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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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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8-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照明 公告编号:2018-064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庄占龙先生

4、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0月29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28日至 2018年10月2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29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28日15:00至2018 年10月29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工业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8,827,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68,82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8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8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8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4、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8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01选举庄占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82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02选举苏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82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03选举黄国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82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04选举向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82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6.01选举陈朝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82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02选举林希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82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7.01选举庄汉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82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02选举兰小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8,82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岑映仪 、陈璐诗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照明 公告编号:2018-065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9日16: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会议通知于2018 年10月29日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得表决结果后以现场通知、电话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由全体董事推选庄占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6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和表决,同意选举庄占龙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赞成本议案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选举以下成员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同时各主任委员已经各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庄占龙(主任委员、召集人)、陈朝、黄国荣

(2)审计委员会:林希胜(主任委员、召集人)、苏芳、陈朝

(3)提名委员会:陈朝(主任委员、召集人)、黄国荣、林希胜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林希胜(主任委员、召集人)、向潜、陈朝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和表决,经董事长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庄占龙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黄国荣先生、程晓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苏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杜艳丽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赞成本议案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和表决,同意聘任庄伟阳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照明 公告编号:2018-066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9日16: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召开,经全体监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会议通知于2018 年10月29日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得表决结果后以现场通知方式向全体监事出。本次会议由全体监事推选庄汉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审议与表决,选举庄汉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0月29日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庄占龙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本次选举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本次公司董事长的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庄占龙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二、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庄占龙先生、黄国荣先生、程晓宇先生、苏芳先生、杜艳丽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其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庄占龙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黄国荣先生、程晓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苏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杜艳丽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独立董事签署: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陈 朝 林希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