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10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8-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陈代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储昭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肖红卫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公司税金及附加比上年同期增加75.83%,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公司结转收入的项目与上年同期不同导致土地增值税税负不同;

2、报告期公司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增长66.57%,主要是联营企业投资收益增加所致;

3、报告期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39.09%,主要是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增加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代华

日期 2018年10月25日

股票代码:600266         股票名称:北京城建     编号:2018-50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10月25日,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聘用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公司与原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届满,经协商一致,公司不再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同意聘用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审亚太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聘用中审亚太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聘用中审亚太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54号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多年来为公司提供的服务和辛勤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关于调整北京城建兴瑞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银团贷款利率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城建兴瑞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并由公司出具承诺函的议案。同意公司的托管子公司北京城建兴瑞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公司”)向以农业银行为牵头行的银团申请融资金额336亿元,期限十年,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用于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前期征收、补偿、安置及项目开发建设的资金需求,并由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在银团贷款清偿前,公司不撤资、不要求分红、不收息。截至目前,兴瑞公司已累计提取银团贷款1,224,650万元。

因金融市场政策趋紧,银团各行额度紧张,为保证项目后续资金及时到位,同意兴瑞公司对后续提取的银团贷款适当提高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实施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其他贷款条件不变。

表决结果: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控股股东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和北京城建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与公司存在少量房地产业务的同业竞争,开发公司和新城公司因盈利能力不够强、资产负债率偏高,尚不具备注入公司的条件。2013年在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过程中,经与城建集团协商,城建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对于新城公司,城建集团将于2015年12月31日前,在履行相应内部程序及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资产出售、向公司资产注入或由公司现金收购等可行方式,彻底解决新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对于开发公司,城建集团将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履行相应内部程序及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资产出售、向公司资产注入或由公司现金收购等可行方式,彻底解决开发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城建集团在2014年将新城公司注入公司,公司与新城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得以解决,城建集团已履行所做出的部分承诺,原承诺中关于新城公司的承诺内容已不再适用。同时,因开发公司涉及大额未决诉讼、人员和机构冗杂、内部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等方面尚需进一步理顺、开发公司持有的部分资产和权益存在争议等原因,在现阶段收购开发公司不符合上市公司的合规经营和治理要求,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日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城建集团对上述承诺事项作出变更,变更后的承诺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解决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和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存在的房地产业务的同业竞争,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支持北京城建做大做强主营业务

在本公司对北京城建拥有控制权期间,本公司将北京城建作为旗下房地产类业务和资产整合的唯一上市平台和资本运作平台,持续在房地产业务方面优先支持北京城建,协助其做大做强主营业务。

2、关于开发公司与北京城建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措施及承诺

为切实推进解决开发公司与北京城建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本公司承诺:

(1)积极督促开发公司整改、规范所存在的问题,合规稳健经营、梳理内部人员及组织架构、理顺外部投资关系,就所持资产和权益与相关方积极沟通落实权属和相关权利义务安排,使开发公司尽快具备注入北京城建的条件;

(2)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5年内,并在开发公司符合注入北京城建条件的情况下,将开发公司注入北京城建;

(3)在未将开发公司注入北京城建前,继续将开发公司托管给北京城建管理;

(4)积极支持北京城建增强盈利能力,拓宽融资渠道,使之持续为上市公司股东带来回报;

(5)除非由于国家政策法规限制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将开发公司注入北京城建不符合北京城建的利益最大化,否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上市公司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上述承诺启动将开发公司注入北京城建的工作,但如果北京城建在按照本承诺启动注入工作之前已经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消除了同业竞争的除外。

3、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情形的承诺

鉴于北京城建系本公司旗下房地产类业务和资产整合的唯一上市平台和资本运作平台,因此,本公司承诺: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公司获得与北京城建主营业务相同、相似并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房地产类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既有合理商业约定的情况下将该等商业机会通知北京城建,北京城建在通知指定的期间内作出愿意利用该等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本公司将积极促成北京城建获得该等商业机会,本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新增在房地产业务方面与北京城建主营业务相同、相似并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4、适用范围

以上声明、保证及承诺,除特别说明外,将适用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将依法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与本公司同样的标准遵守以上声明、保证及承诺。

5、相关责任

如以上声明、保证及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或者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事项,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鉴于开发公司目前涉及大额未决诉讼、人员和机构冗杂、内部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等方面尚需进一步理顺、开发公司持有的部分资产和权益存在争议等情况,认为开发公司尚不具备注入公司的条件。

本次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护公司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城建集团作出变更承诺。

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陈代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55号公告。

五、关于北京新城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注销的议案

北京新城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城建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目前开发项目已全部销售清盘并交付入住,无经营业务。为更好地优化公司组织架构,同意公司启动北京新城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注销工作。

表决结果: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2018-52号公告。

议案二、四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2018-52号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600266       股票简称:北京城建        编号:2018-51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年10月25日,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4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4名。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控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控股股东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承诺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2018-52号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66 证券简称:北京城建 公告编号:2018-52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1月1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1月13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11号城建开发大厦六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1月13日

至2018年11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8-50、2018-51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股东持股东帐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委托人股东帐户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18年11月8日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

3、登记地点: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4、登记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10-82275566转893、627

(2)传真:010-82275598

(3)联系人:夏冉、隋馨

六、 其他事项

1、 与会股东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

2、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特此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1、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1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266     股票简称:北京城建           编号:2018-53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年第三季度房地产经营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房地产经营情况如下:

