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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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6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8年10月23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应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蒋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并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1、同意解聘章成力先生和徐建军先生的副总经理职务;同意解聘周智勇先生的总工程师职务;

2、同意聘用周智勇先生和莫兆洋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用韩一松先生担任公司总工程师。

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 100%。

莫兆洋先生、周智勇先生和韩一松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关于变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广西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一一广西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1亿元的委托贷款,该笔委托贷款的期限为自银行签署委托贷款协议之日起三年,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 1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山西杭氧乾鼎气体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一一山西杭氧乾鼎气体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2亿元的委托贷款,该笔委托贷款的期限为自银行签署委托贷款协议之日起六年,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 100%。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日

附件:简历

莫兆洋,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高级经济师。1991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8月-1999年11月,先后于杭州制氧机厂经营计划处、空分厂、总经济师办公室、秘书处、杭氧物资公司实习、工作,1999年11月-2001年9月,担任杭州杭氧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2001年9月-2002年5月,任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后勤处副处长,2002年5月至2008年3月担任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08年3月至2013年1月任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13年1月至今担任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公司办公室主任,2018年1月至今担任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莫兆洋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莫兆洋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莫兆洋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周智勇,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2年2月参加工作,曾任杭氧技术开发处流程室主任、杭氧售后服务处副处长、杭氧空分设计院院长、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2014年4月至今任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周智勇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周智勇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周智勇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韩一松,男,1979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杭氧股份设计研究院工程师;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杭氧股份设计研究院院长助理;2011年12月至2014年4月,杭氧股份设计研究院副院长; 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杭氧股份设计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16年4月至今,技术中心党总支书记,杭氧股份设计研究院院长;2018年9月至今,杭氧股份党委委员,技术中心党总支书记,设计研究院院长。韩一松先生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韩一松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韩一松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7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8年10月23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周赛君先生主持,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与会监事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并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

同意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以下调整:

1、同意解聘章成力先生和徐建军先生的副总经理职务;同意解聘周智勇先生的总工程师职务;

2、同意聘用周智勇先生和莫兆洋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用韩一松先生担任公司总工程师。

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六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 100%。

《关于变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广西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

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一一广西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1亿元的委托贷款,该笔委托贷款的期限为自银行签署委托贷款协议之日起三年,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 1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山西杭氧乾鼎气体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

同意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一一山西杭氧乾鼎气体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2亿元的委托贷款,该笔委托贷款的期限为自银行签署委托贷款协议之日起六年,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 100%。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1月2日

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8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副总经理徐建军先生提交的辞职申请,徐建军先生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副总经理章成力先生因工作岗位变动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章成力先生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总工程师周智勇先生因工作岗位变动辞去公司总工程师职务,周智勇先生将继续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告编号:2018-066),根据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同意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具体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调整情况

1、同意解聘章成力先生和徐建军先生的副总经理职务;同意解聘周智勇先生的总工程师职务;

2、同意聘用周智勇先生和莫兆洋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用韩一松先生担任公司总工程师。

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独立董事相关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提名、聘任等程序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被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经审议同意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事项。

章成力先生、徐建军先生和周智勇先生在其原任职期间勤勉尽职,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对章成力先生、徐建军先生及周智勇先生致以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