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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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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6版)

2018-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五、历次验资情况

(一)股份公司设立前的验资情况

1、1999年12月,贝斯特有限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

1999年12月28日,中南财经大学审计事务所对本次出资予以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财大验字(1999)第1051号)。经审验,截至1999年12月27日,贝斯特有限已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1,000万元。

2、2001年9月,贝斯特有限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由1,000万增至1,800万元

2001年9月19日,湖北珞珈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增资予以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鄂珞会字[2001]053号)。经审验,截至2001年9月19日,贝斯特有限收到股东追加投入资本50万元全部列入实收资本,另将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750万元,实收资本增至1,800万元。

3、2003年12月,贝斯特有限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由1,800万元增至3,000万元

2003年12月3日,武汉和平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增资予以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武和会验字[2003]第681号)。经审验,截至2003年12月3日,贝斯特有限已收到李六兵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1,200万元。李六兵于2013年12月3日投入实物一批,评估价值1,200万元,全体股东确认价值1,200万元。

4、2008年8月,贝斯特有限第三次增资,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增至6,000万元

2008年8月28日,湖北中邦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予以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鄂中邦会[2008]S验字8-039号)。经审验,截至2008年8月28日,贝斯特有限已收到李六兵、张军、梅漫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3,000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900万元,非货币财产出资2,100万元。各股东货币出资占新增注册资本的比例为30%。

5、2011年12月,贝斯特有限补足实物出资2,799万元

2011年12月27日,湖北中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补足出资予以审验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中恒验字[2011]第12-06号、中恒验字[2011]第12-07号、中恒验字[2011]第12-08号)。经审验,截至2011年12月23日止,贝斯特有限已收到李六兵、张军缴纳的实收资本合计750万元;截至2011年12月26日止,贝斯特有限已收到李六兵缴纳的实收资本合计1,200万元;截至2011年12月26日止,贝斯特有限已收到李六兵缴纳的实收资本合计849万元。

6、2012年10月,贝斯特有限第四次增资,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增至7,281.4万元

2012年9月20日,湖北科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本次增资予以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鄂科信验字[2012]第1142号)。经审验,截至2012年9月19日止,贝斯特有限已收到股东张军、李云、程德松、吴艳琴、郑自江、刘建辉、孙朝荣、陈泽宜、陈望清、田勇、权宏宣、李萍、夏历、于力、黄立、王丽、姚少军、饶有根投入的增资款合计3,203.50万元,其中1,281.4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增加,1,922.1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全部增资款以货币资金出资。

7、2013年5月,贝斯特有限第五次增资,注册资本由7,281.40万元增至8,366.70万元

2013年5月7日,湖北科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本次增资予以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鄂科信验字[2013]第121号)。经审验,截至2013年5月6日止,贝斯特有限已收到股东李云、吴艳琴、郑自江、刘建辉、陈泽宜、陈望清、田勇、权宏宣、王丽、饶有根、陆念庆、高健伟、汤海滨、谢本桃、邹鹏飞、沈筱俊、李洁、黄金刚、吴晓明、曹华英、薛宏国、李卿投入的增资款合计2,713.25万元,其中1,085.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增加,1,627.95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全部增资款以货币资金出资。

8、2013年12月,贝斯特有限第六次增资,注册资本由8,366.70万元增至9,066.70万元

2013年12月12日,湖北科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本次增资予以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鄂科信验字[2013]第1496号)。经审验,截至2013年12月9日止,贝斯特有限已收到股东国信弘盛投入的增资款合计2,840万元,其中7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增加,2,14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全部增资款以货币资金出资。

9、2013年12月,贝斯特有限补足实物出资

2013年12月25日,湖北科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本次补足出资予以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鄂科信验字[2013]第1671号)。经审验,截至2013年12月24日止,贝斯特有限已收到李六兵缴纳的实收资本合计1,725万元。

