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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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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8-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林腾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霓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晓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注:2017年,公司收购上海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告号2017-062),收购前,上海信业房地产已持有上述股票,并非公司主动投资,未来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处置以上资产。

六、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8-258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股份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价格: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8.42元/股(含),不超过董事局决议前十个交易日或者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的150%;

回购规模: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6%(2,430.04万股)且不超过当前公司总股本的1.2% (4,860.09万股)。按回购数量及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资金总额最高为4.09亿元;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存在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局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存在员工持股计划未能实施成功的风险。

5、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6、本次回购预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城”)拟定了回购股份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经营业绩、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管理体系、团队实力及企业文化的坚定信心,同时基于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立足公司价值增长,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三)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价格区间或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42元/股(含),不超过董事局决议前十个交易日或者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的150%,上述价格亦需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回购价格的相关要求。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公司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6%(2,430.04万股)且不超过当前公司总股本的1.2%(4,860.09万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按回购数量及价格上限测算,公司预计回购资金总额最高为4.09亿元。

董事局召开之日至本次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局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局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公司董事局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得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6%(2,430.04万股)且不超过当前公司总股本的1.2%(4,860.09万股),按最高值假设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4,860.09万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1、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2、若公司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则本次回购后,公司股权情况将发生如下变化: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2,446.7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09.93亿元。2018年半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31亿元。假设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4.09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18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0.17%,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95%。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在不超过当前公司总股本的1.2%(4,860.09万股)的范围内实施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可预期的回购价格区间内,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局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局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经公司自查,朱荣斌先生基于对资本市场形势的认知、及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及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前景的信心,自2017年11月15日开始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最后一笔增持日期为2018年5月2日,落于本次自查期间内,朱荣斌先生增持公司股份事宜同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除上述股份变动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局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为了配合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包括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制定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方案;

2、授权公司董事局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用途等;

3、授权公司董事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4、授权公司董事局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5、授权公司董事局具体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6、授权公司董事局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7、如员工持股计划未能成功实施,授权公司董事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未过户的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注册资本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8、授权公司董事局具体办理与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有关的其他所必须的事项;

9、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一)本次决议有效期

本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二、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2018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独立董事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本次回购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3、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回购股份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局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行业地位稳定,业务发展良好,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利于促进公司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3)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6%(2,430.04万股),不超过当前公司总股本的1.2%(4,860.09万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将产生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局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存在员工持股计划未能实施成功的风险。

5、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本次回购预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8-259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十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二十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1日~1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1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5日;

(七)出席对象:

1、截止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45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1.1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1.2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1.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价格区间或定价原则;

1.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5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1.6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7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1.8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1.9本次决议有效期。

上述提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披露情况: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8年10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账户有效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外地股东可在登记日截止前用通讯方式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8年11月12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3︰00一14︰20。

(三)登记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45层会议室。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江信建、国晓彤

联系电话:0591-88089227,021-80328765

传真: 0591-86276958,021-80328600

(五)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71,投票简称:阳光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提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1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授权委托书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如下表决权: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是 □ 否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书有效限期:

委托书签发日期:

受托人签名:

受托身份证号码:

备注:1、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相应的选择栏目上划勾,单项选择,多选无效;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8-256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8年10月1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递送或传真等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11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11人,代为出席董事0人。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表决情况

(一)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公告号:2018-257)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逐项审议《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本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详情参见公司2018-258号公告。

1、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经营业绩、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管理体系、团队实力及企业文化的坚定信心,同时基于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立足公司价值增长,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

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价格区间或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42元/股(含),不超过董事局决议前十个交易日或者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的150%,上述价格亦需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回购价格的相关要求。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公司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6%(2,430.04万股)且不超过当前公司总股本的1.2%(4,860.09万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按回购数量及价格上限测算,公司预计回购资金总额最高为4.09亿元。

董事局召开之日至本次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局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局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公司董事局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得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当前公司总股本的0.6%(2,430.04万股)且不超过当前公司总股本的1.2%(4,860.09万股),按最高值假设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4,860.09万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1)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2)若公司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则本次回购后,公司股权情况将发生如下变化:

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为了配合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包括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制定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方案;

(2)授权公司董事局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用途等;

(3)授权公司董事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4)授权公司董事局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5)授权公司董事局具体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6)授权公司董事局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7)如员工持股计划未能成功实施,授权公司董事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未过户的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注册资本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8)授权公司董事局具体办理与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有关的其他所必须的事项;

(9)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本次决议有效期

本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局拟于2018年11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45层会议室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具体事项详见公司2018-259号公告。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 光 城 公告编号:2018-257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