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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开庭审理

2018-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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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维权小贴士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开庭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比较精彩和有看点的地方就是庭审了,今天就来说说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开庭审理。在投服中心证券虚假陈述支持诉讼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经常有投资者打电话过来问投服中心,投资者本人是否需要参加开庭审理。投服中心一般指派公益律师与投资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律师受托代表投资者出庭,投资者本人不需要出席庭审。庭审是公开进行的,投资者如果愿意,可以在开庭当天去法院申请旁听。

庭审开始前,一般会交换双方证据,以便原被告双方做好答辩准备,在庭审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法庭一般由3人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原告席在法庭右侧,左侧是被告席。法庭前方是书记员,书记员对庭审进行记录。

开庭前,书记员核对双方信息,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审判长敲击法槌宣布开庭。审判长首先简单介绍审判人员情况,告知双方诉讼权利义务,征询申请回避意见。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先陈述诉状和诉求,然后当庭举证,被告陈述,并当庭举证。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原告方陈述往往是因XXX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原告购买股票遭受损失,损失计算出来是多少,要XXX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同时原告举证,例如《证监会处罚决定书》、股票交易记录等证明原告投资者损失的相关文件。被告往往陈述,原告的损失与自己无关,无关的相关证据等。这时法庭会当庭质证,原被告双方需要将证据原件提交法院予以认证。投资者如果提交的材料不完整,往往会遭到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三性”的质疑,也就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比如证券公司盖章模糊,交易记录打印时间段未能显示,交易记录打印不完整等等问题。

法庭辩论阶段是比较有看点的,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这时候就充分展示律师们的法律水平和答辩技巧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明确载明违法行为,因此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的行为是供认不讳的,但是往往会以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投资者损失是市场系统性风险造成、投资者损失计算错误等等来辩驳。被告会针对投资者具体的交易记录,比如投资者交易频繁,投资者甚至在虚假陈述行为揭露后仍然购买公司股票等,来辩解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这实际上是很牵强的,投资者因受到利好消息影响,购入股票,当然可以卖出股票;即便是虚假陈述揭露日投资者买入了股票,也不能说明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的购买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我们综合几个案例分析,有的案件中,虚假陈述行为确实情节轻微,不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者决策,而被法院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驳回原告诉请。另外关于市场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否存在,如何扣除,往往由法院来裁定。

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最后意见。审判长指示原告、被告依次作最后陈述。法官还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果愿意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宣布休庭。

整个庭审过程大致如上,大家都知道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往往事实同一、法律依据同一、被告同一、而原告会有很多。根据目前的民事诉讼法,一位原告就是一个案子,法庭在审理上百上千个同一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案件时,往往要多次开庭,重复上述程序,双方当事人和法庭对答辩环节都能背得滚瓜烂熟了,还是需要重复进行,必然需要花费时间。所以诉讼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即便像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这样有着绝大部分共同性的案件,也需要一个一个案件进行庭审。投资者们对申请参加支持诉讼的案件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时间上的预期,耐心等待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