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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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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崔红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梅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郎刘毅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注1 主要为本期铝期货保证金减少所致

注2 主要为本期通过票据结算的货款增加所致

注3 主要为铝深加工产品应收帐款增加所致

注4 主要为预付材料款增加所致

注5 主要为本期留抵增值税减少所致

注6 主要为处置巩义市邢村煤业有限公司、巩义市上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宝烁商贸有限公司股权所致

注7 主要为短期借款到期偿还所致

注8 主要为偿还控股股东豫联集团暂借款所致

注9 主要为长期应付款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融资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所致

注10主要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融资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所致

注11主要为本期非公开发行股票产生的资本溢价增加所致

注12主要为本期产品销量上升及原材料价格上涨所致

注13主要为本期交纳环境保护税和水资源税所致

注14主要为本期铝加工产品销售运费增加所致

注15主要为去年同期下属煤矿政策性阶段停产期间所有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所致

注16主要为本期计提存货减值准备所致

注17主要为去年同期林丰铝电收到电解铝产能置换指标转让款和中孚电力收到机组补偿款所致

注18主要为中孚热力收到供热补贴所致

注19主要为本期政府补助减少所致

注20主要为本期利润减少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及进展

2018年8月27日,公司接控股股东豫联集团通知,豫联集团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961.22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及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114号公告。

截至目前,豫联集团累计减持11,093,908股,减持后豫联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077,248,821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54.9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3.2.2 公司部分股份被冻结事项及进展

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豫联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合同纠纷累计被司法冻结811,248,821股,轮候冻结3,739,766,103股;豫联集团一致行动人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公司股份因业务纠纷累计被冻结30,298,769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8-138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0日召开。会议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139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的1,8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140号公告。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的85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141号公告。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的2,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142号公告。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的4,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143号公告。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2018年11月15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144号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8-139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75号文《关于核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向特定对象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豫联”)定向发行股票数量分别为149,384,885股、70,298,769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共计219,683,654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6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49,999,991.26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4,569,683.6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35,430,307.61元。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2月2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8年2月5日出具了(2018)京会兴验字第02000002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8年6月30日,募集资金项目累计已投入金额为123,543.03万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26.84万元。(详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2016年5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将2009年3月制定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018年2月5日,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各方均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18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2018年2月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250,654,200.00元,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35,430,307.61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时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鉴证报告》(2018)京会兴专字第02000002号。

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35,430,307.61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德证券出具了同意公司实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相关信息及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8-140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本次担保额度:1,800万元人民币

●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68.84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8年10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的1,8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巩义市新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崔红松

注册资本:196,122.4057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铝材的生产、销售;氧化铝、煤炭、炭素制品的销售;本企业生产相关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销售;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本企业相关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2,556,778.18万元,负债总额为2,021,215.20万元,净资产为535,562.98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1,152,200.4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933.27万元。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2,475,027.50万元,负债总额为1,887,217.40万元,净资产为587,810.09万元;2018年1-9月营业收入1,128,033.2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739.41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18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该笔融资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电力”)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担保为新增担保额度,融资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中孚电力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及中孚电力现经营及资信状况稳定。中孚电力为本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中孚电力为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18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7.17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68.84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28.54%,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52.8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8.71%;对外实际担保总额15.9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9.83%。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为97.6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30%。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中孚电力为中孚实业提供担保,有利于上述公司的资金筹措和业务发展,公司董事会已对此担保事宜进行了充分论证,存在一定的必要性。

公司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比例较高,公司应当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届监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保荐机构同意中孚电力为中孚实业提供担保事项。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8-141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林州市立信碳素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碳素”)

● 本次担保额度:850万元人民币,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立信碳素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0元。

● 立信碳素拟对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提供反担保。

●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68.84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8年10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的85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

住 所:姚村镇上陶村

法定代表人:张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碳素、铝产品。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立信碳素资产总额为12,731.16万元,负债总额为4,453.15万元,净资产为8,278.01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10,489.10万元,净利润为2,387.42万元。

截至2018年9月30日,立信碳素资产总额为25,879.41万元,负债总额为8,674.22万元,净资产为17,205.19万元;2018年1-9月营业收入为25,678.99万元,净利润为5,005.18万元。

立信碳素为公司的业务单位,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林丰铝电拟为立信碳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的85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笔担保为新增担保额度,担保期限一年。立信碳素为该笔担保提供了反担保,此笔融资主要用于补充立信碳素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该公司目前经营和资信状况良好,且拟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林丰铝电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林丰铝电为立信碳素在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申请的85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7.17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68.84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28.54%,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52.8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8.71%;对外实际担保总额15.9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9.83%。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为97.6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30%。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林丰铝电为立信碳素提供担保,有利于上述公司的资金筹措和业务发展,公司董事会已对此担保事宜进行了充分论证,存在一定的必要性。

