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陈学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卢现友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国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学敏
日期 2018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18-041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9日在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产业园区新星公司红楼会议室以通讯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18年10月23日以邮件及电话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学敏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的详细内容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的议案》
鉴于公司首发募投项目“铝钛硼(碳)轻合金系列技改项目”已建成并达产,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将原项目“铝钛硼(碳)轻合金系列技改项目” 节余募集资金7,151.42万元及其以后产生的利息收入变更用于新项目“洛阳3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项目”,新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和要求,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部分列示项目进行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4)。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8年11月14日14:30在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产业园区新星公司红楼会议室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5)。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18-042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9日在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产业园区新星公司红楼会议室以通讯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18年10月23日以邮件及电话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志锐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编制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的详细内容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的议案》
鉴于公司首发募投项目“铝钛硼(碳)轻合金系列技改项目”已建成并达产,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将原项目“铝钛硼(碳)轻合金系列技改项目”节余募集资金7,151.42万元及其以后产生的利息收入变更用于新项目“洛阳3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项目”,新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监事会认为:公司“铝钛硼(碳)轻合金系列技改项目”已建设完成,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变更投资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实施主体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3)。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和要求,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部分列示项目进行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会〔2018〕15 号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4)。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18-043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原项目名称:铝钛硼(碳)轻合金系列技改项目
● 原项目实施主体: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深圳新星”)
● 新项目名称:洛阳3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项目
● 新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简称“洛阳新星”)
● 新项目拟投资金额:人民币3亿元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人民币7,151.42万元及其以后产生的利息收入
● 新项目预计正常投产并产生效益的时间:预计2019年2月建成投产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13号文的核准,公司2017年7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00股,发行价为29.9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8,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7,018,905.6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1,581,094.34元。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7年8月1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8月1日出具天职业字[2017]15377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2018年10月23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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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鉴于公司“铝钛硼(碳)轻合金系列技改项目”已建成并达产,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将原项目“铝钛硼(碳)轻合金系列技改项目” 节余募集资金7,151.42万元及其以后产生的利息收入变更用于新项目“洛阳3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占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12.97%。
新项目“洛阳3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项目拟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设计产能3万吨/年,建设资金不足的部分,公司及子公司将以自筹资金解决。
目前“洛阳3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已累计投入资金11,711.45万元,其中建筑工程投入9,345.89万元,设备投入342.38万元,土地购置费2,023.18万元。按照项目投资计划,还需投入资金18,288.55万元,主要用于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等。
本次变更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的议案》。此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计划投资情况
公司根据自身的筹资能力、发展战略及生产设备的经济规模,首发募投项目“铝钛硼(碳)轻合金系列技改项目”用于扩大深圳本部原有生产线铝钛硼(碳)系列合金产品的产能,项目设计规模为新增铝钛硼(碳)合金3万吨/年,其中铝钛硼合金2.8万吨/年、铝钛碳合金0.2万吨/年,该项目已于2015年6月1日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深光明发财备案【2015】0052号),建设期为24个月,实施主体为本公司。原项目计划投入资金13,27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9,550万元(包括生产设施6,335万元、公用辅助设施1,325万元、工器具购置67万元、其他基本建设费800万元、工程预备费1,023万元),铺底流动资金3,720万元。
(二)原项目实际投资情况
2018年1月,公司募投项目“铝钛硼(碳)轻合金系列技改项目”建成投产,按照预计的建设条件完成项目的建设,铝钛硼(碳)合金产能达到3万吨/年。公司在实施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因此实际投入比原计划少投入7017.65万元,主要原因系:
(1)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星工业园,利用公司园区内原氟盐材料生产线搬迁后场地进行改建,利用原有厂房布置与基础设施,合理布局,调整与优化生产工艺,最大化节省建筑工程投入,整个厂房建筑工程投入比原计划拆除重建节省1448.45万元。由于项目未有大规模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同时严格控制预算,所以工程预备费1023万元未投入,其他基本建设费800万元未投入。
