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深圳惠程 公告编号:2018-154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 14:30
4、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二层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海啸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0名,代表股份267,107,141股,占公司总股本814,139,568股(自 2018年10月11日至 2018年11月2日,公司共计4,800份股票期权行权,致公司总股本由814,134,768股变更为814,139,568股)的32.80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8名,持公司股份220,733,9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11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名,代表股份46,373,1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96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30名,代表公司股份64,534,1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267%。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4个议案。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267,065,441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9844%,41,7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065,4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9844%;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92,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9354%;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6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000%。
2、以267,052,241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9794%,54,9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052,2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9794%;反对5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2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79,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9149%;反对5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000%。
3、以267,065,441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9844%,41,7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065,4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9844%;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1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92,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9354%;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6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000%。
4、以267,060,341票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9825%,46,80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060,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9825%;反对4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87,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9.9275%;反对4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7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姚以林、李龙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