公司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比例较高,公司应当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立信碳素为上述担保拟提供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但在商业实质上,其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公司来说,是否具有实质性的保障作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届监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保荐机构同意林丰铝电为立信碳素提供担保事项。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8年9月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8-142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

● 本次担保额度: 2,000万元人民币;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林丰铝电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11.28亿元。

●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68.84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8年10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的2,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鲁班大道东段北侧

法人代表:管存拴

注册资本:33,168万元

经营范围:铝锭、氧化铝粉、铝制品生产销售(以上各项涉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林丰铝电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林丰铝电资产总额为285,632.27万元,负债总额为251,986.28万元,净资产为33,645.99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304,405.62万元,净利润为1,411.28万元。

截至2018年9月30日,林丰铝电资产总额为261,165.2万元,负债总额为241,743.31万元,净资产为19,227.31万元;2018年1-9月营业收入为221,134.44万元,净利润为-14,224.1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拟为林丰铝电在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的2,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为新增担保额度,担保期限一年,融资主要用于补充林丰铝电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稳定,此次公司为林丰铝电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为林丰铝电在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的2,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7.17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68.84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28.54%,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52.8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8.71%;对外实际担保总额15.9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9.83%。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为97.6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30%。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中孚实业为林丰铝电提供担保,有利于上述公司的资金筹措和业务发展,公司董事会已对此担保事宜进行了充分论证,存在一定的必要性。

公司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比例较高,公司应当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届监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保荐机构同意中孚实业为林丰铝电提供担保事项。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8-143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股份”)

●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4,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四建股份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7,000万元。

● 四建股份对公司提供反担保。

●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68.84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8年10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的4,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

法人代表:黄思亚

注册资本:331,138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水利工程、古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园林工程、景观工程、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涵洞工程、环保工程、特种专业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建筑机械设备及建材租赁,不动产租赁,建筑业人员资格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建股份为本公司的互保单位,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四建股份资产总额为254,191.91万元,负债总额为96,002.12万元,净资产为158,189.78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318,901.44万元,净利润为12,320.21万元。

截至2018年6月30日,四建股份资产总额为263,753.25万元,负债总额为99,947.63万元,净资产为163,805.62万元;2018年1-6月度营业收入为200,732.74万元,净利润为5,615.84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四建股份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的4,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为到期续保额度。四建股份对公司提供反担保。资金用途为补充四建股份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较好,且为本次担保提供了反担保,公司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为四建股份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的4,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7.17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68.84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28.54%,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52.8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8.71%;对外实际担保总额15.9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9.83%。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为97.6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30%。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中孚实业为四建股份提供担保,有利于上述公司的资金筹措和业务发展,公司董事会已对此担保事宜进行了充分论证,存在一定的必要性。

公司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比例较高,公司应当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建股份为上述担保拟提供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但在商业实质上,其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公司来说,是否具有实质性的保障作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届监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保荐机构同意中孚实业为四建股份提供担保事项。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8年6月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2018-14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1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1月15日15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1月15日

至2018年11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第1-4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办理参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地点

2018年11月13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参会登记手续,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请及时与我们电话确认。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编:451200

联系人:杨萍、丁彩霞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8-145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监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10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白学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1)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反映出公司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参与2018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没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的1,8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的85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的2,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的4,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8-146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立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及被告之控股股东

● 涉案的金额:37,700.16万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铝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于今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传票(编号:2018年京民初162号)应诉通知书及原告的起诉状。因公司、中孚铝业及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与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徳资产”)部分本息发生纠纷,海徳资产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法院现已受理。

因上述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准许了海徳资产的财产保全,于2018年10月18日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对豫联集团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豫联集团无限售流通股661,863,936股,限售流通股149,384,885股)及孳息(指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进行轮候冻结,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已披露的临2018-134号公告。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内容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7 年3 月,中孚铝业与海徳资产开展了 36,000 万元的债务重组业务,期限6个月+6个月(可选择)。经海徳资产与中孚铝业、公司、豫联集团共同签署补充合同后顺延为18 个月,公司及豫联集团为此笔债务重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以其所拥有的机器设备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公司以其持有的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提供质押担保。2018年9月,中孚铝业与海徳资产协商到期债务展期事项,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近期,海徳资产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中孚铝业向原告支付债务本金36,000万元、截至2018年7月13日的债务重组补偿金14,075,210.04元和违约金2,926,356.16元,上述款项共计377,001,566.21元;及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依HDZG-CX-2017-002号《债务偿还合同》及各补充合同的约定标准向原告支付债务重组补偿金及违约金。

(2)依法判令被告一中孚铝业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二公司、被告三豫联集团对上述第1、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依法确认原告对HDZG-CX-2018-ZF-018号《抵押合同》项下被告二公司所抵押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二公司持有的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28.97%股权、公司持有的河南高精铝材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6)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如有进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

公司代码:600595 公司简称:中孚实业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