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孙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8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孙毅
2018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8-045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浙富控股”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9日以电话和短信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10人,实际参加董事10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孙毅先生主持,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详细内容刊登在2018年10月3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的公告》。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余永清回避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基于龙头山项目履行现状,为了有效推动项目的进展,同意公司变更合同。
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拟变更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余永清回避了表决,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基于龙头山公司项目现状及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建设融资需要,为了有效推动项目的进展,同意公司签署。
该议案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拟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余永清回避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的议案》。
丰城天富能源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龙头山公司19.25%的股权,为龙头山公司项目融资事宜提供质押担保的事项,系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建设融资需要。龙头山公司目前各项经营正常,且此次担保额度在公司可控制范围内,龙头山公司其他各股东亦同时以其持有的龙头山公司股权为龙头山公司前述的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相关担保事项以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龙头山公司以其资产为公司上述质押担保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董事会同意对其提供质押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完成质押登记等。
该议案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详细内容见2018年10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8-046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浙富控股”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9日以电话和短信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俊女士主持,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详细内容刊登在2018年10月3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会议以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该议案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的公告》。
三、会议以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拟变更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拟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的议案》。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龙头山公司其他各股东亦同时以其持有的龙头山公司股权为龙头山公司前述的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龙头山公司以其资产为公司上述质押担保提供反担保。因此,我们同意天富能源以其持有的龙头山公司19.25%的股权,为龙头山公司项目融资事宜提供质押担保的事项。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的即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8-048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公司根据上述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2、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日起执行。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主要是归并原有项目:
1)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整合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项目;
2)将原“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3)将原“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将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整合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将原“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7)将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持有待售资产”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项目核算内容发生变化。
2、利润表主要是分拆项目,并对部分项目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同时简化部分项目的表述: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原“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出“研发费用”项目;
2)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将原“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改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4)将原“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改为“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审批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8-049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合同变更主要在履行方式、合同主体、金额上进行了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城天富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能源”)的参股子公司。公司副董事长余永清先生在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一、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概述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2016年3月11日与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头山公司”或“甲方”)签署了《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及附属机电设备采购合同》,标的物为8台套单机容量30M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及其电站附属机电设备。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签署重大工程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6)。
基于龙头山项目履行现状,为了有效推动项目的进展,公司拟与龙头山公司签署《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水轮机发电机组及电站附属机电设备采购合同变更协议》。
2、龙头山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城天富能源有限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9.25%的股权。公司副董事长余永清先生在龙头山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余永清先生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本此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名称: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0年11月16日
3、注册地点:江西省丰城市曲江镇曲江村
4、法定代表人:曾建斌