(2)铝晶粒细化剂产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生产设备的性能及其制造技术,公司是行业内唯一一家自主研发制造关键生产设备电磁感应炉、连轧机的企业,该项目所需设备如连铸连轧机、电磁感应炉、合金化真空感应炉等均由公司自主研发设计、加工制造。因此降低了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形成了项目资金的节余,设备费投入比原计划节省1736.2万元。
(3)在设备安装方面,项目期间公司培养了一批专业的设备安装人员,关键生产装备完全实现了自主研发、自主制造、自主安装与调试,所以与原计划聘请外部安装公司相比,在成本方面少支出685万元。
(4)公用辅助设施方面,公司研究与技改团队合理利用现有的公用设施,对相关公用设施如研发中心、测试中心进行合理化布置,腾挪出有效空间放置新增检测仪器;调整公用设施如空压站、氮气站设备功率和体容积等相关参数,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节省支出1325万元。
截止2018年10月23日,原项目实际投入6,252.35万元,其中建设总投资2,532.35万元(建筑工程费356.55万元,设备购置费2175.8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3,720万元,手续费及利息收入133.77万元,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7,151.42万元。
(三)变更的具体原因
公司“铝钛硼(碳)轻合金系列技改项目”如期完工,截止2018年10月23日,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6,252.35万元,节余7,151.42万元。项目建设的目的已经达到,生产线已正常运营,剩余资金无须继续投放。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计划将该节余募集资金及其以后产生的利息收入用于新项目“洛阳3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建设。目前中国铝加工市场快速发展,尤其是河南、山东、新疆、内蒙古等区域的铝加工产业发展更为迅猛,为了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力,扩大市场供应能力,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在河南建设生产基地,原材料成本、运输成本、客户服务成本等方面都更具竞争力),在洛阳建设3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将有利于优化公司产品布局,提升盈利水平,对公司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
三、新项目“洛阳3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具体内容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洛阳3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项目
2.建设地址:河南省偃师市新能源材料产业园
3.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4.设计产能:年产3万吨铝晶粒细化剂
5.建设期:12个月
6.投资方式:现金投资,建设资金不足的部分,公司及子公司将以自筹资金解决。
7.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已编制《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3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项目》可研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
(二)项目内容
1.投资范围:
新项目由主要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公用设施、仓储设施、办公生活设施等组成。
1.1主要生产设施:铝钛硼线杆车间
1.2公用设施:10kV配电站、天然气调压站、净循环水泵站、消防泵站、道路、围墙等。
1.3办公生活设施:研发大楼、生活大楼、门卫室等。
2.费用预计:经估算,新项目计划投入资金为30,0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3,79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6,210万元。
3.工期:建设总工期为12个月
4.项目投资估算表
单位:万元
■
5.项目建设理由及可行性分析
5.1 国家及地方有关产业政策支持和鼓励发展
铝合金晶粒细化剂已成为铝加工业,特别是高性能、高品质、航空航天等尖端行业用铝及铝合金材料生产不可缺少的基础原料,它的性能与质量直接决定着铝材的性能,已成为铝加工行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航空航天用高性能铝及铝合金材料,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版)鼓励类“交通运输、高端制造及其他领域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主要目标“转型升级。航空铝材、电子材料、动力电池材料、高性能硬质合金等精深加工产品综合保障能力超过70%”、《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均有提及高性能轻型合金材料是重点发展的新材料之一,并配套专项工程予以支持;本项目属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支持鼓励发展项目。
5.2铝合金晶粒细化剂国内需求增长迅速
近年来,国内铝材需求增长迅速,在2007~2013年间,铝材消费量年均增长率达到18.2%,铝晶粒细化剂消费同步增长。据行业预测到2020年,铝晶粒细化剂年消费量将达到13.81万吨,市场前景广阔。
5.3公司具有生产铝晶粒细化剂的技术优势
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截至目前,公司是行业内唯一一家拥有完整产业链的铝晶粒细化剂专业制造商,其业务涵盖萤石矿采掘、氟盐制造、铝晶粒细化剂生产;是行业内唯一一家自主研发制造关键生产设备电磁感应炉、连轧机的企业,其自主研发的电磁感应炉、连轧机获得多项国内外发明专利,所生产的铝钛硼晶粒细化剂的技术指标已经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是连续五年(2010-2014 年)全球产销规模最大的铝钛硼(碳)合金制造商。
5.4铝晶粒细化剂市场需求及前景
公司自1997年至今主要从事铝晶粒细化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经过近21年的发展,公司铝晶粒细化剂的销售规模处于行业领先地位。2015年至2017年,公司铝晶粒细化剂销量分别为3.26万吨、3.71万吨、4.39万吨,占国内消费量比例分别为43.35%、43.13%、42.62%。
铝晶粒细化剂消费量从2010年的4.66万吨增长到2017年的10.3万吨,预计在2018-2020年期间,得益于下游应用领域的发展以及“以铝代钢、以铝替木、以铝节铜”产业政策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国铝材产量仍将呈快速增长态势,铝工业对铝晶粒细化剂的需求量也仍保持快速增长,预计到2020年,我国铝晶粒细化剂消费量将达13.81万吨,比2017年增长34.08%。
中国的铝工业发展速度远远超过全球其他地方的平均水平,全球铝工业增长也主要来自中国。铝工业的发展,要求铝晶粒细化剂工业也相应发展。随着未来市场对铝产品性能要求的不断提高,高端铝材将成为未来主要增长市场,随着高品质铝材所占比重的增加,中国铝工业对铝晶粒细化剂的产品质量也将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三)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结合可研报告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计算新项目销售价格、营业收入及财务内部收益率等指标如下:
■
四、新项目的风险提示
(一)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以国家的产业政策为指导,根据自身战略规划,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并经过严格、详尽的可行性论证之后确定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仍然不能排除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市场状况发生较大的变化,或者公司的组织模式、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未能跟上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开工或完工,可能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以及经济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二)项目融资风险
新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金额较大。这些资金能否及时到位,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成败。所以公司将对资金筹措有正确的认识,提前落实资金来源,保证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及时到位,以减小项目风险并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环保政策风险
铝晶粒细化剂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三废”排放等环境保护问题。作为铝晶粒细化剂行业的龙头企业,公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照ISO14001标准、QC080000标准、OHSAS18001标准编制了管理体系控制文件;日常生产经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对各生产环节进行持续升级改进。
