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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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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9版)

2018-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9版)

单位:千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二、文创产业基金审计情况及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

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文创产业基金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对上述财务报表出具了天圆全审字[2016]000769号、天圆全审字[2017]000904号、天圆全审字[2018]00100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千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三、文建发展基金审计情况及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

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文建发展基金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对上述财务报表出具了天圆全审字[2018]001024号、天圆全审字[2017]000853号、天圆全审字[2016]00044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千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四、文资产业投资审计情况及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文资文化尚未实缴注册资本,亦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未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北京文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文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森

2018年11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森

2018年11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蔚然

2018年11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文资文化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北京天驷道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18年11月1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 亮 林 韬

授权代表:

朱 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及交易记录;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在报告日前24个月相关交易的说明及承诺;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9、财务顾问意见;

10、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文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森

2018年11月 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森

2018年11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蔚然

2018年11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文资文化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北京天驷道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18年11月1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文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森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森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市文化中心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8年11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文资文化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北京天驷道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