5、注册资本:111,600万元
6、经营范围:水利发电、航运开发、房地产开发等
7、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龙头山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富能源的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9.25%的股权。公司副董事长余永清先生在龙头山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8、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建斌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西龙头山公司43.85%的股权。
9、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七台套单机容量为30M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
金额:3亿元
2、标的:壹台套单机容量为30M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
金额:拟不高于8,000万元(其中,壹台套水轮发电机组的设备价款为肆仟贰佰捌拾伍万柒仟壹佰元(小写4,285.71万元),根据本协议第2.3条款所确认的价格调整款拟不高于叁仟柒佰壹拾肆万贰仟玖佰元(小写3,714.29万元))。
权属:上述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标的来源:原:2016年3月11日,公司与龙头山公司签署《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机电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龙头山公司直接向公司购买8台套单机容量30M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及其电站附属机电设备。详见2016年3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签署重大工程合同的公告》(2016-016)。
现:根据公司拟与龙头山公司签署的《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水轮机发电机组及电站附属机电设备采购合同变更协议》。
四、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是基于目前合同履行现状、经双方协商确定。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履行方式变更
(1)八台套单机容量为30M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
①七台套单机容量为30M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由“甲方直接向乙方购买”变更为“采用融资租赁形式,由长城国兴向乙方购买,甲方向长城国兴租赁使用”的履行方式。
②壹台套单机容量为30M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仍旧由甲方直接向乙方购买。
(2)取消原合同中的电站附属机电设备采购。
2、合同金额变更
(1)原合同:合同总金额为65,680万元人民币,其中水轮发电机组设备金额32,200万元,电站附属机电设备金额33,480万元。
(2)现协议:
①电站附属机电设备,甲、乙协商,双方同意取消原合同中的电站附属机电设备采购,乙方无须根据原合同再向甲方交付上述电站附属机电设备。
②鉴于双方对于原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内容均作了变更,双方确认:除《租赁物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第四条所确认的壹台套水轮发电机组的设备价款外,由于原材料、设备仓储、运输、人工、财务费用等费用上涨因素,水轮发电机组的合同金额累计上调拟不高于叁仟柒佰壹拾肆万贰仟玖佰元(小写3,714.29万元)。
A.七台套单机容量为30M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的融资租赁
长城国兴根据甲方的要求,向乙方出资3亿元购买原合同中的七台套单机容量为30M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2#机至8#机),并将上述七台套水轮发电机组出租给甲方使用。
就上述融资租赁模式下的租赁物买卖事项,具体内容详见甲方、乙方、长城国兴签订的《租赁物买卖合同》。
B.关于供货价格的调整
鉴于甲方提出调整供货方式,双方协商后同意壹台套水轮发电机组采购合同总价为拟不高于捌仟万元(小写8,000万元),其中,壹台套水轮发电机组的设备价款为肆仟贰佰捌拾伍万柒仟壹佰元(小写4,285.71万元),根据本协议第2.3条款所确认的价格调整款拟不高于叁仟柒佰壹拾肆万贰仟玖佰元(小写3,714.29万元)。截止本协议签订日,除租赁购置款外甲方尚未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的尾款金额为拟不高于叁仟万元(小写3,000万元)。
3、关于壹台套水轮发电机组供货时间的调整
本协议4.1条款中约定的供货内容的交货时间为: 1#水轮发电机组整套设备(含备品、工具等,下称“1#机组”)已在2018年09月30日前运抵至甲方于本合同项下指定地址,且1#机组定、转子于2018年10月10日已经组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完成。
4、关于壹台套水轮发电机组付款时间的调整
甲乙双方同意支付时间调整为: 2019年5月2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4.2条款中的全部尾款,即金额为拟不高于叁仟万元(小写3,000万元)。
5、特别约定
原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生效之后双方仅就未按原合同及时付款或及时发货的行为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六、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其他安排事项。
七、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基于目前项目现状,为了有效推动项目的进展,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8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双方是基于目前项目现状,为了有效推动项目的进展,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本次拟变更合同事项事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合同变更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监事会决议;
3、《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水轮机发电机组及电站附属机电设备采购合同变更协议》。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8-050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或“乙方”)、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龙头山公司”或“丙方”)三方拟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租赁物总购置价款为人民币3亿元(大写叁亿元整)。
2、江西龙头山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城天富能源有限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9.25%的股权。公司副董事长余永清先生在江西龙头山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余永清先生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96年2月2日
3、注册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75号
4、法定代表人:张希荣
5、注册资本:4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金融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新银监复〔2014〕190号批准文件为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7、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8、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务。
9、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信誉优良,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1、企业名称: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0年11月16日
3、注册地点:江西省丰城市曲江镇曲江村
4、法定代表人:曾建斌
5、注册资本:111,600万元
6、经营范围:水利发电、航运开发、房地产开发等
7、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江西龙头山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城天富能源有限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9.25%的股权。公司副董事长余永清先生在江西龙头山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8、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曾建斌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西龙头山公司43.85%的股权。
9、财务数据:
单位:元
■
四、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标的:7台套单机容量为30M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
2、权属: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资产价值:3亿元
