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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8-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11月1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决定自2018年11月15日起,暂停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申购(含转换转入,下同)业务申请,且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如单日累计申购金额超过100万元,本公司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

(2)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日,本基金赎回业务等其他业务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各项交易业务仍正常办理;恢复办理大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具体时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取消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6层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人:史明慧

联系电话:010-8357187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取消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取消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1月15日,即在2018年11月15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收件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6层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人:史明慧

联系电话:010-83571873

五、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1.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 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一般决议处理,《关于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取消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18年12月21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46

官方网址:www.th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9号湘西大厦六层

联系电话:010-66216866

联系人:甄真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本基金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2018年11月12日)开市至10:30停牌一小时,并于当日10:30复牌。本基金将于计票日(2018年12月24日)开市起停牌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并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复牌。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046)咨询。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一、关于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取消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三、授权委托书

四、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取消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方案说明书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一:

关于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取消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有关事项的议案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取消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方案请见附件四《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取消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方案说明书》。

同时,为实施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取消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取消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取消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方案说明书》有关内容对《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二: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取消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取消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取消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取消销售服务费、收取申购费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一)对管理费的修订

将“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由原来的: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对托管费的修订

将“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由原来的: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修改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取消销售服务费率的修订

删除“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收取申购费的修订

将“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与赎回”的“(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修改为: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将“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与赎回”的“(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五)删除“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的“(四)费用调整”中的相关表述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对《托管协议》的修订

(一)对管理费的修订

将“十一、基金费用”中“(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由原来的: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修改为: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对托管费的修订

将“十一、基金费用”中“(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由原来的: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修改为: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取消销售服务费的修订

删除“十一、基金费用”中“(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删除“十一、基金费用”的“(五)费用调整”中的相关表述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其他根据《基金合同》作出的相应修订。

四、对《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一)对管理费的修订

将“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由原来的: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对托管费的修订

将“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由原来的: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修改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取消销售服务费的修订

删除“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收取申购费的修订

将“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与赎回”的“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由原来的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修改为: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

将“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与赎回”的“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由原来的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五)删除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的“(四)费用调整”中的相关表述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