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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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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8-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股意向书中以下简称具有特定含义:

一、基本用语

二、行业术语

本招股意向书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六兵承诺: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本人在贝斯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贝斯特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贝斯特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贝斯特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贝斯特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梅漫承诺: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贝斯特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贝斯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发行人股东国信弘盛、山证投资承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

(四)发行人股东李云承诺: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自贝斯特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特回购本人持有的贝斯特股份。本人在贝斯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贝斯特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贝斯特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栋38-4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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