4、标的来源:原:2016年3月11日,公司与江西龙头山公司签署《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机电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江西龙头山公司直接向我公司购买8台套单机容量30M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及其电站附属机电设备。详见2016年3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签署重大工程合同的公告》(2016-016)。
现:拟签署的《租赁物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为上述采购合同标中的7台套单机容量为30M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系参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决定。
六、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
1、出卖人(甲方):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买方并出租人(乙方):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3、承租人(丙方):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二)合同标的物
乙方根据丙方对甲方和租赁物的选择,拟向甲方出资购买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并出租给丙方使用,由丙方向乙方支付租金。
本合同项下标的物为上述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即:7台套单机容量为30M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
(三)合同价款
租赁物的总购置价款为人民币300,000,000元(大写:叁亿元整,包含增值税的价款,下同)。
(四)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乙方分三笔将所约定的租赁物购置价款自本款约定的各笔价款所对应支付条件成就之日起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各笔价款支付安排及所对应的支付条件如下:
1、于本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租赁物购置价款,首笔租赁物购置价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小写:¥200,000,000.00元);
2、于本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具备(2#至4#机组按约定时间运抵至丙方于本合同项下指定地址并验收合格,且丙方已与甲方一并就2#至4#机组向乙方出具了《租赁物验收合格证明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租赁物购置价款,第二笔租赁物购置价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00元);
3、于本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具备(5#至8#机组按约定时间运抵至丙方于本合同项下指定地址并验收合格,且丙方已与甲方一并就5#至8#机组向乙方出具了《租赁物验收合格证明书》、《质量无异议证明书》,2#-8#水轮发电机组整套设备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且正常发电满72小时)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租赁物购置价款,第三笔租赁物购置价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00元):
4、本条所约定的付款条件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付款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五)交付时间和地点
分期交付:
1、甲方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向丙方交付租赁物中的2#机组;
2、甲方应于2018年11月15日前向丙方交付租赁物中的3#机组;
3、甲方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丙方交付租赁物中的4#机组;
4、甲方应于2018年12月30日前向丙方交付租赁物中的5#机组;
5、甲方应于2018年12月30日前向丙方交付租赁物中的6#机组
6、甲方应于2019年01月30日前向丙方交付租赁物中的7#机组。
7、甲方应于2019年05月31日前向丙方交付租赁物中的8#机组
交付地点:龙头山水电站。
(六)租赁物的所有权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在甲方依本合同之相关约定交付丙方后,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七)租赁物的安装与调试
租赁物的安装与调试以及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与丙方协商处理,乙方不承担上述义务以及费用。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就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仅承担现场定子和转子组装、调试的监督和指导义务,租赁物的其他安装工程由丙方自行完成。
甲方应对丙方技术人员进行免费培训,使其完全掌握租赁物的使用方法。
(八)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当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违约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的,均应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因自身原因未经乙方同意即未按本合同之约定交付租赁物,应按乙方已付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在本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具备而乙方逾期支付价款,应就逾期支付价款的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丙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受领义务导致租赁物交付延迟的,应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且不得因此减免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同时,因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因租赁物交付延迟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给甲、乙方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丙方承担。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且本协议需经甲方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七、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公司与丙方拟签署的《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水轮机发电机组及电站附属机电设备采购合同变更协议》,原由丙方向公司采购的8台套水轮发电机组中的7台套,变更为由乙方向公司购买并出租给丙方使用;1台套水轮发电机组仍由丙方向公司购买。因此,该《租赁物买卖合同》的签署,对公司的销售收入及净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8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是基于龙头山公司项目现状及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建设融资需要,为了有效推动项目的进展,对公司的销售收入及净利润不会产生影响。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本次拟签署的租赁物买卖合同事项事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租赁物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风险提示
合同各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监事会决议;
3、《租赁物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8-051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
最高额质押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城天富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能源”或者“出质人”)的参股子公司,天富能源持有其19.25%的股权。公司副董事长余永清先生在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头山公司”或“债务人”)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兴”或者“债权人/质权人”)拟签署《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5亿元,《回租租赁合同》、债权金额4,085,496,360.52(含20年利息)元。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天富能源作为出质人将以其持有的龙头山公司19.25%的股权为上述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主债权最高限额为5,225,019,273.00元(含20年利息)),担保期限240个月。债权人、出质人、债务人三方拟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同时,龙头山公司其他各股东亦以其持有的龙头山公司股权为龙头山公司前述的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的议案》。关联董事余永清先生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债权人/质权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96年2月2日