10、2013年12月,贝斯特有限第七次增资,注册资本由9,066.70万元增至9,416.70万元

2013年12月30日,湖北科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本次增资予以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鄂科信验字[2013]第1693号)。经审验,截至2013年12月30日止,贝斯特有限已收到股东范公会、张纪纯、熊坚、黎明、姚其奎、权宏宣、田林、安江波投入的增资款合计875万元,其中35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增加,525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全部增资款以货币资金出资。

11、2014年11月,贝斯特有限第八次增资,注册资本由9,416.70万元增至10,416.70万元

2014年11月13日,湖北科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本次增资予以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鄂科信验字[2014]第2091号)。经审验,截至2014年11月13日止,贝斯特有限已收到国信弘盛、山证投资缴纳的出资款合计6,9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增加,5,9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增加,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12、2015年5月,贝斯特有限第九次增资,注册资本由10,416.70万元增至10,656.70万元

2015年5月29日,湖北科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本次增资予以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鄂科信验字[2015]第859号)。经审验,截至2015年5月29日止,贝斯特有限已收到股东周文超、李维建、李建、曾丹投入的增资款合计720万元,其中24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增加,48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全部增资款以货币资金出资。

(二)股份公司设立后的验资情况

1、2015年8月,贝斯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5年8月,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决定以2015年5月31日贝斯特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359,353,537.92元为基数,按1:0.6054的比例折合股份21,754.47万股,超出股本总额的净资产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2015年7月1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予以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711350号)。

2、2015年11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由21,754.47万元增至24,912万元

2015年11月23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增资予以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750609号)。经审验,发行人已收到中移创新缴纳的货币资金10000.004万元,其中计入股本2,631.5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7,368.42万元,已收到大森投资缴纳的货币资金1,998.61万元,其中计入股本525.9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1,472.66万元。本次全部以货币出资。

3、2016年5月,股份公司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由24,912万元增至25,332万元

2016年6月3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增资予以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2-17号)。经审验,截至2016年5月11日止,发行人已收到饶学伟缴纳的新增的出资款14,400,000元,计入实收资本3,6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800,000元;发行人已收到刘卫国缴纳的新增的出资款2,400,000元,计入实收资本6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800,000元。各出资者均系以货币资金出资。

4、2016年9月,验资复核

2016年9月27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天健验[2016]2-38号)对发行人有限公司阶段的共12次出资情况和发行人股份公司阶段共3次出资情况予以复核。经复核,截至2016年6月30日,发行人实收资本25,332万元已全部到位。

(三)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

公司设立时,立信对贝斯特有限截至2015年5月31日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711349号)。全体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为历史成本,公司未按评估值调账,未改变其计量属性。2016年9月27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天健验[2016]2-38号)对出资情况予以复核。

六、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一)公司股权结构图

(二)公司组织架构图

(三)公司的部门设置

公司建立了完整的管理体制,并设置了相应的管理和业务部门,各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七、发行人控股、参股公司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共有2家全资子公司,1家控股子公司,1家参股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一)控股子公司

1、星网通信

2、贝斯特软件

3、广州贝斯特

(二)参股公司

1、广东和新

八、发起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李六兵与梅漫夫妇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中,李六兵直接持有本公司37.17%股权,梅漫直接持有本公司6.58%股权。

李六兵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出生,身份证号为42010319650418XXXX,住址为武汉市江汉区嘉陵江路X号。

梅漫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出生,身份证号为42010719730812XXXX,住址为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路X号。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李六兵、梅漫除控制本公司以外,报告期内梅漫曾持有香港贝斯特100%股权。

香港贝斯特成立于2010年6月8日,成立时的注册地为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610号荷李活商业中心1318-19室,董事为梅漫,注册资本为10,000港元,梅漫持有10,000股普通股,业务性质为“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信息网络、软件设计和开发、国际贸易”。香港贝斯特设立后未发生股权变动。

