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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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ST狮头 公告编号:2018-115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51号摩天石3号楼101室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公司董事长吴旭先生出差在外,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推选董事何伟(HE WEI)先生主持本次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长吴旭先生、董事张泽林先生、李晓军先生、王巧萍女士、独立董事徐隽文女士、芮逸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现场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邹淑媛女士、职工监事傅叶红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现场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巩固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裁郝瑛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无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磊、贾燃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6日