3、注册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75号
4、法定代表人:张希荣
5、注册资本:4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金融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新银监复〔2014〕190号批准文件为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7、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8、债权人产权及控制关系
■
9、财务数据
单位:元
■
10、债权人/质权人2018年信用评级等级为:AAA ,信用情况良好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债务人: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0年11月16日
3、注册地点:江西省丰城市曲江镇曲江村
4、法定代表人:曾建斌
5、注册资本:111,600万元
6、经营范围:水利发电、航运开发、房地产开发等
7、与本公司关联关系:龙头山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丰城天富能源有限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9.25%的股权。公司副董事长余永清先生在龙头山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8、债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日,被担保人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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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述,曾建斌直接和间接持有龙头山公司43.85%的股权,为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9、财务数据:
单位:元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质权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出质人:丰城天富能源有限公司
3、债务人: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经协商作价为人民币2.148亿元。
5、担保方式:质押担保
天富能源以其持有的龙头山公司19.25%的股权,为龙头山公司前述的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同时,龙头山公司其他各股东亦以其持有的龙头山公司股权为龙头山公司前述的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6、担保的主债权限额:出质人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225,019,273.00元(含20年利息),大写伍拾贰亿贰仟伍佰零壹万玖仟贰佰柒拾叁元整;在最高限额范围内,主债权期间内发生的以及虽然发生在主债权期间之前但经各方确认包括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之内的各项债权,皆属于本次质押担保范围。
7、拟担保的期限: 240个月(拟从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38年11月19日止)
8、其他约定
本合同及本融资租赁项目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中关于任何形式的损失赔偿及任何形式的担保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违约责任担保等)不直接适用于出质人,出质人仅以出质财产/权利为限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无论是否存在相反约定,质权人无权追究出质人超出出质财产/权利以外的任何担保及赔偿责任。
五、反担保
龙头山公司以其资产进行反担保
六、董事会意见
天富能源以其持有的龙头山公司19.25%的股权,为龙头山公司项目融资事宜提供质押担保的事项,系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建设融资需要。龙头山公司目前各项经营正常,且此次担保额度在公司可控制范围内,龙头山公司其他各股东亦同时以其持有的龙头山公司股权为龙头山公司前述的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相关担保事项以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龙头山公司以其资产为公司上述质押担保提供反担保。
公司对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董事会同意对其提供质押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完成质押登记等。
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龙头山公司其他各股东亦同时以其持有的龙头山公司股权为龙头山公司前述的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龙头山公司以其资产为公司上述质押担保提供反担保。
因此,我们同意天富能源以其持有的龙头山公司19.25%的股权,为龙头山公司项目融资事宜提供质押担保的事项。上述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富能源为龙头山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理,且龙头山公司其他各股东亦同时以其持有的龙头山公司股权为龙头山公司前述的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龙头山公司以其资产为公司上述质押担保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本次拟签署的质押担保事项事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对本次担保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总额为0元,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十、其他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监事会决议;
3、《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8-052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富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1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9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2018年11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嘉宾。
8、现场会议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绿汀路21号浙富控股大厦3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拟变更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公司拟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在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第3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第1-3项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情况进行及时披露。
三、本次会议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时间:2018年11月12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5、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绿汀路21号浙富控股大厦19楼,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311121,传真号码:0571-89939660。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2、会议咨询:公司证券部
3、联系电话:0571-89939661;联系人:李菁颖、范嘉琦
七、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参会回执
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浙富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66
2.投票简称:浙富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2018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回 执
截至2018年11月9日,我单位(个人) 持有“浙富控股”(002266)股票 股,拟参加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委托人出席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
特别说明事项: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法人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8-047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