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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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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三、公司负责人朱凤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海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骆伟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修订财务报表格式相关通知,公司对利润表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行项目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但不影响可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净利润金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注:

1、对报告期内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境内外股票、基金、债券、信托产品等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资金来源、报告期内购入或售出及投资收益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情况等进行披露。

2、对于非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允价值相关项目可填不适用。

3、本表要求按期末账面价值占公司期末证券投资总额的比例排序,填列公司期末所持前十只证券情况。

4、其他证券投资指:除前十只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投资。

5、报告期损益,包括报告期公司因持有该证券取得的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六、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8-84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46)。2018年10月29日,公司获悉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于当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皖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中山证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作为共同原告诉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本案的判决结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9,818,556.18元及违约金;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基于《淮南市东西部第二通道项目代建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余额223,877,752.16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主张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其直接偿还应收账款;

3.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追偿。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则本次判决生效。本案系中山证券按资管计划委托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指令,作为共同原告进行,且相关合同与委托人的指令明确约定本案所涉应收账款转让及诉讼程序的法律风险与权利义务均由资管计划的委托人承担并享有,故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18)皖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8-83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