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情况

2018年第三季度公司新增土地储备总建筑面积17.34万平方米,去年同期为3.8万平方米;开复工面积447.92万平方米,去年同期369万平方米;新开工面积70.62万平方米,去年同期为11万平方米;竣工面积3.93万平方米,去年同期为11万平方米;公司实现销售面积26.55万平方米,去年同期为13万平方米;销售额35.9亿元,去年同期为25亿元。

二、商业地产出租情况

2018年第三季度公司商业地产持有面积25.54万平方米,商业地产经营额0.66亿元。

由于房地产项目销售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上述数据可能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相关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600266         股票名称:北京城建     编号:2018-54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更换年报和内控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更换审计机构的情况说明

公司原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续4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鉴于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届满,经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公司不再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同意聘用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为公司2018年度年报和内控审计机构。

二、拟聘用的审计机构基本情况介绍

中审亚太成立于2013年1月18日,由原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所及其湖北、上海、广东分所与原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8年成立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初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中审亚太在北京设有总所,在云南、贵州、深圳、河北、安徽、陕西、山西、山东、黑龙江、福建、四川、浙江、湖北等地设有16家分所,拥有一批优秀的审计专业人员团队,现从业人员近200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400多人。

中审亚太具备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和会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控状况进行审计。

三、更换审计机构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中审亚太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聘用中审亚太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聘用中审亚太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特此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600266         股票名称:北京城建     编号:2018-55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现持有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40.39%股份。为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城建集团曾承诺,2018年底前解决公司与城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的同业竞争。目前因尚不具备条件,城建集团拟变更原承诺,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城建集团原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原承诺的背景及内容

在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鉴于城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开发公司和北京城建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与公司存在少量房地产业务的同业竞争,因开发公司和新城公司盈利能力不够强、资产负债率偏高,尚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为此,城建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对于新城公司,城建集团将于2015年12月31日前,在履行相应内部程序及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资产出售、向公司资产注入或由公司现金收购等可行方式,彻底解决新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对于开发公司,城建集团将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履行相应内部程序及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资产出售、向公司资产注入或由公司现金收购等可行方式,彻底解决开发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二)原承诺的履行情况

2014年4月,城建集团与公司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新城公司全部股权。2014年8月,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收购新城公司的议案;2014年10月,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2014年11月,新城公司完成工商变更。自此新城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城公司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得到解决。

对于开发公司,城建集团继续与公司签署托管协议,在前述承诺作出后持续将开发公司委托给公司管理,对解决开发公司与公司的同业竞争作出有益努力。

二、控股股东城建集团变更履行承诺的原因

城建集团在2014年将新城公司注入公司,公司与新城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得以解决,城建集团已履行所做出的部分承诺,原承诺中关于新城公司的承诺内容已不再适用。同时,因开发公司涉及大额未决诉讼、人员和机构冗杂、内部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等方面尚需进一步理顺、开发公司持有的部分资产和权益存在争议等原因,在现阶段收购开发公司不符合上市公司的合规经营和治理要求,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日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故变更同业竞争承诺。

三、变更后的承诺

控股股东城建集团变更后的承诺如下:

“为进一步解决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和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存在的房地产业务的同业竞争,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支持北京城建做大做强主营业务

在本公司对北京城建拥有控制权期间,本公司将北京城建作为旗下房地产类业务和资产整合的唯一上市平台和资本运作平台,持续在房地产业务方面优先支持北京城建,协助其做大做强主营业务。

2、关于开发公司与北京城建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措施及承诺

为切实推进解决开发公司与北京城建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本公司承诺:

(1)积极督促开发公司整改、规范所存在的问题,合规稳健经营、梳理内部人员及组织架构、理顺外部投资关系,就所持资产和权益与相关方积极沟通落实权属和相关权利义务安排,使开发公司尽快具备注入北京城建的条件;

(2)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5年内,并在开发公司符合注入北京城建条件的情况下,将开发公司注入北京城建;

(3)在未将开发公司注入北京城建前,继续将开发公司托管给北京城建管理;

(4)积极支持北京城建增强盈利能力,拓宽融资渠道,使之持续为上市公司股东带来回报;

(5)除非由于国家政策法规限制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将开发公司注入北京城建不符合北京城建的利益最大化,否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上市公司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上述承诺启动将开发公司注入北京城建的工作,但如果北京城建在按照本承诺启动注入工作之前已经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消除了同业竞争的除外。

3、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情形的承诺

鉴于北京城建系本公司旗下房地产类业务和资产整合的唯一上市平台和资本运作平台,因此,本公司承诺: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公司获得与北京城建主营业务相同、相似并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房地产类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既有合理商业约定的情况下将该等商业机会通知北京城建,北京城建在通知指定的期间内作出愿意利用该等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本公司将积极促成北京城建获得该等商业机会,本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新增在房地产业务方面与北京城建主营业务相同、相似并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4、适用范围

以上声明、保证及承诺,除特别说明外,将适用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将依法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与本公司同样的标准遵守以上声明、保证及承诺。

5、相关责任

如以上声明、保证及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或者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事项,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变更承诺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控股股东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了解了开发公司目前涉及大额未决诉讼、人员和机构冗杂、内部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等方面尚需进一步理顺、开发公司持有的部分资产和权益存在争议等情况,认为开发公司尚不具备注入公司的条件。

本次关于控股股东变更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护公司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变更承诺。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承诺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7日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266 公司简称:北京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