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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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2018-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华业资本 编号:临2018-120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484,976,991.7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 2018 年11月14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京民初 205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要求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被告: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烁”)

第二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发展”)

案 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西藏华烁向原告立即支付差额补足款人民币肆亿捌仟肆佰玖拾柒万陆仟玖佰玖拾壹元柒角捌分(¥484,976,991.78元);

2、判令第一被告西藏华烁向原告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自2018年10月9日起,以未支付的差额补足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3、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合理费用);

4、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上述第一被告应当支付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第二被告华业资本向原告支付自未按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之日止的罚息(自2018年10月18日起,以应承担清偿责任的全部债务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6、判令第三被告华业发展向原告支付自未按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之日止的罚息(自2018年10月19日起,以应承担清偿责任的全部债务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7、判令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及财产保全费。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上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