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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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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8-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8-088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泉州新华都与和昌福建一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2月23日,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新华都”) 诉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昌福建”)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该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闽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和昌福建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2月25日、2018年6月12日、2018年8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2)。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80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和昌福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对投入“泉州和昌贸易中心”项目的款项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数据以定期报告披露为准。具体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17年2月25日披露的《关于2016年度重大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7)。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后续将积极推进本次裁定结果的落实事宜,涉案款项收回仍具有不确定性。如裁定结果能得到有效执行,将对公司期后利润有积极影响。

二、公司与一信公司一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公司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信(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信公司”)及第三人沙县华都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9月30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2017)闽04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一信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4月12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民终106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一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1290万元等相关事项。一信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公司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案件执行,法院已受理(案号:2018闽04执82号)。2018年8月,在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公司与一信公司就相关事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 年4月25日、2017年10月9日、2017年11月15日、2018年4月13日、2018年6月12日、2018年8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4)、《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0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2)。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结案通知书》(案号:2018闽04执82号),一信公司已支付第一期、第二期偿还款,公司与一信公司一案执行完毕。

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信公司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第三期偿还款,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足额款项,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要求一信公司严格履行支付义务,努力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必要时将以法律途径方式解决。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它说明

1、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款项收回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04号《民事裁定书》;

2、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案号:2018闽04执82号)。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