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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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间接控股股东
对公司或有事项的说明函的公告

2018-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6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间接控股股东

对公司或有事项的说明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收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出具的《关于*ST尤夫或有事项的说明函》,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技集团仔细梳理、核查,截止2018年11月12日,涉及公司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件引致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共8件(详见附件一),涉及公司相关或有债权人尚未起诉的或有事项共10件(详见附件二)。另外,经中技集团与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核实,其中部分事项已达成和解并且原告已撤诉,部分事项已达成和解,详情请参阅附件。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4日

附件一:涉及公司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件引致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

附件二:涉及公司相关或有债权人尚未起诉的或有事项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6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相关法院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裁定情况

(一)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粤03民初598号】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第三人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

2、裁定情况

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二)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案【(2018)粤0391民初345号】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与上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颜静刚、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2、裁定情况

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法院申请自愿撤回对各被告的诉讼保全查封措施。法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保全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圣问贸易有限公司、颜静刚、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三)周某仙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就与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颜静刚民间借贷纠纷事项,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2、裁定情况

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周某仙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四)赖某磊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就与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彦东、颜静刚、梁秀红借款纠纷事项,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

2、裁定情况

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赖某磊撤诉;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法院以上裁定解除了相关原告对公司的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其他说明

1、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单位对公司或有事项的说明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6),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单位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ST尤夫或有事项的说明函》(以下简称“说明函”),根据说明函所示内容,截止2018年11月12日除上述4起诉讼外,涉及公司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件引致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还有5起,具体情况如下: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45起,涉及金额合计288,185.28万元。其中9起原告已撤诉,涉及金额31,173.44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598号

2、《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口头裁定撤诉笔录》

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4民初4844号

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91民初345号之一、之二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