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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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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60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鉴于以下原因,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无法确定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向外申请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除上述无法确定事项外,保证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其他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1、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否定意见的2017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公司在印章管理、资金往来、定期存款管理等存在重大缺陷;2、2018年1月以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目前尚无结论;3、公司涉及大量诉讼事项,且诉讼事项与实际控制人相关;4、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翁中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吕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吕彬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截至本报告发布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报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36起,其中5起原告已撤诉,3起已调解。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尚未产生最终判决结果,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尤航”)定期存款被划扣事项,上海尤航已向北京银行提起诉讼(公告编号:2018-077),要求北京银行全额返还上海尤航的3亿元存款及相应利息。由于上述案件涉及银行纠纷,法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将本案转至“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立案调解。公司不同意就上述案件开展调解,已委托律师向法院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并要求法院正式立案。截至本报告发布日,上述案件已于上海金融法院正式立案,尚未产生判决结果。

4、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分别就与上海孤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就与中铁中宇(山东)能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事项向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报告发布日,上述案件尚未产生判决结果。

5、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购意向协议〉排他期自动延续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6),截至本报告发布日,相关方尚未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6、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实际控制人和间接控股股东单位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承诺详情请关注本报告“第三节--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截至本报告发布日,相关承诺尚未开始履行,未来由于实际控制人颜静刚、控股股东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一方面公司将努力敦促实际控制人颜静刚、控股股东单位及时、足额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无法及时、足额得到相应的赔偿,不排除启用一切法律手段进行追讨。

7、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10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基金设立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7),目前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解困基金”)已经与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完成了标的金额合计约6.69亿元的或有债权转让协议签署且支付了部分款项,但解困基金有可能无法完全覆盖公司的全部或有负债。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无法确定公司报告期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无法确定公司报告期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5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翁中华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公司全体董事对本议案投同意票,基于以下前提条件:本人无法确定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向外申请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备注:具体公告详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59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杨梅方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无法确定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向外申请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除上述无法确定事项外,《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其他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6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赣01民初48号之二】,裁定准许原告万某志撤诉,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万某志就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事项向南昌中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

二、裁定情况

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南昌中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万某志撤诉;

2、案件受理费、案件保全费均由原告负担。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法院以上裁定解除了原告对公司的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36起,涉及金额合计247,985.28万元。其中5起原告已撤诉,涉及金额13,673.44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

六、备查文件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赣01民初48号之二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6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尤夫,证券代码:002427)于2018年10月25日、10月26日、10月29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重要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截至本公告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36起,涉及金额合计247,985.28万元。其中5起原告已撤诉,涉及金额13,673.44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尚未产生最终判决结果,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4月10日、5月17日、8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关于控股股东筹划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签署〈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1)、《关于〈收购意向协议〉排他期自动延续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6),上述收购事项的相关协议仅为协议各方的意向性约定,存在不确定性,尚需各方签署正式的协议。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三季度报告中均作出了声明,无法确定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向外申请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5、因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8年5月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如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暂停上市。

6、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实际控制人和间接控股股东单位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6),未来由于实际控制人颜静刚、控股股东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一方面公司将努力敦促实际控制人颜静刚、控股股东单位及时、足额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无法及时、足额得到相应的赔偿,不排除启用一切法律手段进行追讨。

7、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10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基金设立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7),目前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解困基金”)已经与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完成了标的金额合计约6.69亿元的或有债权转让协议签署且支付了部分款项,但解困基金有可能无法完全覆盖公司的全部或有负债。

8、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