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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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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陈勇、殷占武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理由是:1. 公司于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中表述:经核查,存在个别人员未经授权、未履行内部正常审批决策程序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形。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4,845万元(具体结算金额有待公司进一步向银行核实),上述事项可能对公司可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于何时了解上述情况?目前进展如何?2.上市公司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9500万,资金来源是何处?是否是母公司1500万元+子公司西藏商贸向阿拉丁借款8000万?母公司借款从何处得来?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6003万,资金流向?3. 上市公司第二次发给本人的三季报中,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均增加2000万元,该2000万元对应哪笔诉讼,是否为冠中保理的相关诉讼?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将大部分已决诉讼同时确认资产及负债(具体体现为其他应收款科目13,754万元及其他应付款科目21,206万元)(该两科目上年末余额分别仅为5,159万元和1,801万元),其中其他应收款第三季度增加了10,979.69万元,其他应付款第三季度增加了14,216万元。已决诉讼目前影响利润表的金额仅为案件利息支出,暨人民币903.91万元。请问该会计处理的合理性?既然公司已经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债务人是否还有相关偿还能力?将公司可追偿部分全额确认为资产是否存在相关依据?4. 本人曾多次向上市公司管理层及董事长问询是否尚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借款、对外担保,均未得到书面回复,并提出了全面梳理内控制度、加强印章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及参与人员停职处理等有效及合理的建议,但上市公司也未予以回复。上市公司今年陆续爆出借款、担保及票据纠纷诉讼案件,金额巨大,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也给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公司层面数次在公告中表示“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却又一直不付诸实施,均未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上市公司的印章管理、财务管理出现了严重问题,公司内控制度已经失效。 对此已采取经公开网站查询、查阅发送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向上市公司质询等尽职调查措施,调查发现存在的上述问题。作为公司董事,保证关于本人的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吴坚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理由是:未见到外部律师的调查意见。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谭昌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谭昌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增加127.81%,主要原因系公司于2018年9月先后接到法院及债权人通知,因涉及数起债务纠纷和担保纠纷,公司根据获悉的信息确认了的相关各方债权债务。

2、在建工程较年初增加150.93%,主要原因系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增加在建工程-环保工程投入所致。

3、短期借款较年初减少100%,主要原因系公司归还到期银行贷款所致。

4、应付账款较年初减少49.01%,主要原因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减少赊购物资所致。

5、管理费用较去年同期增加37.65%,主要原因系中介费用、办公费用及员工薪酬增加所致。

6、财务费用较去年同期增加1444.98%,主要原因系公司于2018年9月先后接到法院及债权人通知,因涉及数起债务纠纷,公司根据获悉的资料计提了财务利息费用。

7、投资收益的亏损幅度较去年同期减少66.13%,主要原因系公司下属联营企业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增加所致。

8、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发生盈亏变化,2018年1-9月公司净利润-543,634.290 元,其中:7-9月净利润为-7,556,797.29 元,主要原因系公司针对已确认的借款纠纷和借款逾期的情况,进行利息测算后计提了应付利息,本期公司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

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增加52.41%,主要原因系增加营运资金投入所致。

10、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减少91.51%,主要原因系公司同比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减少所致。

