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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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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唐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郭春锋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春锋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获得政府补助

阳光新业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泰”),于2018年6月28日收到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2018年支持区域企业经营发展转移支付资金人民币115,792,316.00元,本次政府补助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且不具有可持续性。

北京星泰在收到补助后,按照及时性原则,将补助资金人民币115,792,316.00元计入其他收益核算。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18年7月12日的2018-L23号公告。

2、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基金

公司拟与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资本”)签署《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或“该意向书”),由中金资本指定的主体Sail Co.Ltd和阳光股份的全资子公司瑞嘉控股有限公司(REGAL HOLDING CO.,LIMITIED,以下简称“瑞嘉”、“瑞嘉控股”),共同成立合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一支有限合伙形式的美元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该基金”),基金目标规模约1.35亿美元。基金设立完成后,将用于收购包括阳光股份北苑项目在内的本公司及其他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位于北京和天津的五至六个商业地产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股东大会审批,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亦不会构成同业竞争,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上述议案已经由2018年7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18年7月28日的2018-L27、L28号公告。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述基金注册正在进行中。

3、股东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

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收到股东上海永磐函告,获悉上海永磐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截至2018年7月12日星期四,上海永磐共持有公司股份90,185,0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3%,全部为无限售流通A股,上海永磐所持公司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为59,106,6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8%。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18年7月14日的2018-L25号公告。

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收到股东上海永磐函告,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星期一,将原质押予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我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29,7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97%)解除质押并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2018年7月31日星期二,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我公司A股股票90,185,0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3%;其中累计质押股数为29,366,6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2%。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18年8月1日的2018-L29号公告。

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收到股东上海永磐函告,获悉上海永磐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截至2018年8月20日星期一,上海永磐共持有公司股份90,185,0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3%,全部为无限售流通A股,上海永磐所持公司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为38,866,6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18年8月22日的2018-L31号公告。

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收到股东上海永磐函告,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星期四,将原质押予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我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7,866,667股(占公司总股本1.05%)解除质押并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2018年10月11日星期四,上海永磐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我公司A股股票90,185,0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3%;其中累计质押股数为3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2018年10月12日的2018-L32号公告。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L3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2018年10月22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10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出席董事6人,其中董事张缔江先生因公务缺席本次会议,董事李国平先生、独立董事韩美云女士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已经过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保证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同意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L3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2018年第三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2018年10月22日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出席监事3人,监事吴卫光先生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出具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会及全体监事愿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L37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阳光新业”)于2018年10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公司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2、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之日起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0、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原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中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仍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示。

11、新增“其他收益”项目,用以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12、新增“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以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L36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