月,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5亿元面额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第一期),2018年7-9月公司计提次级债券利息支出721.59万元,期末应付次级债利息余额1,499.18万元。

5.重大合同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交易、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合同事项。

(3)其他重大合同

6.报告期内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

7.其他重大事项

(1)2018年9月6日,公司接到监管部门通知,决定解除对公司采取的相关限制业务措施,恢复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新开证券账户及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解除公司相关业务限制的公告》。

(2)子公司重大事项

①因“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一期)”违约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起诉发行人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及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一案(该诉讼公司已在2016年中期至2018年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8年6月19日,国海良时期货参加了中联物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国海良时期货此前申报的债权被予以全部确认。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②因“北部湾风帆债-百花医药1期”私募债违约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国海良时期货、北部湾股交所共同委托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产交所)起诉债务人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案(该诉讼公司已在2016年年度报告至2018年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7年8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缺席判决,判决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本金及利息,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已将判决书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案被告。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3)其他重要事项信息披露情况

注:上述重要事项刊载的互联网网站及检索路径为http://www.cninfo.com.cn

三、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公司主营业务受证券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公司无法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变动情况进行准确估计。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10年修订)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月度主要财务信息,以便投资者及时掌握公司经营情况。

五、证券投资情况

单位:元

六、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长:何春梅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8-6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0月26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为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2018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前三季度(以下简称“本期”)的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公司会计政策,对2018年9月30日的有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本期累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3,912.75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期累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3,912.75万元,将减少公司本期利润总额3,912.75万元,减少公司本期净利润2,934.56万元。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说明

(一)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根据公司相关会计政策,本期累计计提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3,037.03万元,包括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按单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998.59万元、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按组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038.44万元。

1.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按单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017年3月27日,公司与融资人开展一项初始交易金额为4,800万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截至2018年9月30日,该笔业务融出资金本金余额为3,510万元。融资人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履行购回或补充质押的义务,构成违约。公司根据相关会计政策对该笔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将期末账面价值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经测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998.59万元。

2.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按组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公司相关会计政策,本期按股票质押式回购余额的0.50%计提减值准备1,038.44万元。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根据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出现持续大幅度下降,且预期该下降为非暂时性的,应当认定其已发生减值。公司对单项投资的公允价值低于其持有成本的50%或单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持续低于其持有成本12个月以上,按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经测试,本期公司对持有的股票、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累计计提减值准备1,062.82万元。

(三)其他

本期根据公司相关会计政策,按单项计提融出资金减值准备375.75万元,转回单项计提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126.56万元,转回按融出资金余额的0.20%计提的减值准备436.29万元。

四、董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价值、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2018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及2018年前三季度的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18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七、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8-6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在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4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李宪明独立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其他8名董事现场参加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18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价值、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8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详见公司登载于2018年10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二、《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报告全文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报告正文于2018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8-6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在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4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长黄兆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18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8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详见公司登载于2018年10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二、《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报告全文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报告摘要于2018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特此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公告编号:2018-6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