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1日

查看其他日期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17:30结束。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370,743,174.93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份的90.84%,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或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70,743,174.93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经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29日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并于2018年10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2018年10月30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合同》、《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修改;《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在随后的定期更新时相应修改。

2、方案的实施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基金合同》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相关事项的调整正式实施日为2018年10月31日。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由原来的年费率0.4%调整为年费率0.3%。

四、 备查文件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公证书

(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1202号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仅限于办公),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委托代理人:王楠,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7198906170029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18年9月27日委托王楠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审议《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会议过程及会议有关事项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公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是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8年9月28日通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http://www.igwfmc.com/main/index/index.html )发布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2018年10月 10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分别于2018年10月8日、10月9日通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http://www.igwfmc.com/main/index/index.html)发布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于公告载明的时间内征集了投票表决意见。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投票表决意见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8年10月30日上午九时四十分许,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吕晨晨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D座六层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会议室现场监督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孔祥高一并出席并监督了该会议全过程。会议由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王楠主持,会议程序包括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各参会人员的身份、介绍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情况等。而后,申请人的授权代理人王楠(作为监督员)、 肖城锋(作为监督员)、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孔祥高对表决票进行统计,并由王楠现场制作了《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计票会议计票明细》以及《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随后王楠、肖城锋、孔祥高、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吕晨晨、见证律师程杨在上述文件上分别签字确认。最后,主持人公布计票结果,本公证员致现场公证词。大会于九时五十八分许结束。

经我处审查和现场监督,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计有408132322. 35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总计持有370743174. 93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0. 84%,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370743174.93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并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计票会议计票明细》以及《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的影印本与上述现场监督工作中取得原本内容相符,原本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赵蓉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并于10月30日进行了计票与公证,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0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70,743,174.93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90.84%,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70,743,174.93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 %;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王楠 肖城锋

监票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孔祥高

公证员: 赵蓉 吕晨晨

见证律师:程杨

2018年10月30日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支付公告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进行定期份额支付,即本基金在每一运作周期内每个日历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按份额支付基准进行一定数量的份额支付。基金份额支付日如遇本基金自由开放期或受限开放期,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于自由开放期或受限开放期进行基金份额支付,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一、本基金已于2018年9月22日起进入第九个运作周期,本基金在该运作周期内定期份额支付的相关信息详见下表:

注:

1、份额支付基准:

B=(同期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X (0%≤X≤2.5%))/12

=(1.30%+2.5%)/12(2015年10月24日,6个月存款利率降至1.30%)

=3.80%/12

其中,B为投资人的份额支付基准;

该基准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自由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布。

本基金第九个运作周期(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的份额支付基准为3.80%/12。

2、份额支付基数:

A=A0+ΣS-Σ(R×P0)

其中,A为投资人的份额支付基数;

A0为初始份额支付基数,基金成立后,投资人的初始份额支付基数为认购确认份额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的乘积,每次基金份额折算后,投资人的初始份额支付基数更新为折算基准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数与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的乘积;

S为投资人在一个折算周期内的每笔净申购金额,每笔净申购金额将于申购当月份额支付后计入投资人份额支付基数;

R为投资人在一个折算周期内的每笔赎回确认份额;

P0为投资人每笔赎回确认份额所对应的初始认/申购份额净值,若某笔赎回确认份额为最近一次折算前认/申购并经过折算调整后的基金份额,则该笔赎回份额所对应的初始认/申购份额净值为最近一次折算基准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即1.000元)。

即份额支付基数将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进行调整:

(1)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进行调整;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在当月份额支付后进行调整;

(3)每年基金份额折算后进行调整。

3、投资人日历月末支付资产=A×B=份额支付基数×份额支付基准

其中:A为投资人的份额支付基数

B为投资人的份额支付基准

份额支付日,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人份额支付基数计算出投资人每日历月末应当支付的资产金额,并反算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进行份额支付。投资人在同一运作周期内所有日历月末支付的资产金额将基本保持一致(投资人在运作周期内提出申购、赎回除外,同时各月末支付资产金额因数据精度处理可能导致尾数差异)。

支付资产及支付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二、其他重要提示:

1、本基金关于定期支付的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支付”。

2、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发起的份额减少业务(包括赎回及转托管出)或者登记机构发起的其他非定期支付份额减少业务的确认原则上优先于定期支付业务的确认;每期自动赎回用以定期支付的基金份额时,若因当日(定期支付基准日)该账户同时有其他的份额减少业务被确认而导致基金份额余额不足时,当期的定期支付业务将被确认失败,即该账户当期不进行现金支付。

3、本基金当月进行定期支付时,当月自动赎回用以定期支付的基金份额从当月定期支付基准日(T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从投资人的基金账户中扣减,扣减后的基金份额余额自T+2日起(含该日)方可查询,投资人在定期支付基准日(T日)的下一工作日(T+1日)提交的赎回申请可能因提交申请的份额余额大于实际的份额余额而被确认失败。

4、本基金每月对投资人进行1次定期支付,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1个月可不进行支付。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支付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在存续期内,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每月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一定的现金,除上述定期支付外,本基金不另外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

7、投资人欲了解有关每次定期支付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网址:www.igwfmc.com;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同时:

1、本基金份额支付机制将导致投资人账户中每月末份额余额发生变动;

2、本基金份额支付计算为:投资人日历月末支付资产=份额支付基数×份额支付基准

份额支付基数将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进行调整:

(1)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进行调整;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在当月份额支付后进行调整;

(3)每年基金份额折算后进行调整。

3、本基金份额定期支付机制,在每日历月末将按照计算公式支付固定金额资产到投资人账户,而由于债券市场利率水平、宏观经济波动、资金供给以及市场情绪等方面影响导致基金组合价值可能面临一定波动,因此,在日历月末遇到上述市场极端情况时,为保证本基金支付金额的稳定性,本基金将有可能支付投资人期初所投资金本金部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