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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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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调解减诉累
多元合作化纠纷

2018-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案件概要

2015年8月,某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虚假陈述行为受到处罚。随后,部分投资者就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9月,该中级人民法院对投资者的赔偿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判令上市公司就其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投资损失进行赔偿。截至2017年11月,分别委托不同代理律师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投资者尚有130余名,投资者索赔需求迫切,法院面临的审判任务较重。

二、主要争议

由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事实清楚,人民法院已有针对该项虚假陈述行为的生效判例,上市公司有意向投资者做出相应赔偿,争议的焦点在于采信证据来源、信用账户是否合并计算以及投资者获赔金额和赔偿到位时间等具体问题。

三、调解过程

该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投服中心、投保基金两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根据最高院和证监会关于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诉调对接关系的工作精神,就该起虚假陈述案件进行了讨论,研究快速化解纠纷方案。两家调解组织挑选专业调解员及时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进行了沟通。由于投资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并非唯一解决途径,投资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对通过调解获得赔偿信心不足,部分委托代理人甚至存在抵触情绪,而上市公司也因存在再审意愿,对调解的热情也不够高。面对困难,两家调解组织在法院支持下,将调解更为灵活、便捷、迅速的优势作为重点,加强对当事双方的说服工作。经过多次沟通引导,纠纷双方对调解的认可度逐渐上升,最终同意通过调解解决彼此纠纷。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程序,向投服中心和投保基金发送《委托调解函》,正式委托两家机构对该案进行调解。

纠纷双方进入调解程序后,部分投资者坚持要求按照法院判例中的标准获得赔偿;但上市公司认为,调解较诉讼方式更为简便,投资者通常会早于诉讼方式获得赔偿,考虑到时间成本问题,上市公司的赔偿标准应在判例基础上适当下调。除此之外,纠纷双方就交易数据的采用和信用账户是否合并计算等问题也各执一词,较难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组织参照判例认定的侵权事实,依据法院从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根据生效判例采用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很快制定了赔偿方案。与此同时,一方面针对调解方式耗时较短、赔偿更快的优势,加强对投资者的说服工作;另一方面为打消投资者顾虑,说服上市公司设立专门赔偿账户,在账户中留存足够的赔偿金额,并由调解组织进行账户共管,以便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能够迅速完成赔偿金划拨。经过反复沟通,上市公司开立了共管账户并按照赔偿方案要求存储了足够资金。在调解员的说服和共管账户的保障下,大部分投资者最终同意了赔偿方案确定的赔偿标准。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书,上市公司按照赔偿方案给予投资者经济赔偿,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四、案例点评

1、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一般涉众较多、影响较大,纠纷化解任务较重,法院在处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时候往往面临人员数量、司法程序等方面的限制,现有的司法资源较难满足纠纷双方快速解决争端的需要。调解是比诉讼成本更低、周期更短、操作更为灵活的纠纷处理方式,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受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侵害的时候,可以向专业三方调解机构寻求帮助,通过调解的方式缩短纠纷解决周期,降低纠纷处理成本,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益。

2、上市公司要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提升诚信度和责任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虚假陈述行为。在因虚假陈述等行为引起纠纷的时候,要抱着解决问题的心态,真诚沟通,积极配合法院和调解组织工作,最终通过化解纠纷维护自己的长远利益。

如果您是投资者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有纠纷调解需求,可以致电021-50187501或在中国投资者网站(www.investor.gov.cn)提起纠纷调解申请,投服中心调解工作人员会在接到您的调解申请后,及时与您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