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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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刚泰控股 公告编号:2018-095

债券代码:143387 债券简称:17刚股01

债券代码:135349 债券简称:16刚泰02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付息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7日

● 债券付息日:2018年11月8日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7年11月8日发行的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1月8日支付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7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7刚股01

3、债券代码:143387

4、发行人: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6、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存续期前三年票面利率为7.20%,附第三年末发行人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1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信用级别: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发布《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8年跟踪评级报告》,维持本期债券AA的债券信用等级

9、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7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2%,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7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11月8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刚股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刚股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2017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32楼

联系人:高宝学

电话:021-50795175

传真:021-68866511

邮政编码:200120

2、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东园路18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5层

联系人:彭辰

联系电话:021-38032245

传真:021-38670075

邮政编码:2001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00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