经香港公司注册处核准,2015年3月,香港贝斯特予以解散。鉴于香港贝斯特注销时梅漫未及时取出公司账户中的出资款,被香港公司注册处暂时扣存;故梅漫申请恢复香港贝斯特从而取回出资。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香港贝斯特的商事主体资格恢复之裁决,且香港公司注册处于2016年6月重新核发了香港贝斯特的《商业登记证书》和《周年申报表》。

根据香港贝斯特唯一股东梅漫的陈述以及黄潘陈罗律师行出具的《关于贝斯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存续和一般经营情况之法律意见书》,香港贝斯特自成立以来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并已于2017年8月再次提交注销申请。

经香港公司注册处核准,“香港贝斯特的注册已根据《公司条例》第751条经2018年1月5日刊登的第48号宪报公告宣布撤销,而该公司亦由上述宪报公告刊登当日予以解散。”

(三)发起人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李六兵和梅漫外,公司其他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请详见本节之“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之“(二)公司的发起人”中相关内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李六兵、国信弘盛、梅漫、山证投资。除李六兵和梅漫外,其余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国信弘盛

国信弘盛为本公司的发起人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本公司10.15%股权。国信弘盛是一家成立于2013年7月2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场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泰盛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龙涌),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合伙期限为2013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2日。

国信弘盛已于2015年4月3日取得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D5660);其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2日取得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登记编号:P1009830)。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国信弘盛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国信弘盛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国信弘盛2018年1-6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山证投资

山证投资为本公司的发起人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本公司5.96%股权。山证投资是一家成立于2014年8月12日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科技园区创新路7号2号楼2376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王怡里为代表),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合伙期限为2014年8月12日至2084年8月11日。

山证投资已于2015年3月12日取得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25816);根据山证投资提供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证明,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登记,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会员即视为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山证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山证投资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山证投资2018年1-6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六兵、梅漫直接或间接持有贝斯特的股份未发生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前涉及的对赌协议及其解除情况

1、对赌协议签署情况

(1)国信弘盛对赌协议情况

贝斯特有限、国信弘盛、李六兵分别于2013年11月、2014年7月、2014年9月签订了《关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业绩保证及股份受让要求权合同》(以下称“《原协议》”),就国信弘盛作为机构投资者对发行人进行投资以及投资后的权利保障事宜进行了约定。

①2013年11月所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

②2014年7月所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该协议针对2013年11月所签订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③2014年9月所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上述三方于2016年8月31日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关于业绩承诺条款

本协议各方一致确认,目标公司己完成《原协议》约定的2014年、2015年的业绩承诺,各方对此无任何异议或者纠纷,亦不存在关于目标公司后续年度经营业绩的进一步承诺安排。

第二条 关于特殊条款

2.1基于《原协议》第4.3.1款、第4.3.2款的约定,甲方享有目标公司的董事席位保证、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基于《原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甲方享有目标公司股份回购要求权、反摊薄和增持权、丙方所持股份转让和出售的优先受让权、随售权、清算优先权等权利(上述条款合称“特殊条款”)。

2.2各方同意,为确保目标公司的股权稳定性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特殊条款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任何一方不得依据该等约定主张相关权利义务。

2.3根据本协议2.2款终止的特殊条款在下列事件发生时(取最早发生者)重新恢复:(1)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被否决:(2)目标公司在审核期间自行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

(2)山证投资对赌协议情况

①贝斯特有限、山证投资、李六兵于2014年9月签订了《关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业绩保证及股份受让要求权合同》(以下称“《原协议》”),就山证投资作为外部机构投资者对发行人进行投资以及投资后的权利保障事宜进行了约定。

②上述三方于2016年9月27日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关于业绩承诺条款

本协议各方一致确认,目标公司已完成《原协议》约定的2014年、2015年的业绩承诺,各方对此无任何异议或者纠纷,亦不存在关于目标公司后续年度经营业绩的进一步承诺安排。

