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333 公司简称:长春燃气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张志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佟韶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齐国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原因:
单位:元
■
利润表项目变动原因:
单位:元
■
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原因:
单位:元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因上游天然气供气价格上涨,公司终端销售价格未能及时实现顺价调整,预计下一报告期末即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较上期利润将出现较大幅度下降。
公司名称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志超
日期 2018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编号:2018-018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十四次董事会于2018年10月29日9:0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何汉明先生、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独立董事王国起先生、独立董事杨永慧女士以通讯方式参加了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际到会10人。公司监事、财务总监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要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志超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第三季度报告及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编号:2018-019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十四次监事会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11:00时在公司总部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孙树怀先生列席会议,监事长赵凤岐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形成决议有效,会议审议如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1、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二、审议公司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编号:2018-020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七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为进一步改善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期限3年的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如下:
一、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发行方案
1、发行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融资工具种类:中期票据(期限3年)
3、发行规模:拟申请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6亿元),最终发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取得通知书载明的额度为准。
4、发行利率: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状况确定,并遵循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5、发行对象: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6、募集资金用途: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调整债务结构或补充流动资金。
7、发行方式:在有效期内一次性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8、承销机构拟聘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承销。
9、其他中介机构:拟聘请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此次中票的发行提供资信评级服务,拟聘请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为此次中票的发行提供相应法律服务。
10、决议有效期: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在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授权事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的公司管理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具体情况与主承销商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确定本次发行的具体金额、期限、发行期数、发行利率、发行时机、承销方式及发行对象的选择等具体事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
2、在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债修订、签署和申报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中期票据的相关申报手续。
4、上述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在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三、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获准后实施,最终方案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通知为准。
公司申请发行中期票据事宜能否获得批准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公告编号:2018-021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1月1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1月14日 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长春燃气大厦八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1月14日
至2018年11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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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0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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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8年11月13日(星期二)
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3、登记地点: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
六、其他事项
1、 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杨铁松 赵勇
联系电话:0431-85954383
传 真:0431-85954383
通讯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长春燃气大厦711室
邮编:130021
2、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1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