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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2018-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债券代码125720 债券简称15中科债公告编号临2018-030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9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1月12日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发行的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1月12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15中科债。

4、债券代码:125720。

5、发行总额: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8、票面利率:5.60%。

9、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限第3个计息年度末调整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以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为准。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作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1、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1月10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2、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11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本金兑付日期:2020 年11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4、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次付息相关事宜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 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60%。

3、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9日。

4、债券付息日:2018年11月12日。

5、付息对象:截止2018年11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5中科债”持有人。

三、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次债券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次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应由其自行缴纳。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龙泰路1-118号

联系人:邓雪颖

电话:010-82524014

传真:010-82524580

邮政编码:100871

2、主承销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联系人:徐磊

电话:010-68086722

传真:010-68086758

邮政编码:71000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电话:021-68870587

传真:021-58888760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