11、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增加3311.61%,主要受以下两方面因素影响所致:一是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向少数股东支付股息红利;二是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西藏发展等被告提起诉讼,案号(2018)京民初字第32号。国投泰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天易隆兴偿还国投泰康信托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450,280,025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被告对涉及天易隆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天易隆兴质押的西藏发展28,099,562股股票及其孽息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该案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开庭审理,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聘请专业鉴定机构对案件涉及的承诺函上的印章进行鉴定。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诉讼尚未判决,若经法院最终判定公司要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进行追偿,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的损失。如最终判定公司需承担上述全部担保责任,又无法及时、有效地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追回相关损失,则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将会受到较大影响,存在资不抵债甚至宣告破产的风险。诉讼所涉事项如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徽新能源”)、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被告提起诉讼,案号(2018)京民初字第33号。国投泰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隆徽新能源偿还贷款本金及截止2018年3月16日的利息及违约金合计320,073,126.50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对隆徽新能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案定于2018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诉讼尚未判决,若经法院最终判定公司要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进行追偿,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的损失。如最终判定公司需承担上述全部担保责任,又无法及时、有效地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追回相关损失,则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将会受到较大影响,存在资不抵债甚至宣告破产的风险。诉讼所涉事项如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2018年7月13日,公司股东马淑芬女士与李敏女士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马淑芬女士不可撤销地授权李敏女士作为其持有的公司26,375,92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的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将上述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和提案权委托给李敏女士行使,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的规定,马淑芬女士为李敏女士的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4、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恒动影”)、西藏发展、天易隆兴、隆徽新能源等被告提起诉讼,案号(2018)京民初字第60号。国投泰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星恒动影偿还国投泰康信托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补仓违约金合计368,455,808.77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被告对涉及星恒动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国投泰康对星恒动影剩余质押的群兴玩具15,000,000股股票及其孳息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截至目前,该案暂未确定开庭日期,该诉讼尚未判决。若经法院最终判定公司要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进行追偿,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的损失。如最终判定公司需承担上述全部担保责任,又无法及时、有效地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追回相关损失,则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将会受到较大影响,存在资不抵债甚至宣告破产的风险。诉讼所涉事项如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吴小蓉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一案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储小晗、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特管”)、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设备制造”)等被告提起诉讼,案号(2018)川01民初1985号。吴小蓉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西藏发展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676,500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被告西藏发展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请求判令其他被告对前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6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未按调解协议还款,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川01执1674号,达成执行和解。本起诉讼如上市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则需支付本金2,710万元及其孳息、相关律师费、案件诉讼费等费用,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诉讼所涉事项如涉及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且情形严重的,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5、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赐保理”)作为原告,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为由,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三洲特管、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提起诉讼,案号(2018)川0113民初2099号。瞬赐保理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三洲特管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请求判令被告西藏发展、仕远置商贸对上述支付义务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该案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司委托的律师代表公司到庭陈述了意见,原告方需补充提供新的证据,是否重新开庭及重新开庭时间暂不确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累计涉诉金额巨大,若所涉事项涉及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6、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控股”)通知,阿拉丁控股表示公司与其在2018年5月3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截止2018年9月5日该借款合同已到期,阿拉丁控股要求公司尽快按合同规定还款。该事项存在被提起诉讼的风险,上述借款如最终由公司支付本金8000万元及其孳息、违约金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借款如涉及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且情形严重的,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7、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中实业”)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由,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及王承波提起诉讼,案号(2018)浙0103民初4168号。至中实业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28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8年6月22日,最终利息金额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有借款本息之日);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追讨欠款律师费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案原定于2018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因法院推迟目前暂未开庭,公司尚未收到重新确定开庭时间的法院传票。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诉讼尚未判决。根据法院裁定书,本公司可能被裁决查封相应涉诉金额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上述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造成经济法律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本次借款如最终由上市公司支付本金2800万元及其孳息、律师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借款如涉及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且情形严重的,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8、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天易隆兴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易隆兴的间接股东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联投资”)于2018年8月3日与北京金汇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恒”)签订了《承债式股权收购协议》,中合联投资将其持有的北京中合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给金汇恒,双方一致确定,此次股权收购为承债式收购,收购方承诺将予以一切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并督促目标公司控股的天易隆兴在十二个月内偿还当前所负担的70,000万元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2018年8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号)并予以了公告:“西藏证监局对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其停止股权转让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损害和不利影响,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9、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易隆兴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轮候机关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轮候期限:36个月,委托日期分别为:2018年4月11日、2018年5月22日,轮候冻结股数28,099,562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100%;截止公告日,天易隆兴持有公司股份数量28,099,56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65%,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数量28,099,56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65%。公司存在股东所持股票被法院拍卖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10、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知获悉,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8月29日对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易隆兴下发编号为“藏证调查字2018-005号”的调查通知书,天易隆兴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对天易隆兴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目前也正在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11、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因涉及诉讼案件,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如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能被裁决查封相应涉诉金额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相关诉讼事项则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截至目前,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3,87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0.94万元,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12、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第二大股东天易隆兴的《关于限期整改的函》(藏证监函【2018】318号),天易隆兴因涉及上述第1-4项诉讼以及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2018年2月9日从西藏发展账户划转480万元、500万元且至今未归还,天易隆兴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被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要求:(1)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国投泰康归还4.5亿元借款,(2)与星恒动影、隆徽新能源沟通协调解决因担保产生的诉讼事项,(3)向吴小蓉归还2980万元借款,(4)将从上市公司划转的980万元资金归还上市公司。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已确认的大股东天易隆兴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3笔,分别为:2017年8月28日从上市公司划转的480万元、2018年2月9日从上市公司划转的500万元、2017年8月天易隆兴法定代表人王承波以西藏发展名义与自然人吴小蓉签订的指定天易隆兴为收款人的2980万元借款合同,截至目前共计形成天易隆兴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3960万元。