(四)市场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的主导产品为铝晶粒细化剂。铝晶粒细化剂能使金属铝材产生变形能力并且增强其塑性、强度和韧性,铝材的三大性能直接影响其应用领域的拓展和对钢材的替代效应,目前广泛应用于铝板、铝箔、PS版、CTP板、易拉罐、工业铝型材等铝制品行业,在航空航天、汽车、船舶、高铁建设及军工等高精尖行业用的铝材制造中更是不可缺少的铝晶粒细化材料。虽然铝钛硼合金产品的市场在未来几年仍将保持快速增长,但是,若公司不能保持持续创新能力、把握市场发展机遇、有效开拓市场,将可能导致铝钛硼合金产品的市场份额下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加大市场开发力度,重视销售渠道的开辟,保证项目投产后在一定时期内打开市场销路。
五、新项目已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等情况
新项目目前已取得偃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企业投资备案证明,尚需取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批复,目前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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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整体经营规划,为了保障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同时能更好地实施新项目,提高效率,满足公司财务独立核算和项目管理的需要,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新投资项目 “洛阳3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剩余募集资金7,151.42万元及其以后产生的利息收入将全部转入“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新开设的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董事长陈学敏先生代表公司与洛阳新星、保荐机构、银行共同订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督。
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名称: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FR3TX1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叶清东
5.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
6.主要股东:公司持股100%
7.成立日期:2017年10月11日
8.登记机关:偃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9.住所: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杜甫大道与招商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10.经营范围:铝晶粒细化剂、铝基中间合金、70高钛铁合金包芯线、有色金属轻合金材料、KA1F4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是根据公司项目进展、产业战略布局和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做出的合理决策,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拟实施的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保持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实施主体,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铝钛硼(碳)轻合金系列技改项目”已建设完成,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变更投资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实施主体事项。
(三)保荐人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变更发表了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实施主体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其实施主体变更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将“铝钛硼(碳)轻合金系列技改项目” 节余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洛阳3万吨/年铝晶粒细化剂生产线建设项目”,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海通证券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其实施主体的事项。
八、关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18-044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和要求,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部分列示项目进行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上述《通知》中的相关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制定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日起执行,公司将按照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的上述修订要求,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 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该新增的项目;
2、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资产负债表中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资产负债表中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5、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该新增的项目;
6、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资产负债表中原“专项应付款” 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长期应付款”项目;
8、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行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在该新增的项目中列示;
9、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增加“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两个明细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部分列示项目进行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的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指标产生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结论性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会〔2018〕15 号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18-045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1月1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1月14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产业园区新星公司红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1月14日
至2018年11月1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8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具体事项如下: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一)、自然人股东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
3、股东或代理人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资料需于2018年11月13日16:30时前送达公司证券部,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8年11月13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三)登记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产业园区新星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55-29891365
传真号码:0755-29891364
联 系 人:周志
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高新产业园区新星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518106
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 (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1月1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3978 公司简称:深圳新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