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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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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7宝材01”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回售公告

2018-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8-080号

债券代码:145297 债券简称:17宝材01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7宝材01”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回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82012

回售简称:宝材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本次回售登记期: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14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1月14日(2019年1月13日为法定休息日,回售资金发放日顺延到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否

特别提示: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本期债券回售安排,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债券简称:17宝材01,债券代码:145297)存续期限第2年末上调后1年的票面利率;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投资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债券持有人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7宝材01”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到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4、本公告仅对“17宝材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相关事宜做出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7宝材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为确保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7宝材01;

3、债券代码:145297;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00万元;

5、债券期限:3 年期,第2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利率为6.5%,在债券存续期内前2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2年末,如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2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1年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起息日:2017年1月13日;

9、付息日: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0年每年的 1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年至 2019年每年的 1月 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1、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存续期限第2年末上调后1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以公告为准;

12、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公司做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3、资信评级情况: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未做评级,公司2015年跟踪评级为AA-;

14、债券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以持有的公司股票为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提供担保;

15、挂牌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第2年末上调后1年的票面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不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即“17宝材01”债券存续期后1年的票面利率不上调,仍维持6.5%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算,不计复利。

三、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82012;

2、回售简称:宝材回售;

3、回售登记期: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14日;

4、回售价格:面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兑付日: 2019年1月14日(2019年1月13日为法定休息日,付息日顺延到其后第一个交易日),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债券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持有人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7宝材01”,债券持有人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7宝材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 2019年1月14日(2019年1月13日为法定休息日,付息日顺延到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2、回售部分的债券享有当期2018年1月13日至2019年1月12日期间利息,利率为6.5%,每手“17宝材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公司将依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7宝材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的交易

“17宝材01”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六、回售价格

根据《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本期债券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回售登记期

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14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7宝材01”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14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8201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7宝材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7宝材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回售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7宝材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9 年1月14日,2019年1月13日为法定休息日,付息日顺延到其后第一个交易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期债券回售等同于“17宝材01”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1月14日,2019年1月13日为法定休息日,付息日顺延到其后第一个交易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7宝材01”债券,请“17宝材01”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7宝材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期债券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宝材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公司,然后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维舟、唐晶

电话: 0464-2915999、2919908

传真: 0464-2915999、2919908

2、 主承销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莉、常广思

电话:0755-21516696、010-83959874

传真:0755-8302565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方式:024-38874800

传真: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2018-081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及高管人员

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事及高管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飙先生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559%;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维舟先生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931%;公司总工程师李毓良先生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2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74%;三人合计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5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6%;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第一个解锁期将于2018年11月9日解锁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需归还股权激励股票贷款本息和缴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税金,李飙先生、王维舟先生、李毓良先生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等不得减持股份期间不减持),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上市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李飙先生、王维舟先生、李毓良先生自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飙先生、王维舟先生、李毓良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三)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