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安泰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月
重要提示
1、申万菱信安泰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8年5月8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793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自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2月4日,通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直销渠道以及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适当延长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4、本基金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募集。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5、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6、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本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7、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可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手续。
8、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在认购时收取并由投资者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在投资人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9、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是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者认购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10、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8年10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上的《申万菱信安泰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zbank.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的相关事宜。
13、各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营业网点以及开户和认购等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4、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安泰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申万菱信安泰聚利纯债债券
A类份额基金代码:006017;C类份额基金代码:006018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认购的确认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份额发售公告“第七部分 三、销售机构”。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2月4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适当延长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十二、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1)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10,000元,认购费率为0.6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35.50)/1.00=9,97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6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为9,975.86份。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金额计算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10,000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且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5.50)/1.00=10,035.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5.50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C类基金份额为10,035.50份。
第二部分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在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公司通过直销渠道和各代销机构代销网点面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售本基金。本公司直销渠道包括上海直销中心、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以及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二、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是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投资者认购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第三部分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点、电子直销渠道及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2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
(一)开户及认购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9:00-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二)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
1、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
2、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和《基金认/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表》;
3、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借记卡、储蓄卡等;
4、加盖预留印鉴(私章)的《印鉴卡》一式2份;
5、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6、填妥并签署《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版,普通投资者适用)、《风险提示函》、《投资者分类认定结果及告知书》、《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风险不匹配时适用);
7、填妥并签署《个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8、专业投资者资格证明材料(如需)。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自与投资者同一身份的银行账户,汇入本公司下述指定的直销中心专户,并在所填写票据的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姓名及认购的基金名称”。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如下:
1、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
账号:100120292902573655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102290020294
交换号:022029
2、户名: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22890588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淮中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378
交换号:096657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电话直销
1、电话直销开户必须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手续及资料同柜台直销,并签订电话委托协议。
2、拨打021 962299或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根据语音提示进行认购操作。
(四)网上直销
1、开户
拟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须事先成为指定银行网上银行签约用户。持有指定银行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同时为指定银行网上银行的签约客户可以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站www.swsmu.com、微信公众号“申万菱信基金”或“申万菱信申级宝”)上直接开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普通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投资者适当性风险类型测评。
2、认购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站www.swsmu.com、微信公众号“申万菱信基金”或“申万菱信申级宝”)提出本基金认购申请,详见本公司网站相关公告。
3、风险提示
(1)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2)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3)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五)注意事项
1、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将面向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发售。
2、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7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认购资金本金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四部分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点及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其分配基金账户。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2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
(一)开户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9:00-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已填写好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2)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若非三证合一,则需额外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等;
4) 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印鉴卡》一式2份;
5) 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的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6)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8) 银保监会/证监会理财产品成立报批文件复印件、信托合同(首/末页)复印件等(针对产品开户);
9)填妥并签署《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版,普通投资者适用)、《风险提示函》;
10)填妥并签署《机构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控制人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1)专业投资者资格证明材料(如需)。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 如果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托管银行办理有关业务,该托管银行须提供在中国境内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以及托管协议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并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3) 经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 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5) 预留印鉴卡一式2份;
6) 已填写好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印鉴;
7)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8)签署《风险提示函》;
(下转3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