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10月31日

查看其他日期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1231 公司简称:环旭电子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陈昌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丹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丹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公司2018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21.46亿元,较2017年前三季度201.89亿元同比增长9.69%。2018年第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93.41亿元,较2017年第三季度72.97亿元同比增长28.01%,较2018年第二季度65.79亿元环比增长41.99%。其中消费电子类产品下半年进入出货旺季营收大幅增长,电脑及工业类产品营收保持成长态势。

第三季度的毛利率水平较第二季度毛利率保持持平,较第一季度持续有所改善。前三季度毛利率较去年同期有所降低,主要由于上半年的产能利用率较低及材料成本上升等原因的影响。第三季度公司毛利率为10.61%,环比及同比基本保持持平,毛利恢复正常水准。

2018年第三季度进入行业旺季,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单季实现净利润3.85亿元,较2017年第三季度3.06亿元同比增长25.95%,较2018年第二季度2.05亿元环比增长87.83%,2018年第三季度扣非后净利润为3.70亿元,较2017年度三季度2.60亿元同比增长42.47%,较2018年第二季度2.3亿元环比增长60.69%。2018年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7.77亿元,较2017年同期8.62亿元同比下降9.81%,2018年前三季度扣非后净利润为7.56亿元,较2017年同期7.06亿元同比增长6.99%。

(1)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分析说明:

a、存货较期初增加157,687.99万元,增长47.53%,主要系因应未来市场需求,故本期备货、备料增加所致。

b、其他流动资产较期初增加7,657.70万元,增长39.74%,主要系本期营运所需支付较多的预付费用以及应收退税款增加所致。

c、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较期初增加2,219.92万元,增长98.29%,主要系本期增加对金融商品的投资。

d、在建工程较期初增加9,594.24万元,增长248.88%,主要系本期产线扩增,在途设备增加所致。

e、其他非流动资产较期初增加5,106.74万元,增长350.06%,主要系营运所需,故本期预付设备款增加所致。

f、预计负债较期初减少296.03万元,下降43.02%,主要系本期产品保固费随时间到期未支付而回转所致。

g、其他综合收益较期初增加3,547.40万元,增长175.68%,主要系本期人民币兑美金持续贬值,以致外币财务报表换算时产生较大的兑换利益。

(2)利润表项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分析说明:

a、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8,872.6万元,下降166.86%,主要系本期人民币兑美金持续贬值,产生较多的汇兑利益所致。

b、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27,131.3万元,下降347.09%,主要系期初回转上年末的金融资产评价利益及本期认列评价损失所致。

c、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 11,640.35万元,增长143.27%,主要系本期处分金融资产获益所致。

d、资产处置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347.3万元,下降77.40%,主要系去年同期处分闲置设备较多所致。

e、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1,107.50万元,增长78.80%,主要系本期取得之政府补助收入增加所致。

(3)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分析说明: 单位:万元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昌益

日期 2018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8-048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8年10月22日以书面、传真及邮件方式发出。

(三)会议于2018年10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五)公司监事石孟国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秘书刘丹阳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史金鹏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关于为本公司子公司环维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议案

为合理利用公司资金,特依据公司《内部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本公司子公司环维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融通金额以5亿5仟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金为限,并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协商/签署相关合约及文件等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上网公告附件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 报备文件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31日

附件:

史金鹏先生简历

史金鹏:42岁,中国籍,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在读)。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国际业务部项目经理、西南证券上海投行部董事、长城证券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业务三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目前担任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总经理。

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8-049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8年10月22日以书面、传真及邮件方式发出。

(三)会议于2018年10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公司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五)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秘书刘丹阳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列席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了充分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0月31日

● 报备文件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8-050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

及注销公司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432.185万份

●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 A 股普通股

一、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1、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股票期权授予及调整情况

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确定2015年11月25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情况如下表:

公司预留300万份期权权益未授出,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此部分预留权益失效。

授予后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如下:

(三)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情况

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表:

二、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说明

(一)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综上,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标准,部分期权不得行权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均已满足。

(二)对不符合行权的权益处理说明

鉴于公司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有55名激励对象离职、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期权及17名激励对象于2017年度年绩效考核未达标的原因,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共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98.665万份。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将首次授予权益的股权激励对象由1,382人调整为1,155人,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663.95万份调整为2,265.56万份;本次调整后,将股权激励对象由1,155人调整为1,099人,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265.56万份调整为2,166.895万份。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15年11月25日

(二)行权数量:432.185万份

(三)行权人数:1,099人

(四)行权价格:15.54元/股

(五)行权方式:自主行权(行权期内,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选定承办券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

(六)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

(七)行权安排:本次行权是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起止日期为2018年11月26日至2025年11月24日(行权窗口期除外),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八)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本次行权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和高管。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

鉴于公司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有55名激励对象离职、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期权及17名激励对象于2017年度年绩效考核未达标的原因,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共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98.665万份。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将首次授予权益的股权激励对象由1,382人调整为1,155人,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663.95万份调整为2,265.56万份;本次调整后,将股权激励对象由1,155人调整为1,099人,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265.56万份调整为2,166.895万份。

公司监事会经过对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本次调整符合《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同意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权益。

五、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公司股票期权费用应在期权有效期内,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且该成本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公司在授权日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权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评估,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经过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数量为2,166.895万份,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费用为13,151.18万元,费用摊销结果为:2015年为491.79万元;2016年为4,919.62万元;2017年为4,247.87万元;2018年为1,884.92万元;2019年为1,130.49万元;2020年为476.49万元,股票期权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具体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环旭电子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以及本次行权的相关事项均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安排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10月 31日

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8-051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调整经公司之评估,应无重大影响。

● 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2017年先后修订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合称“新金融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另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该通知要求,公司已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和其内容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并考量公司实际情况,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认真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新金融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3号、24号和37号),其修订的内容主要如下: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之“四分类”(如下)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 持有至到期投资

3. 贷款和应收款项

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变更为“三分类”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新金融工具准则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相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使企业能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4)金融工具披露作了相应要求的调整。

按照上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公司将帐列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损益的金融资产,而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由原先归属于“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调整为“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损益”, 且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根据上述准则的相关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2017年比较期间之财务报表数据。

公司评估后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调整对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无重大影响,影响汇总如下:

注1:该金融资产为子公司环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创投基金,在执行新准则前,其是属于按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帐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成本为人民币47,326,191.65元。

注2:执行新准则后,该金融资产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损益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衡量,报表列示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依公允价值进行衡量,认列评价损失人民币2,541,455.50元,故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之帐面价值调减为人民币44,784,736.15元。

注3:执行新准则后,该金融资产由“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调整为“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于2018年9月30日止,公司依公允价值进行衡量,认列评价损失为人民币2,541,455.50元。

(二)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此通知要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公司已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和其内容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

公司评估后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对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列报项目及其内容做出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的反应公司现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上网公告附件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1日

● 报备文件

1、《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