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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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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86版)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18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针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国库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人民币。

2018年4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针对兴业银行的如下事由罚款5870万元:(一)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三)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办理同业业务;(四)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多家分支机构买入返售业务项下基础资产不合规;(五)同业投资接受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六)债券卖出回购业务违规出表;(七)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八)提供日期倒签的材料;(九)部分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十)个别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十一)变相批量转让个人贷款;(十二)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

2018年2月12日,中国银监会针对招商银行的如下事由罚款65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24万元,罚没合计6573.024万元:(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违规批量转让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不良贷款;(三)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四)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时违规承诺保本;(五)违规将票据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六)为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七)未将房地产企业贷款计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八)高管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履职;(九)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十)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开立信用证;(十一)违规签订保本合同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十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十三)违规向典当行发放贷款;(十四)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上述股票系标的指数成份股,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除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外,本基金的目标ETF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除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8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2013年9月17日下发的《关于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3]812号),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9月17日起变更为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中基金的名称、投资范围、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条款。修订后的《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9月17日生效。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销售服务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由于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为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为避免重复收费,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计提管理费、托管费。本基金制定了以下的收费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与沪深300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变更而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之日止,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就本基金收取指数许可使用费。该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本基金当日持有的股票资产总市值的万分之二(2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自本基金达到基金合同所规定的ETF投资比例下限之日起,不再收取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万分之二/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基金当日持有的股票资产总市值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在0至0.5%的范围内,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公告后实施。目前,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其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5)除管理费、托管费、指数使用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为: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天(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调整为1.5%,并将上述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和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易费率的查询,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2018年4月28日刊登的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部分内容。

2. 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部分内容。

3. 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信息、经办注册会计师信息。

4. 在“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更新了部分内容。

5. 在“九、基金转换”部分,更新了部分内容。

6. 在“十一、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7. 在“十二、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基金的投资业绩数据。

8. 在“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根据相关公告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