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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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公司负责人翟金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再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柯银霞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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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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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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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资产负债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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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损益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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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现金流量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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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正在筹划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上海上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与该公司全部股东签署了《股权收购意向书》。经公司与有关各方初步研究和论证,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签署的《股权收购意向书》仅为意向性协议,属于各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意向性约定。目前该交易正处于初步筹划阶段,公司对标的公司尚需进行进一步尽职调查,具体交易金额及该项交易最终是否能够达成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及交易对方将尽各自最大努力,尽快促成本次交易,并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发布的临时公告2018-046号。
2、2015年9月至本报告披露日,有部分本公司股票投资者(以下简称“原告”)以其投资损失与本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投资损失。本报告期初至本报告披露日,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1)本报告期初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收到了法院发来的67份《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对应360宗案件,每宗对应1名自然人或法人原告,下同)。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中355宗案件的部分投资差额损失(按其投资差额损失40%计算)、相应的佣金及部分案件利息损失,并承担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用;判令公司无需对另外5宗案件承担赔偿责任,仅承担小额案件受理费。
上述67份《民事判决书》中相应的360名原告诉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共计19,140.06万元。其中,公司已于2017年度根据诉讼材料并参考一审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对356宗案件很可能需要承担的赔偿和诉讼费金额做出估计,预提赔偿金额和诉讼费共计7,348.75万元,确认为其他流动负债并列入营业外支出;公司于本报告期内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对3宗案件预提赔偿金额和诉讼费共计186.66万元,确认为其他流动负债并列入营业外支出;公司根据案件受理情况预计其余1宗报案件无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未予以确认其他流动负债和营业外支出,一审判决结果符合公司的预估。
本报告期初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7份《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对应35宗案件)。根据裁定书,法院对该等诉讼案件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7份《民事裁定书》中相应的35名原告诉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共计785.86万元。公司已于2017年度对其中2宗案件很可能需要承担的赔偿和诉讼费金额做出估计,预提赔偿金额和诉讼费共计4.05万元,确认为其他流动负债和营业外支出,公司已根据法院裁定结果予以转回;公司预计其余33宗报案件无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未予以确认其他流动负债和营业外支出,一审判决结果符合公司的预估。
(2)公司已于报告期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上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各原告一审诉讼请求,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对少数案件诉讼时效重新作出认定。其中2宗案件一审原告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改判由本公司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
(3)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公司已与127名自然人投资者及1名法人投资者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书》,并已支付补偿金合计4,591.96万元,将诉讼和解金额与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金额的差额合计921.00万元相应转回前期已计入的营业外支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陆续就该等案件和解作出裁决并出具了相应的《民事裁定书》。
上述诉讼案件在本报告期内的相关进展情况详细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发布的临时公告2018-002号、2018-009号、2018-010号、2018-011号、2018-012号、2018-0013号、2018-014号、2018-015号、2018-018号、2018-019号、2018-020号、2018-021号、2018-028号、2018-030号、2018-031号、2018-035号、2018-036号、2018-037号、2018-040号、2018-042号、2018-047号。
3、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将所持有的上海昱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10,800,000.00元转让给自然人刘宏先生,并已完成了股权过户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详细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发布的临时公告2018-043号、2018-044号。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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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创兴 编号:临2018-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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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3日以书面及电话通知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第七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8年10月30日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4名,董事阙江阳委托董事翟金水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翟金水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创兴 编号:临2018-050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6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6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0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1388号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小红女士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证券法》第68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监事对《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意见:
1、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之前,我们未发现参与《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我们保证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30日
公司代码:600193 公司简称:*ST创兴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