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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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8-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8-060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下达诉讼裁判(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39,635,49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会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陆续收到《民事起诉状》,于2017年11月3日、2018年4月11日和2018年8月8日分别披露了《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号)、《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号)和《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号)。近期,公司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2017)辽0103民初14667号等90份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董宝霞等126人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集团”)

2、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2018年4月11日和2018年8月8日分别披露了《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33号)、《商业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号)和《商业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号)。

3、判决或裁决情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即一审)如下:

(1)被告商业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支付原告董宝霞等126人商铺回购款38,881,825元;

(2)如被告商业城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给付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董宝霞等126人商铺回购款的利息;

(3)原告董宝霞等126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将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23号的各自所属商铺交付被告商业城,并协助该公司办理该商铺的变更过户手续,全部费用由被告商业城承担;

(4)被告商业城集团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驳回原告董宝霞等126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商业城的其他抗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258元,保全费72,407元,由被告商业城、商业城集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会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