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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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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赵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8 年 5 月 4 日,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18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44,589,272 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2018 年 4 月 9 日起 6 个月内有效。在取得上述批复后,公司一直积极推进发行事宜,但由于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未能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内(即 2018 年 10月 9 日前) 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因此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到期自动失效。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8-68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18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7人。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赵彪先生主持。

5、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三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8-69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于2018年10月19日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或以电话形式传达至各位监事。

2.本次监事会于2018年10月29日以通讯形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

4.本次会议由李文华先生主持。

5.本次监事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二○一八年三季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18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刊登在2018年10月31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8-70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的八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日起执行。

3.变更内容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等指标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8-67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