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18-097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计划以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8亿元(含)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披露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18-057),于2018年7月24日披露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实施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8),于2018年7月28日、2018年8月3日、2018年8月10日、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19日、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0月29日披露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61、临2018-064、临2018-065、临2018-073、临2018-079、临2018-082、临2018-09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现根据相关规定,将本次回购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18年11月5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已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95,842,22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78%,成交的最高价为4.46元/股,成交的最低价为3.75元/股,累计支付的总金额为394,152,167.52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实施股份回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00400 证券简称:红豆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8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1月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连红主持,经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龚新度、戴敏君和独立董事周俊因公出差未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奚丰因公出差未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高管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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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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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受让江苏民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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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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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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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1,263,099,071股;红豆集团一致行动人周海江,所持表决权股份数58,063,491股、刘连红,所持表决权股份数4,650,080股、闵杰,所持表决权股份数773,696股,以上关联股东对议案3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亮先生 蒋成先生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