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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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2018-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九有股份 编号:临2018-057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大公高(刑)冻财字[2018]7098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8司冻381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权被轮候冻结的具体情况

冻结机关: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

被冻结人: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

冻结股份数量:101,736,904股(其中:101,730,000股已质押)

冻结股份:无限售流通股

冻结起始日:2018年11月12日

冻结终止日:2020年11月11日

截至本公告日,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盛鑫”)持有公司股份101,736,9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6%;累计质押股份10,173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占公司总股本的19.06%;本次司法轮候冻结后,天津盛鑫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数量为101,736,904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9.06%。

二、大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原因

根据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大公高(刑)冻财字[2018]7098号】,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轮候冻结了天津盛鑫持有公司的股份101,736,904股。

三、大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影响分析

公司大股东天津盛鑫持有公司的101,736,904股权此前已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冻结(详见公司临 2018-028号公告),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轮候冻结(详见公司临 2018-052号公告)。

此次被轮候冻结事项对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九有股份 编号:临2018-058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9,831.9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近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起诉状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具体说明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英锐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案件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供应链服务框架协议》,就原告在国外采购的电子原配件,委托被告一代理原告依法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物流安排、支付外汇给原告的供货商或垫付款项等工作。

2018年8月,原告从国外购买了一批电子原配件,货款金额合计25,409.70美元。原告在2018年8月27日至于9月6日期间,分五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合计142,731.70元人民币给被告一。收到原告的款项后,被告一没有按照约定期限代付25,409.70美元给原告的国外供货商,也没有开展报关等其他委托工作。在原告的催告下,被告一称由于公司的银行账户已经被查封,已无法代付外汇给原告的供货商了。并在2018年9月11日出具了《欠款证明》,确认被告一欠原告116,188.43元人民币,并承诺在2018年9月13日前返还给原告。但出具该欠款证明后,被告一于2018年9月11日只返还了人民币34,856.53元,截至起诉日,剩余款项人民币81,331.90元并未返还。

被告二、被告三是被告一的股东,根据《公同法》规定,须对被告一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署的《供应链服务框架协议》;

(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人民币81,331.90元及利息1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支付日2018年8月27日起算至实际返还日,暂计至起诉日);

(3)判令被告一賠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保全费人民币843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500元等维权费用: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已分别收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起诉状(详见公司临2018-048公告、公司临2018-049公告)和北京银行诉讼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详见公司临2018-055公告)。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被诉讼金额美金12,695,872.83元及人民币58,605,103.90元。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传票和应诉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