13、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中国际”)作为原告,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及公司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仕远置商贸提起诉讼,案号(2018)川01民初3724号。冠中国际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3000万元为基数,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19日至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之日的违约金;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该案将于2018年11月27日开庭,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累计涉诉金额巨大,若所涉事项涉及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且情形严重的,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公司股票有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14、经核查,存在个别人员未经授权、未履行内部正常审批决策程序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形。公司财务部门统计核实,截至目前,以上市公司名义进行保证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3,000万元(含已被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的500万元),以银河商贸对外开具由上市公司进行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3,000万元(已被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4,845万元(具体结算金额有待公司进一步向银行核实)。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752 证券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085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9日15: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2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及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本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谭昌彬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3票弃权。经表决,通过该议案。

董事陈勇、殷占武和独立董事吴坚弃权理由详见附件。

2、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经表决,通过该议案。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9日

附:

董事陈勇、殷占武《关于无法确认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陈勇、殷占武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理由是:

1. 公司于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中表述:经核查,存在个别人员未经授权、未履行内部正常审批决策程序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形。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4,845万元(具体结算金额有待公司进一步向银行核实),上述事项可能对公司可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于何时了解上述情况?目前进展如何?

2.上市公司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9500万,资金来源是何处?是否是母公司1500万元+子公司西藏商贸向阿拉丁借款8000万?母公司借款从何处得来?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6003万,资金流向?

3. 上市公司第二次发给本人的三季报中,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均增加2000万元,该2000万元对应哪笔诉讼,是否为冠中保理的相关诉讼?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将大部分已决诉讼同时确认资产及负债(具体体现为其他应收款科目13,754万元及其他应付款科目21,206万元)(该两科目上年末余额分别仅为5,159万元和1,801万元),其中其他应收款第三季度增加了10,979.69万元,其他应付款第三季度增加了14,216万元。已决诉讼目前影响利润表的金额仅为案件利息支出,暨人民币903.91万元。请问该会计处理的合理性?既然公司已经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债务人是否还有相关偿还能力?将公司可追偿部分全额确认为资产是否存在相关依据?

4. 本人曾多次向上市公司管理层及董事长问询是否尚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借款、对外担保,均未得到书面回复,并提出了全面梳理内控制度、加强印章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及参与人员停职处理等有效及合理的建议,但上市公司也未予以回复。上市公司今年陆续爆出借款、担保及票据纠纷诉讼案件,金额巨大,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也给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公司层面数次在公告中表示“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却又一直不付诸实施,均未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上市公司的印章管理、财务管理出现了严重问题,公司内控制度已经失效。

对此已采取经公开网站查询、查阅发送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向上市公司质询等尽职调查措施,调查发现存在的上述问题。

作为公司董事,保证关于本人的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吴坚《关于无法确认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吴坚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理由是:未见到外部律师的调查意见。

证券代码:000752 证券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086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9日15: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5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及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会议应到监事3人,现场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蒋敏毅女士召集并主持,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经过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审核了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对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无异议,并发表专项审核意见如下:“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并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文件,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8)。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0月29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088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任何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公司将按照《修订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日起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会[2018]15号文件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主要是归并原有项目: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核算内容发生变化。

2、利润表主要是分拆项目,并对部分项目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同时简化部分项目的表述: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目;

(2)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外支出”行项目核算内容调整;

(4)“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主要落实《〈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一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对于在权益范围内转移“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时增设项目的要求:

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文件,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文件,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752 证券简称:西藏发展 公告编号:2018-087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