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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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18-086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17)川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6月17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详细披露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成都分行”)与被告一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建设”)、被告二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五成都市泰福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六何俊明、被告七张燕、被告八何质恒、被告九张敏、被告十卢军、被告十一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6月1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9999778.7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年利率7.8%为计算标准,以本金119999778.74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15日止。罚息的计算方法:按合同约定的罚息计算标准,以119999778.74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自欠息之日起的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泰福建材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何质恒、张敏、卢军各自在3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四)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泰福建材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何志恒、张敏、卢军、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上述判决结果,本案的直接被告人和主要责任方为中金建设,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9个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本案中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并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前,公司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且,在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之后,方能确定公司是否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以及担保责任的大小。

本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涉及金额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针对本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