第二条 关于特殊条款

2.1基于《原协议》以下所述的特殊条款,甲方获得相关特殊权利:

2.1.1《原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投资者获得了股份回购要求权、反摊薄和增持权、丙方所持股份转让和出售的优先受让权、随售权、清算优先权;

2.1.2《原协议》第4.3.1款的约定,目标公司须确保甲方提名的一名监事进入监事会;

2.1.3《原协议》第4.3.2款的约定,甲方认可目标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特定的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特别决议批准且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委派的董事在审议该项重大事项投赞成票。

上述2.1.1、2.1.2、2.1.3所描述的条款,统称为特殊条款。

2.2各方同意,为确保目标公司的股权稳定性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原协议》特殊条款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任何一方不得依据该等约定主张相关权利义务。

2.3根据本协议2.2款终止的特殊条款在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取最早发生者)重新恢复效力:(1)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指通过中国证监会 发审会IPO审核)的申请被否决;(2)目标公司在IPO审核期间自行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且《原协议》2.1.2条修改为:

“2.1.2目标公司发生下述情形后(取最早发生者)一年内仍未实现上市(指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会IP0审核):(1)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指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会IPO审核)的申请被否决;(2)目标公司在IPO审核期间自行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

(3)中移创新对赌协议情况

①发行人、中移创新、李六兵于2015年10月签订了《中移创新产业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六兵之补充协议》(以下称“《原补充协议》”),就中移创新作为外部机构投资者对发行人进行投资以及投资后的权利保障事宜进行了约定。

②上述三方于2016年8月31日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关于业绩承诺条款

本协议各方一致确认,目标公司己完成《原补充协议》约定的2015年的业绩承诺,各方对此无任何异议或者纠纷:本协议各方同意终止《原补充协议》关于2016年、2017年业绩承诺的约定。

第二条 关于投资者保障条款的终止

2.1基于《原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五条的约定,投资者获得了股权回转交易权、新进投资者进入的限制等权利(以下简称“投资者保障权利"),根据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监管要求,该等投资者保障权利须终止,甲方同意为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目的,终止该等投资者保障权利。

2.2基于《原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投资者获得了现金分红的要求权, 甲方同意为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目的,终止该项约定,目标公司的分红安排以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2.3根据本补充协议2.1款终止的投资者保障权利应在下列事件发生时(取最早发生者)立即恢复:(1)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被否决;(2)目标公司在审核期间自行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材料。”

(4)大森投资对赌协议情况

①发行人、大森投资、李六兵于2015年10月签订了《北京大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六兵之补充协议》(以下称“《原补充协议》”),就大森投资作为外部机构投资者对发行人进行投资以及投资后的权利保障事宜进行了约定。

②上述三方于2016年8月31日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关于业绩承诺条款

本协议各方一致确认,目标公司己完成《原补充协议》约定的2015年的业绩承诺,各方对此无任何异议或者纠纷、本协议各方同意终止《原补充协议》关于2016年业绩承诺的约定。

第二条 关于投资者保障条款的终止

2.1基于《原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五条的约定,投资者获得了股权回转交易权、新进投资者进入的限制等权利(以下简称“投资者保障权利"),根据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监管要求,该等投资者保障权利须终止,甲方同意为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目的,终止该等投资者保障权利。

2.2基于《原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投资者获得了现金分红的要求权,甲方同意为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目的,终止该项约定,目标公司的分红安排以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2、对赌协议终止情况

除上述发行人、李六兵与国信弘盛、山证投资、中移创新、大森投资签定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之一》”)的基础上,发行人、李六兵分别与国信弘盛、山证投资、中移创新就对赌条款终止事宜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二,相关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11月25日,发行人、李六兵与国信弘盛签订《<关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业绩保证及股份受让要求权合同>的补充协议之二》,同意

(下转28版)

(上接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